专栏名称: 乔乔金项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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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性存款

乔乔金项链  · 公众号  · 金融  · 2019-11-08 10:30

正文


(专业知识讲座239,新政解读(结构性存款)。 第一部分: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第二部分: 假结构性存款的美梦该醒醒了。 第三部分: 10万亿“结构性存款”大变局: 中小银行压力大!

本期主要解读新政:《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 》。

包括:政策全文、答记者问、由浅及深的解读。

话说,监管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就是纠正和堵漏洞,此政策一出,大批钻空子套利的企业和个人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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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 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银保监办发〔2019〕204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近期,部分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快速发展,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有效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二、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结构性存款与其他存款,根据结构性存款业务性质和风险特征,建立健全结构性存款业务管理制度,包括产品准入管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估值核算和信息披露等。

商业银行应当在综合分析评估本行风险管理水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流动性水平的基础上,科学审慎设计结构性存款,不得发行收益与实际承担风险不相匹配的结构性存款。

三、商业银行应当针对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风险特征,制定和实施相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持续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结构性存款业务面临的各类风险,并将结构性存款业务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四、商业银行应当将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五、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结构性存款挂钩的衍生产品交易应当严格遵守《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商业银行杠杆率管理办法(修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衍生产品交易的相关规定:

(一)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二)纳入全行衍生产品管理框架,严格执行相关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

(三)足额计提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资本;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其标准法下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四)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应当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

(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六)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六、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第三章第二节和《理财办法》附件的相关规定执行,充分揭示风险,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不得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不适用《理财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条、附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要求》一(七)、(八)、(九)1和5、(十一)和五的规定。

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单一投资者的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二)宣传销售文本应当全面、客观反映结构性存款的重要特性和与产品有关的重要事实,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不得将结构性存款作为其他存款进行误导销售,避免投资者产生混淆。风险揭示应当至少包含以下表述:“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

(三)销售文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性质、产品结构、挂钩资产、估值方法、假设情景分析以及压力测试下收益波动情形等;

(四)在销售文件中约定不少于二十四小时的投资冷静期,并载明投资者在投资冷静期内的权利。在投资冷静期内,如果投资者改变决定,商业银行应当遵从投资者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并及时退还投资者的全部投资款项。投资冷静期自销售文件签字确认后起算;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相关规定。

七、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以下结构性存款信息:

(一)销售文件,包括说明书、销售协议书、风险揭示书和投资者权益须知;

(二)发行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成立日期和募集规模等信息;

(三)产品账单,包括投资金额、产品收益情况、衍生产品公允价值变化、持仓风险和风险控制措施等信息;

(四)到期报告,包括结构性存款的存续期限、终止日期和收益分配情况等信息;

(五)重大事项报告;

(六)临时性信息披露;

(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结构性存款成立之后5日内披露发行报告,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内至少每月向投资者提供产品账单,在结构性存款终止后5日内披露到期报告,在发生可能对投资者或者结构性存款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后2日内发布重大事项报告。

商业银行应当在本行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建立结构性存款信息查询平台,收录全部在售及存续期内结构性存款的基本信息。

商业银行应当在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商业银行在未与投资者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结构性存款相关信息,不能视为向投资者进行了信息披露。

八、从事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与结构性存款有关的统计报表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九、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进行现场检查。

十、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本通知中“日”指工作日。

十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十三、本通知实施后,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为本通知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十四、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2019年10月18日

(此件发至银保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国银行分行)

附:

1.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

2.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答记者问

一、制定出台《通知》的背景是什么?

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的收益。

20世纪90年代末,在我国存款利率大幅走低、银行吸储压力不断加大的背景下,外资银行于2002年发行了首款结构性存款产品。此后,中资银行也相继推出此类产品。2018年以来,受银行存款竞争压力不断加大、“资管新规”禁止发行保本理财产品等因素影响,我国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同时出现了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使结构性存款成为套利工具,进一步助推了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增长,相关问题和风险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

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防止不规范的结构性存款无序增长,增强银行经营的合规性和稳健性;引导银行存款和市场利率回归合理水平,规范相关衍生产品设计和交易;杜绝结构性存款与票据的空转套利,引导资金流向实体经济,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二、《通知》制定的总体原则是什么?

《通知》制定主要遵循了以下原则:一是切实解决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实践中,市场机构对结构性存款现行监管规定存在认识不全面、执行不到位等情况,出现了产品运作不规范、误导销售、不具业务资格违规展业等问题。发布实施《通知》,旨在进一步归纳和强调相关现行监管要求,清晰传达监管导向,促进监管规定严格落实到位。

二是保持现行监管政策的延续性。《通知》系统梳理和明确了散落在多项制度中关于结构性存款的现行监管规定,补充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理财办法》)第八十条所废止监管政策中涉及结构性存款的相关规定,未提出更为严格的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有序衔接。

三是对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进行明确区分。结构性存款在法律关系、业务实质、管理模式、会计处理、风险隔离等方面,与非保本理财产品“代客理财”的资产管理属性存在本质差异。国际上,结构性存款和资管产品分属于不同的监管框架,境外监管当局均分别针对两者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发布实施《通知》,有利于更好区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业务的差异,厘清两类产品的监管框架,避免产生混淆,促进结构性存款业务规范发展。
三、《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有哪些规定?
针对部分结构性存款存在产品运作管理不规范等问题,《通知》在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方面提出如下要求:一是交易运作和风险管理。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相关衍生交易敞口应纳入全行衍生产品业务管理框架,严格执行业务授权、人员管理、交易平盘、限额管理、应急计划和压力测试等风险管控措施,杜绝“假结构”设计。二是资本监管。银行应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足额计提资本,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3%。三是杠杆率管理。银行应将相关衍生产品交易形成的资产余额纳入杠杆率指标分母(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计算。四是流动性风险管理。银行应合理评估衍生产品交易所带来的潜在流动性需求,纳入现金流测算和分析;将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四、《通知》为何要求结构性存款参照执行银行理财产品的销售规定?

《通知》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参照《理财办法》正文和附件关于理财产品销售的相关规定执行。主要考虑为:一是延续银保监会良好监管实践。2011年发布实施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发布实施的《理财办法》第七十五条要求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管理参照理财产品的相关规定执行,银行应当遵守风险匹配原则,充分揭示风险,禁止误导销售,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该要求在我国已实施多年,《通知》延续现行监管要求,确保监管制度有序衔接。二是结构性存款具有一定投资风险。与一般性存款相比,结构性存款产品结构复杂,收益存在不确定性,风险程度较高,应比照资管产品销售管理要求,适用更加严格的产品销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以及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三是与国际通行做法保持一致。各国普遍要求结构性存款在宣传销售中强调与一般性存款的差异,公平对待客户,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对结构性存款的销售管理要求与资管产品基本相同。

五、《通知》在加强投资者保护方面主要有哪些规定?

银保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通知》在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合规销售、信息披露等环节,进一步强化了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确保合规销售。要求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充分揭示风险,向投资者明示“结构性存款不同于一般性存款,具有投资风险,您应当充分认识投资风险,谨慎投资”,并在显著位置以醒目方式标识最大风险或损失,确保投资者了解结构性存款的产品性质和潜在风险,自主进行投资决策;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向投资者销售风险等级等于或低于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的结构性存款产品;实施专区销售和录音录像;规定不低于1万元人民币的销售起点;合理设置投资冷静期,严禁对投资者进行误导销售。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建立健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流程信息披露机制。商业银行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应当在本行官方网站或者按照与投资者约定的方式,披露销售文件、发行报告、产品账单、到期报告、重大事项报告、临时性信息披露等文件,并在结构性存款的销售文件中明确约定与投资者联络和信息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频率,以及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取信息,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六、《通知》关于过渡期有何安排?

为确保平稳过渡,《通知》充分考虑对银行经营和金融市场的潜在影响,同时采取设置过渡期和“新老划断”的政策安排。

《通知》过渡期为施行之日起12个月。过渡期内,商业银行可以继续发行原有的结构性存款(老产品),但应当严格控制在存量产品的整体规模内,并有序压缩递减。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经发行的老产品,商业银行应当及时整改,到期或兑付后结清。过渡期结束后,商业银行新发行的结构性存款应当符合本通知规定。对于由于特殊原因在过渡期结束后仍难以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采取适当安排妥善处理。

相比于仅设置“新老划断”或过渡期安排,《通知》同时采取上述措施,有利于银行资产负债调整和流动性安排,促进业务平稳过渡,避免对银行流动性管理和平稳运行造成影响。


(摘自:银保监会网站)

第二部分:假结构性存款的美梦该醒醒了

(摘自:财经连环话  作者:轱辘慧)


第三部分:10万亿“结构性存款”大变局:中小银行压力大!

山雨欲来风满楼。
10月18日,结构性存款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终于落地,标志着 结构性存款监管的大幕终于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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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量方面: “普通类”资格限制和真结构转型要求使中小银行承受更大的收缩压力。同时流动性管理难度增加, 大行相对稳定,中小银行承压
2、价方面 :此前没有衍生品资格的小银行是抬高结构性存款利率边际的主要力量,在这些银行受限之后, 高利率产品逐渐减少,整体成本会趋于下降

一、结 构性存款的监管历史

结构性存款最早出自2005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指出,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其结构性存款产品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同时《办法》规定对于理财产品的销售及投资者保护等内容同样适用于结构性理财产品。 但《办法》并未对结构性存款下定义。
2009 年7 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品,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事实上,根据该《通知》的精神,结构性存款的准入资质也应限制为“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 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没有资格的银行还是可以通过“通道行”发行结构性存款。
2011年8月,银监会颁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中要求“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品,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这一条是对理财产品销售规范的完善,对市场没有实质影响。
2014 年2 月,银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2014 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完善理财业务会计制度,做到不同收益类型理财产品的分账经营和分类管理。”其中对结构性存款会计处理做出规定:“对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品,其保本部分应纳入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核算。” 这条规定进一步强调了结构性存款的“存款属性”,结构性存款也要缴纳准备金、保险金等。
2018年9月,银保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对结构性存款作出定义,“结构性存款是指商业银行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钩或者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 这是监管层首次对结构性存款进行定义,本次《新规》也沿用了此概念。
更重要的是,理财新规明确提出了“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 与2014年不同的是这次直指结构性存款,并且是限制“发行”而非“投资”。
2018年以来,影子银行收缩导致银行存款竞争压力加大,“资管新规”打破刚兑,在此背景下银行纷纷将结构性存款作为保本理财的替代品。随之结构性存款的“野蛮生长”,部分银行运作管理不规范、误导销售、违规展业等问题也随之产生。2019年初,结构性存款收益与票据贴现利率出现倒挂,部分企业以票据贴现资金购买高收益率结构性存款套利, 相关问题受到各方面高度关注,结构性存款的监管被提上日程。
2019年地方监管开始出手整顿,9月北京银保监局印发《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杜绝“假结构”问题。随后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保险机构侵害消费者权益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指出“结构性存款假结构,替代保本理财,或按保本产品宣传销售”问题。 山雨欲来风满楼,10月18日,结构性存款监管的纲领性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终于落地,标志着结构性存款监管的大幕终于拉开。

二、2017年以来结构性存款为何快速增长?

存款荒问题突出,商业银行加大存款争夺力度
2017年各类金融监管政策频繁出台,同业业务、非标受控,同业派生存款减少。 2017年各类金融监管政策频繁出台,推动金融和同业去杠杆是监管的重心,代表性的文件是“三三四十”系列和流动性管理办法等。同业存单纳入MPA考核,流动性新规的指标调整等都是针对同业杠杆,而这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银行的同业资产和负债双双收缩,同业业务派生存款减少。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快速扩张也加速了银行的存款流失。 货基、互联网理财等规模在近几年快速扩张,由于其便捷性和收益性高于活期存款,居民投资的热情比较高,造成银行的存款分流,第三方支付继续膨胀导致了存款“搬家”、稳定性变差现象。这些产品并没有显著地减少银行的存款总量,但使得一般存款向同业存款转化,留存率不佳,进而加剧了长期稳定负债比如一般存款的争夺。



总量稀缺的同时,流动性新规等监管政策间接导致存款争夺加剧。 我国监管对存款的关注贯穿始终,早期银行要满足“存贷比”(现已变成监测指标),2018年的《流动性管理办法》针对存款的来源和期限等提出若干规定,存款不足或短期存款过多都会导致银行不达标。存款偏离度、最大十户存款比例等是长期的监测指标。此外,同业存单被纳入同业资金融入比例的计算范围,这对商业银行开展同业融资业务构成了制约。尤其是在包商事件之后,中小银行流动性进一步趋紧,加剧了存款市场的竞争。


结构性存款成为保本理财、协议存款的替代品
此外,结构性存款也成为保本理财和协议存款的替代品。 资管新规明确禁止理财产品刚兑和资金池运作,这意味着大量的保本理财存在收缩压力。而客户对于保本理财的需求依然强烈,因此不少银行通过发行结构性存款的方式替代保本理财,以留住客户。同时2018年以来协议存款的利率不断降低,对保险、货基等吸引力越来越低,结构性存款可以以高息维系存款客户。



因此可以看到,结构性存款总额从2017年底的7万亿快速增长至2019年9月的11万亿,在总存款的占比也从4%左右跃升至7%,已经成为了银行主动负债中举足轻重的一项。 但在结构性存款快速扩张的过程中,也产生了诸多问题,进而引发了监管层对于结构性存款的高度关注。

三、现有的结构性存款存在哪些问题?

问题一: “假结构”盛行,变相高息揽储
“假结构”是当前监管层最为关注的问题。 所谓的“假结构”主要包括两种:一种是指未嵌入金融衍生品或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无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银行通过利润调节手段变相满足存款人的高收益。 另一种则是通过产品设计方式将其设计为纯固定收益产品。 部分银行为结构性存款设定了远高于同期限存款利率水平的保底收益,将挂钩的衍生产品行权条件设置为几乎不可能触发事件,使得结构性存款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
假设某银行发行一款与原油挂钩、期限为31天的结构性存款,在产品到期时,原油价格较期初时的价格上下波动在100美元/桶范围内,就可以拿到3.3%的收益,超出这一波动范围只能拿到1.15%的收益。而原油在一个月内波动100美元在历史上从未发生,因此到期后客户可以轻易拿到最高收益。这就是典型的“假结构性存款”,银行实质上是采用固定收益进行高息揽储。
不难看出“假结构”带来了两个明显问题: 第一、违背结构性存款的设计原则。 结构性存款从名义上的浮动收益产品变为事实上的固定收益产品,违背了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基础上获得相应收益的产品设计原则; 第二、提高银行的负债成本,不利于降低实体融资成本和货币政策传导。 结构性存款实际高成本都会通过内部FTP转嫁给金融市场部和贷款业务部等,短期内结构性存款快速增长将抬升银行负债端成本,实体企业的融资成本也会抬高。同时银行通过高息揽储的方式争夺存款会使央行“降成本”效果减弱,影响货币政策传导的效率。
此外,“假结构”的稳定高利息还来带来了票据套利的问题。 2019年一季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叠加贷款需求走弱,票据利率下行速度快于其它资金利率。贴现利率一度低于结构性存款,这就形成了一个暂时的套利空间。一家企业先买入结构性存款,而后抵押该存款并开出一张等额银行承兑汇票(这里由于折扣率较小忽略不计),最后在另一家银行把该票据贴现掉,赚取结构性存款和贴现利率之间的利差。这种套利是一季度票据融资大增的原因之一,也引致了一轮对票据和结构性存款的监管。



问题二: 业务体量与风控能力不匹配,部分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扩张过快
理财新规发布以来,尽管不具备衍生产品交易资格的银行基本已停售结构性存款,但部分银行仍存在风险控制能力与业务发展的规模和速度不匹配的问题。 个别仅具备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基础类资格(只能做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业务) 的银行为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而事实上从事了非套期保值类交易。部分银行虽然具备相应衍生产品交易资格,但在制度规范、人员配备、系统支撑、定价能力、风险管理等仍较为薄弱的情况下,短时间内大量发售结构性存款产品,潜在的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不容忽视。
从数据来看,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扩张非常快。 2017-2019年,中小银行的结构性存款增速始终高于大行增速,2018年甚至持续达到50%以上增速,在绝对规模方面,中小银行结构性存款规模也远超大行,这与其业务体量与风控能力不匹配。
此外,一些不具备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银行还会通过“通道行”合作发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直接违背了监管精神。 一些小银行不具备资质,就会与具有该项资质的大型银行签署委托协议,将前端手续费按本金一定比例支付给大银行,由大银行进行投资。产品到期日,小银行把后端手续费和期权费支付给大银行,大银行将期权投资获得的投资收益返还给小银行,再由小银行将本金与投资收益一起支付给客户。 在理财新规发布后许多大行暂停了此类业务,这部分存量可能已经比较少。


问题三: 部分银行风险计量不准确、账户划分不适当
对结构性存款所嵌入的金融衍生产品,个别银行在运营管理中存在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划分不适当、资本计提不规范等问题。 按照监管规定,结构性存款应视同银行一般存款,计提准备金和保险金,但从国内上市银行的报表看,并不一定所有的保本理财都是计入“客户存款”这一科目,也有一些是计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负债”等。 这会导致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关键指标计算结果出现偏差,造成合规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隐患。
问题四: 宣传销售不规范
9月6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的《关于规范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的通知》中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引用原文如下:“部分银行结构性存款产品的宣传材料或产品说明书、风险提示书等销售文本不严谨,未介绍所嵌入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结构,对产品风险揭示不充分;部分银行营销人员在产品宣传推介过程中片面强调结构性存款的安全性和收益性,使存款人对结构性存款挂钩衍生产品的交易实质和交易风险认识不到位。个别银行未严格执行非机构存款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营业场所产品销售“双录”等要求。宣传销售环节的不规范行为强化了存款人对于结构性存款收益的“刚兑”预期。”

四、新规中值得关注的几大变化

准入资格限制为“基础类”略超预期,中小银行有收缩压力
新规第五条: “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普通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其实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变化。 根据监管要求,中资商业银行开办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以下两类: (1)基础类资格: 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 (2)普通类资格: 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品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品交易。而2018年理财新规的表述是“商业银行发行结构性存款应当具备相应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资格。”当时很多城商行和农商行申请的是“基础资格”,以为这样就可以继续发结构性存款。此次新规限定为“普通”,无疑是把一些资质不够的中小银行进一步排除在外,这部分银行存在较大收缩压力。

再次强调纳入存款管理和衍生品真实交易,“假结构”无从遁形

新规第四条指出:“结构性存款纳入表内核算,按照存款管理,纳入存款准备金和存款保险保费的缴纳范围,相关资产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计提资本和拨备。” 这一条事实上是首次将结构性存款明确划归为“存款”,而非保本理财,以后所有的结构性存款都要缴纳准备金和保险金,也即意味着不规范的账户管理和会计核算要禁止。
新规第五条(一)指出结构性存款的资产端“按照衍生产品业务管理,具有真实的交易对手和交易行为”; 这一条规定是直指“假结构”问题,传统的没有嵌入真实衍生品交易的结构性存款不再合规。 同时衍生产品交易纳入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相应项目计量, 意味着在向“真结构”转型的过程中也对银行的流动性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新规第五条(三)要求非套期保值衍生品形成的市场风险资本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的3%, 这实质上限制了单个银行的结构性存款规模不能无限制扩张。
销售方式对标理财,但有所放松
新规第六条提出:商业银行销售结构性存款,应当参照《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增加了冷静期设置和录音录像等,无疑对结构性存款的销售提高了要求。但同时对结构性存款也有所放松,部分《理财新规》条款可以豁免, 总结而言: 结构性存款可以承诺保本,无需穿透识别最终投资者,私募发行不设投资下限, 具体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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