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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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编出成绩后,机构要求补缴培训费,合法吗?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公众号  ·  · 2025-02-15 09:30

正文


与培训机构

签订考编培训协议

成绩出来后

机构根据学员成绩

要求学员以更高价格条款补缴培训费

法院怎样处理?

请和鹏法君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田某报名了A考试培训机构的培训“保编班”,支付学费29800元,并签订了培训协议书。田某拟考取的岗位分为量化分排名和总成绩排名,其中量化分是指根据考生个人档案计算出的分数,与文化考试分分别占比6:4计算总分予以排名,最终以总成绩排名决定是否录取。


A机构与田某签订的协议约定“保编班”分为“状元协议”和“非状元协议”。 第一条约定 ,量化分排名位于前3名(包含第3名)适用“状元协议”,费用29800元,量化分排名位于第4名以后的适用“非状元协议”,费用39800元; 第五条约定 ,量化分排名在编制名额范围外的适用“非状元协议”。


2022年9月,田某参加考试,该岗位编制名额为2人,田某考试总成绩排名为该岗位第2名,顺利被录取。但田某的量化分排名为第3名,在2人的编制名额范围外,A机构认为田某应按照第五条约定适用“非状元协议”,因此需要补缴1万元的培训费。


田某认为,报名时A机构仅告知其“保编班”费用为29800元,未说明考取后需要补缴费用。同时,他认为协议中的条款互相矛盾,因此,田某拒绝补缴培训费。因协商无果,A机构将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田某补缴培训费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审理

本案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田某应适用“状元协议”还是“非状元协议”条款。


本案 协议 A机构 提供的 格式合同。 一方面,A机构在收到田某缴纳29800元并与其签订协议时,并未事先告知后续还需根据其录用情况补交培训费,应视为双方已经就费用达成一致。A机构事后根据其提供的合同格式条款主张田某须按合同补缴费用,实际上是加重了田某的责任,该条款属于与田某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但该条款事先并未向田某提示说明,依法不成为合同条款,A机构无权在得知田某的录取情况后要求其补缴培训费。


另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当合同存在两条相互矛盾的格式条款时,应当采信对格式条款制作人不利的条款。本案中,合同第一条与第五条中“状元协议班”适用条件存在相互矛盾,根据不同条款解释,田某适用的协议与费用也不同。因此本案即使认定第五条为合同有效条款,也应采信对A机构不利的条款解释,即田某适用“状元协议”,培训费为29800元。


综上,对A机构主张田某补缴培训费用10000元以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当前,考公考编热度居高不下,为了增加考试成功率,许多考生会选择报名参加培训机构辅导班。实践中,培训机构提供的教育培训合同中通常为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大部分是对培训机构有利的约定。这类格式条款往往隐藏在长篇的合同中,消费者很难察觉。我国民法典规定,对于免除或者减轻服务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同时,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本案中,A机构规定了两条相互矛盾的格式条款,法院作出了不利于A机构的解释,认定田某适用价格较低的“状元协议”。


鹏法君提醒,教育培训机构应规范自身经营,在制定合同时遵循公平原则,为消费者提供有质量的培训服务,树立自身的品牌口碑,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或误导学员。消费者应尽量选择证照齐全、经营状态较为稳定的教育培训机构,并签订书面培训合同,全面了解合同关于培训内容、培训期限、授课质量、收费标准、退费标准等事项的约定,同时注意保存合同文本、缴费票据、沟通信息等相关证据,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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