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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锦和商业经营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委认为,你公司将承租的划拨土地用于向第三方客户租赁经营,且部分园区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实际使用情况与规划用途不一致,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且在有关申报材料和聆讯中,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均未提出充足依据证实你公司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的主体资格,以及你公司承租划拨土地向第三方出租行为符合“兴办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的行为要件。此外,《若干意见》规定,“连续经营一年以上,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土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你公司承租有关划拨土地用于向第三方客户租赁经营的期限均在一年以上,但你公司未提出充分依据证明其用地手续符合上述规定。上述情形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据此,发审委认为,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2号)第十一条、第三十条第(六)项规定的发行条件。
2、湖南鑫广安农牧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租赁使用5宗生产经营用地均为国有划拨地,因租赁使用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而不符合《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同时,你公司的独立董事与你公司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具备担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条件以及相关任职资格和要求。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3、安徽三联交通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由9人组成(包括3名独立董事)。第二届董事会聘任7名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5位副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组成。截至2015年6月,你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中有两名董事离任,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中有总经理及3名副总经理离职。
上述公司管理层的重大变化,反映出你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存在不确定的实际问题,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4、浙江天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保荐机构等中介机构在初审会问题反馈回复之后,又提交了《浙江天达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初审会反馈问题补充说明文件》,但是,你公司并未能结合固体废弃物市场价格、从非关联方电厂取得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价格的变化情况以及与同行业公司的比较分析,充分、合理说明你公司从关联电厂取得固体废弃物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也未能充分、合理说明未来你公司从关联电厂取得固体废弃物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机制的合理性及相关业务的可持续性。
综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发行条件。
5、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14年度,你公司与南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发生的涂料涂装一体化业务产生的毛利润占报告期营业利润的比例分别为64.55%、44.71%、38.29%。你公司是南车长江公司株洲分公司该等业务的唯一承做方,毛利率高于同期对非关联方的一体化业务毛利率。
你公司2014年末员工按专业构成划分的管理、销售人员分别为42人、53人。2014年度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职工薪酬分别为763.84万元、221.14万元,两项费用列示的平均薪酬为18.19万元/人、4.17万元/人。你公司未能合理说明上述按专业构成划分的人数是否与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列示的职工薪酬相匹配。
鉴于上述情形,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6、杭州纵横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说明书(上会稿)引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说明你公司劳务外包不属于工程转包,而此后的招股说明书(修改稿)等相关申请文件又说明你公司的业务不适用上述规定。就你公司及子公司、外包方是否应取得相关资质,招股说明书(修改稿)前后文之间,招股说明书(上会稿)、招股说明书(修改稿)及你公司代表在发审会上的陈述之间均存在表述不一致的情况。你公司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露招股说明书。
鉴于上述情形,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7、北京龙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2-2014年度,你公司合作销售模式下实现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有所增加,分别为10.59%、26.97%和23.50%,主要合作方为北京灵图技术有限公司。你公司未对此类合作模式下的收入确认条件、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依据、应收账款及时回收的措施等事项给予充分合理的说明。
你公司获得29个奖项中22个为与其他主体共同申报取得。其中“煤矿通风瓦斯超限预控与监管技术及系统”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主要完成单位包括西山煤电(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矿业大学(北京)等6家单位。你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完整披露上述22个奖项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和完成情况。
2012-2014年度,你公司净利润逐年下滑,分别为4,018.47万元、2,888.26万元和871.47万元,你公司来源于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金额占利润总额的比例逐年提高,分别为33.08%、36.21%和88.73%。你公司未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披露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因素。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8、江西3L医用制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你公司未能有效控制销售人员私刻客户印章的事项及费用报销中的假发票事项。你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被举报后自查发现报告期有16名销售人员私刻19家客户印章用于销售订单、框架性协议、收入及应收账款询证函,你公司与19家印章不一致客户进行沟通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其中7家客户以单位公章形式出具了谅解函、5家客户以科室章形式出具了谅解函、7家客户未出具谅解函。另外发现你公司在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中存在部分虚假发票,该等发票合计总金额604.82万元,你公司针对该等虚假发票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05.90万元。这些情况说明,你公司没有健全且被有效执行的内部控制制度以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9、合肥东方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在整体承包模式下,你公司与客户签订基于钢材生产量来计价的整体承包合同,并按客户轧钢生产线钢产量乘以合同约定单价结算后确认收入,按照客户当月实际领用的产品数量月末一次加权平均由库存商品结转销售成本。你公司未对此类业务模式下的存货等资产的核算、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相关事项予以充分说明。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10、广东壮丽彩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将从事的氧化硅高阻隔包装材料及安全印务业务与你公司报告期内主要从事的烟标印刷属不同业务,但你公司未提供充分依据说明你公司具备从事前述业务相应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等条件。金荣投资于2015年3月5日初始投资北印东源,于2015年3月17日再次对其增资,并于同日签约将所持北印东源71%的股权转让给你公司的子公司佳晋彩印;北印东源自2012年2月成立以来未有具体的从事氧化硅高阻隔包装材料及安全印务业务的生产经营、销售资料和历史业绩记录。
综上,根据你公司的有关申报材料,对你公司是否具备从事有关新业务的生产、技术、人员、管理、销售和市场条件无法判断,新项目的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构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所述的情形。
11、广州复大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主要从事肿瘤治疗的专科医院运营业务。你公司2012-2014年肿瘤治疗服务业务毛利占比分别为84.74%、69.92%和71.23%,国际肿瘤治疗客户收入占比分别为80.59%、68.25%和59.46%,其中国际肿瘤治疗客户单人次收入分别为国内患者的2.44倍、2.26倍和1.99倍,你公司报告期内来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肿瘤治疗客户数量和收入变化较大。你公司未充分说明并披露报告期内来源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肿瘤治疗客户数量和收入的变化原因,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初审会后告知函回复及发审会现场回答询问中亦未能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12、鑫广绿环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主要从事废旧物资收购、加工、销售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等业务。
你公司未充分说明并披露2014年拆解废旧电脑数量大幅增加的原因,线圈、废玻璃等其他产品的数量和金额,以及对2014年经营业绩的影响。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初审会后告知函回复及发审会现场回答询问中亦未能对前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13、沈阳远大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针对招股说明书未完整披露处于“项目暂停”状态的合同情况,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告知函回复未充分说明前述项目暂停的判断依据、目前在执行合同的实际状态、主要业务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你公司的经营业绩是否存在重大影响等事项。你公司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在发审会现场询问中亦未能对前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14、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以下简称公路所),你公司多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在交通部门系统内或者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关联方担任职务;报告期内你公司曾向公路所销售经营性产品,公路所曾经在承接与你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区域路网养护对策咨询项目后转给你公司,公路所下属交通公路工程研究中心也从事与你公司业务范围相同的外业路况检测业务及开拓路况检评市场业务;前次申报时,你公司对劳务收入确认方法采用完工百分比法,但与之相应的内控制度不完善。这些情况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没有被有效执行以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发审委认为,鉴于上述情形,你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存在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
15、佳化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主要从事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下游衍生精细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等业务。
根据你公司的反馈意见回复材料,2011年7月,你公司拟收购上海博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博源),因可能构成上市障碍而放弃。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曲亚明的朋友陈洪艳等现金出资50万元于2011年8月26日设立烟台华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华诺)先行收购上海博源,收购款为1691.01万元。烟台华诺收购和整合上海博源的资金绝大部分由陈红艳向曲亚明筹借,且未签署书面借款协议。另外,根据反馈意见回复材料,陈洪艳于2012年8月因故无意继续经营上海博源,但2012年6月27日至2013年9月17日期间,陈洪艳向曲亚明借款共计3,100万元,用于与你公司主营业务相同的“年产40000吨环氧乙烷深加工产品改建项目”,并于2013年11月25日将上海博源股权协议转让给你公司。你公司在完成对烟台华诺持有的上海博源全部股权收购并支付收购款项后,曲亚明才收到陈洪艳偿还资金共计3,150万元。你公司未充分披露收购上海博源的过程、上海博源2012年和2013年的财务状况及其对你公司的影响等信息。
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初审会后告知函回复材料和现场询问中未能对前述事项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和说明。
鉴于上述情形,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
16、武汉中博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你公司向代理商郑州市金水区正良兽药经营部销售疫苗741万元。你公司销售人员借款给正良合伙人20万元,用于支付货款。同年,你公司销售人员与长沙富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结算人也存在25万元资金借款。
你公司报告期主要客户郑州市金水区正良兽药经营部仅有兽药制剂的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并不包括生物制品,不符合《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营业执照显示该经营部2013年6月27日后处于注销状态。
你公司部分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发行人应设立专用账户,按合同约定的一定比例或者固定数额留存风险基金,风险基金的比例视合同主体不同有所区别。你公司未设立专用账户,而是据实进行赔付和账务处理。
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17、浙江佳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风电设备为产能过剩行业,国家重点支持的是自主研发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风电行业经营环境产生重大变化,而你公司目前主要产品为1.5兆瓦、2.0兆瓦、2.1兆瓦风电设备铸件,上述情形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你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年产5万吨2.5-6兆瓦风电大型铸件关键部件项目”,产能较2010年增长142%,而你公司2.5兆瓦及以上风电设备铸件报告期仅实现少量生产及销售;根据你公司披露的2011年1月1日后需要履行的合同及意向性订单情况,2.5兆瓦及以上产品占比也不高。你公司募投项目与现有生产经营不相适应,且新增产能存在市场销售风险。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18、江苏东珠景观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告期内营业收入、利润增幅较大,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同期的净利润水平,你公司存在一定的偿债风险。大型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对你公司2010年及2011年上半年业绩增长贡献较大,其中宛山湖湿地公园工程项目和镇江新区核心区湖面工程项目2010年分别确认收入10,415万元和1,650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34.22%和5.42%、营业毛利的42.89%和6.68%;2011年上半年分别确认收入5,770.99万元和6,156.1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21.08%和22.49%、营业毛利的24.08%和24.19%。客户的相对集中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另外,你公司大部分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时间较长且无明确期限,存在可能因工程款项无法及时结算和回收而对你公司资金周转和利润水平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上述情况将可能导致你公司未来持续盈利能力的不确定性。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19、成都吉锐触摸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出口业务收入占比大,对外依存度高。2008年至2010年及2011年1月至6月,出口销售比例分别达到71.45%、84.00%、79.25%和81.76%。同时,报告期出口收入大部分来自欧洲市场。欧洲债务危机和汇率波动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符。
20、珠海拓普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处的电厂电气自动化和矿山安全生产监控行业目前竞争激烈,下游火电行业大范围亏损,2011年1月至10月全国火电新开工规模大幅下降。上述情况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符。
21、陕西同力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至2010年,你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同岳、风润新能源、汇赢投资及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上海众合、纵阖科贸、浙江同岳、黄工格力特之间存在大量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且未签署书面合同;2008年和2009年,你公司与关联方上海同岳存在设备融资租赁交易。你公司在股份公司成立前后均未就上述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决策程序,说明你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22、北京星光影视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2011年11月编制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比,你公司2010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首次报送且经预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存在未披露3家关联人的情形,同时还存在1家关联人的关联关系披露不一致的情形;你公司2011年3月向中国证监会第二次报送的招股说明书存在未披露5家关联人的情形。在未披露关联人中,嘉成设备、嘉成技术和山德视讯的业务范围与你公司的业务范围相似。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重大遗漏情形。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不符。
23、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14家企业从事酒类生产及销售,报告期内你公司从14家关联酒类生产企业采购产品的金额分别为1,249.27万元、2,790.69万元、10,498.28万元、8,090.40万元,占你公司同期采购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27%、3.48%、9.87%、11.00%,金额与占比均呈上升趋势。你公司共有董事11名,其中董事长吴向东过去3年未发生变化,彭宇清在报告期内一直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0年9月兼任董事,其余人均为2010年9月-11月任职。10名高管中,副总彭宇清、财务总监贺会锋任职时间超过3年,舒曼、黄飞一直在公司任职,2010年1月任副总经理,其余高管均于2010年任职。申请材料及现场陈述中未对上述董事、高管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不符。
24、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经审计的会计报表附注显示,陕西天士力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安康北医大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安康禾烨麦迪森植物药业有限公司和陕西众鑫医药有限责任公司等4家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天士力等4家公司”)为你公司的关联方,与你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同受一个股东重大影响”。此外,你公司控股股东陕西医药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陕药集团”)经审计的会计报表附注显示,西安德宝药用包装有限公司、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西安海欣制药有限公司、西安正大制药有限公司和国药集团西北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德宝等5家公司”)均为纳入陕药集团合并报表范围的子企业。但你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一节中所披露的关联方中并无陕西天士力等4家公司,对西安德宝等5家公司披露为“受陕药集团重大影响的企业”。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符。
25、北京高威科电气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0年3月前,你公司董事会由6人组成,后经过3次调整增加至9人,除去3名独立董事外,3年内董事会仅张浔、刘新平二人未发生变化。申请材料及现场陈述中未对上述董事变化情况及对公司经营决策的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不符。
26、广州白云电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胡氏五兄妹,其子女又共同投资设立白云电气集团,并通过该集团参、控股12家企业。该等关联方多与你公司同属于输变电设备行业,且存在同一客户的情形;其中参股企业东芝白云真空开关管(锦州)有限公司的主营产品真空开关管主要配套在10-35KV真空断路器中,该公司2009年和2010年向广州东芝白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占其自身营业收入的比重在30%以上,同期你公司与广州东芝白云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之间存在持续关联采购和销售。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27、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0月你公司增资入股的股东中,有4家股东(增资时点合计持股比例为10.46%)当时的实际控制人及股东与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有亲属关系。其中:凌薏投资当时的实际控制人季玉芳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华峰的岳母;焦庆科技当时的实际控制人奚俊为你公司财务总监奚兴昌的女儿,2009年5月受让焦庆科技40%股权的焦庆龙为你公司财务总监奚兴昌的女婿;宏颂不锈钢当时的实际控制人吴江为你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吴美的堂弟,另一股东吴娟(持股40%)为吴美的姐姐;柳飞五金当时的实际控制人仇柳飞为你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方文斌的外甥。此外,2007年供应商宏颂不锈钢、宽裕不锈钢、柳飞五金增资入股你公司前身上海冠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持股比例分别为1.88%、1.40%和0.57%,其中宏颂不锈钢、柳飞五金实际控制人与你公司高管有亲属关系。你公司与上述3家供应商的交易在报告期内持续存在。2010年6月你公司前次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未通过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2010年第96次会议的审核。发审委在本次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前次申报材料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上述事项,也未在前次发审会现场聆讯中如实作出说明。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符。
28、江苏海四达电源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以生产镉镍电池为主,2009年、2010年和2011年镉镍电池销售收入分别为10,931.42万元、17,513.81万元和18,379.41万元,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分别为53.07%、60.65%和52.5%。你公司部分电动工具客户在报告期内逐步转向采购锂离子和氢镍电池替代镉镍电池,其中宝时得、葵锦实业均在2010年度开始大幅削减镉镍电池的采购量。镉镍电池目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的“限制类”,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镉镍电池将持续受到来自氢镍和锂离子电池的替代冲击。除镉镍电池外,你公司报告期内锂离子电池销售收入虽呈增长趋势,但占比较低。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及现场聆讯中未能就上述事项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29、厦门万安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智能化产品代理销售两部分,2011年毛利比重约为75%、25%。其中,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市场竞争激烈,2010年你公司在建筑智能化前50名企业中的市场占有率约1.29%。2010年9月,金石投资、滨江控股、自然人股东吴忠泉和杨铿增资成为你公司第四至第七大股东。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与上述股东及其关联方的智能化系统集成业务销售金额分别为4,386万元、4,981万元、3,088万元,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分别为23.21%、19.67%、9.54%。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30、广东先导稀材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2011年高纯碲产品产能为180吨,碲化镉产品产能为6吨,“薄膜太阳能材料(高纯碲、碲化镉)生产线建设项目”预计项目投产后高纯碲产量达到280吨,碲化镉产量达到190吨,产能提高较大,对原材料粗碲的需求大幅增加,粗碲主要从铜电解产生的副产品中回收制取,目前全球碲年产量为400-600吨,你公司原材料粗碲供应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符。
31、临江市东锋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你公司经营中在采矿许可和占用林地方面存在违法违规,无法判断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32、青海小西牛生物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2009年度、2010年度和201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7,967.46万元、14,719.11万元和19,290.05万元,销售费用分别为942.19万元、779.62万元和1,452.78万元,销售费用与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1.83%、5.3%和7.53%,该比例远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水平。你公司生产的乳制品属于快速消费品,其销售区域已拓展至全国大部分地区,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达产后鲜奶的日处理能力将由目前的55吨增加至300吨,为消化新增产能将加大品牌建设和市场开拓力度,你公司是否能保持较低的销售费用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不符。
33、无锡上机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你公司主要业务是生产太阳能光伏设备,2009年至2011年太阳能光伏设备销售收入分别占你公司主要业务收入的56.02%、65.65%和75.23%。2011年下半年以来,受欧洲债务危机的影响,欧洲各国纷纷下调光伏发电补贴,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业的整体需求,你公司部分订单存在取消和延迟执行的情形,下游行业的需求波动将对你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对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符。
34、深圳市明源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08年、2009年、2010年以及2011年1月–9月,你公司与百强地产企业签署的商务合同占全部商务合同比例分别为37.55%、25.07%、32.82%和22.01%,中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对你公司销售收入贡献较大;你公司来自老客户签署的商务合同占全部商务合同比例分别为66.60%、65.50%、70.35%和66.25%,销售收入对老客户持续采购能力存在一定程度的依赖;2010年以来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宏观调控政策变化对你公司现有中小规模房地产企业客户的持续采购能力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符。
35、海诺尔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你公司多次因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环保部门处罚;蒲江项目和新津项目超过试生产的最长期限仍在运营且至今未取得环保验收许可文件,2010年和2011年1月–9月,前述项目垃圾直接处置收入占比较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生活垃圾甲级)》已过期。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合理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不符。
36、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主要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你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披露建筑工程设计成本核算方法时称,对于项目直接费用的计提依据是每个项目的完工百分比乘以项目的预估总直接费用,减去之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成本。但根据反馈意见回复,你公司在实际进行成本核算时,未按照上述披露的方法对建筑工程设计成本中的项目直接费用进行核算。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聆讯现场也未就上述差异的原因予以说明。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不符。
37、深圳麦格米特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TCL为你公司第二股东,合计持有公司17.84%股份。报告期内你公司向TCL采购原材料并向其销售平板电视等订制电源,其中向TCL销售产品的金额分别为1683.38万元、2709.02万元和1856.34万元,其销售价格比销售给第三方的同类产品价格分别高3.25%、14.11%和16.29%。TCL采购你公司大尺寸平板电视定制电源与向第三方采购类似产品价格相比,2009年高12.78%-11.29%,2010年高10.31%-8.86%,2011年不存在可比产品。此外,你公司客户中兆驰股份、康冠技术和珠海金品电器均为向TCL提供贴牌电视产品的生产商,报告期内你公司向三家企业销售额的合计占比分别为28.45%、27.17%和9.36%。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中未就上述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作出合理说明。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不符。
38、北京东方广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10月,你公司将原全资子公司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给深圳市威久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转让后,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继续为你公司提供机顶盒的外协加工,并代购部分辅料。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与其交易金额分别为900.48万元、1734.43万元、1872.87万元,占你公司当期外协金额的比例分别为89.14%、79.81%、35.09%。报告期内你公司转让子公司东莞市维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前后与其交易金额较大,业务体系的完整性存在瑕疵。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
39、湖南金大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和你公司代表、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你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所依据的产品和市场环境已发生较大变化,你公司董事会未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重新论证。另外,你公司未按规定计提安全生产费用。发审委认为,你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40、海澜之家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的控股股东海澜集团曾是上市公司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2009年、2010年,凯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三家主要供应商与海澜之家、海澜集团存在业务或资金往来,申报材料和你公司代表、保荐代表人的现场陈述未就上述具体事项作出充分、合理解释。发审委认为,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41、广东利泰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产品主要以玻瓶、塑瓶包装大输液为主。国家药监局2010年发布的《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和国家发改委2011年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要求尽快部分淘汰玻璃瓶输液并将二步法生产输液用塑料瓶生产装置被列为限制类。非PVC软袋大输液为行业发展趋势,且属于国家鼓励类产品。从行业发展趋势来看,玻瓶、塑瓶包装大输液持续受到来自非PVC软袋大输液的替代冲击。尽管非PVC软袋包装氨基酸大输液作为你公司的主要募投项目,但玻瓶、塑瓶包装大输液与非PVC软袋包装氨基酸大输液差异较大且你公司尚未取得非PVC软袋包装氨基酸大输液的GMP认证,你公司是否具备非PVC软袋包装氨基酸大输液产品的生产能力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你公司主要产品普洛氨2009年-2011年毛利率分别为55.75%、59.37%和60.04%,远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水平;你公司2009年-2011年销售费用率分别为6%、5.13%和5.3%,远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水平。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及现场聆讯中未能对上述事项是否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42、广东通宇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申报材料,你公司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存在通过11家单位占用你公司资金的行为,且实际控制人未向你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你公司于2010年5月分别补缴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20,732,407.42元、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5,028,086.99元,并缴纳滞纳金共8,364,314.30元。你公司未在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中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作出充分合理的说明。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43、珠海亿邦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业务为自产药品销售和代理药品销售,其中代理业务为你公司代理销售山西普德的银杏达莫注射液和奥硝唑注射液,2010年之前你公司为山西普德的代理商之一,2009年底转变为全国独家代理商,你公司代理药品由主要向山西普德经销商采购变为全部向山西普德直接采购。2009年-2011年你公司代理产品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64.66%、69.63%和67.46%,毛利分别为3,503.64万元、16,475.11万元和17,437.34万元,毛利占比由2009年39.68%增长到2011年67.39%,代理产品业务成为公司主要利润来源,你公司盈利来源发生变化。本次募投项目为新药品的生产,随着募投项目逐步达产,自产药品的收入占比将逐步增加,预计2017年自产药品销售收入占比将达到74.42%,你公司业务将以自产药品销售为主。你公司在申报材料和现场聆讯中未就上述经营模式、产品结构变化对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44、安徽铜都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所处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小口径阀门毛利率呈下降趋势,依靠大口径阀门销量不断上升,弥补小口径毛利率逐年下降的影响;报告期内你公司占比50%以上的产品销往污水处理领域,污水处理工程所用大口径、超大口径阀门多,而我国城镇日污水处理能力自2009年以来增速明显放缓;2011年营业收入增长2231万元,应收账款原值增加2176万元。上述事项对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不符。
45、新乡日升数控轴承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于省宽等原国有企业新乡机床厂领导、管理人员共同出资设立了新机股份等众多从事机械、机械零配件铸造及机加工业务的公司(下称“关联企业”)和你公司,多数与新乡机床厂有业务、人员上的承继关系;报告期关联企业与你公司持续存在多项关联交易,交易的必要性存疑。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瑕疵。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
46、嘉兴佳利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与控股股东持续存在机器设备、存货转让等关联交易,存在大额资金拆借、相互代付电费、共用商标等行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
47、深圳天珑移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河源特灵通为你公司实际控制人之妹夫梁秉东(林含笑配偶)控制的企业,是你公司的主要代工厂之一。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对河源特灵通的委托加工交易占当期同类业务的比重分别为32.60%、22.62%及36.04%。2011年度,河源特灵通为你公司加工手机459.59万部,占河源特灵通总加工量的74.13%。综上,报告期内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缺陷。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48、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你公司多次因产品质量问题被有关部门处罚。2012年4月24日晚,央视二套《消费主张》栏目《3﹒15在行动—美味蜜饯这样生产》节目报道你公司及部分供应商产品质量存在问题。节目播出后,你公司销售收入明显下降,第二季度处于亏损状态。你公司的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且对你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49、湖南泰嘉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金锯联和长沙环胜报告期内系你公司前五大客户,而你公司第二大股东中联重科系长沙环胜的主要客户。同时,金锯联和长沙环胜均系湖机国际的主要股东,而中联重科系湖机国际的第一大客户。另外,金锯联、长沙环胜、湖机国际的主要股东均系你公司和中联重科的前员工。这将可能导致你公司的业务不独立,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缺陷。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50、河南思可达光伏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控股股东沁阳思可达自2000年7月设立以来至2010年11月主要从事平板玻璃、玻璃制品的生产和销售,2010年6月你公司向沁阳思可达购买玻璃生产线,2010年12月沁阳思可达将其彩玻生产线、土地使用权等经营性资产出售给沁阳市华盛镜业有限公司;2011年3月之前你公司与沁阳思可达的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存在交叉任职;2009年、2010年沁阳思可达与你公司存在纯碱供应商的重合,同时你公司的重油供应商与沁阳思可达的煤炭供应商重合;你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在2009年、2010年、2011年1月-3月存在较多资金拆借。你公司独立性存在缺陷。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
51、深圳市雄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反馈意见回复中财务数据存在多处前后不一致的情形,如2011年度数据中“本期外购存货”前后反馈差异-13,100,362.22元,“应收票据余额的减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前后反馈差异-1,801,550.38元,“应收账款余额的减少(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前后反馈差异-1,437,062.88元。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你公司会计基础工作薄弱,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52、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主要业务是从事以功率控制系统装置为代表的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你公司功率控制系统装置的客户主要集中于光伏行业(单晶硅、多晶硅行业)。2009年度、2010年度、2011年度,你公司面向光伏行业销售功率控制系统装置销售收入分别为7,807.80万元、13,484.21万元、26,707.02万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为66.93%、73.95%、81.55%。欧洲债务危机持续、国际贸易摩擦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引发国内外宏观经济波动的系统性风险,在一定时期内影响你公司下游行业的发展,进而对你公司经营和业绩产生不利影响。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对你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可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不符。
53、北京爱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09年至2011年,你公司硬件产品销售收入分别为883.74万元、3,275.60万元和8,404.40万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3.22%、39.00%和67.71%,销售毛利率分别为-10.83%、4.73%和30.64%。你公司对报告期内硬件产品销售毛利率大幅上升的原因及其对财务报表的影响未能作出合理解释。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54、南京大地水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报告期内,你公司是与自身产品终端市场存在竞争关系的美国福禄国际股份有限公司Mach2b系列水刀切割平台的唯一供应商(采取贴牌销售)。美国福禄国际公司2008年12月通过受让你公司原股东5%股份成为你公司关联方,目前持股比例为4.60%。2009年度至2011年度,你公司向其销售的产品金额分别为866.15万元、3,314.11万元和3,989.89万元,占总销售金额的比重分别为9.56%、22.91%和21.22%,销售毛利率分别为30.83%、34.11%和33.90%。上述情形对你公司的独立性存在影响。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不符。
55、杭州千岛湖鲟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2010年12月,你公司股东资兴良美以每股3.90元增资305万股,占你公司发行前股份4.99%。你公司在2010年10月至2011年3月间向资兴良美采购7—8龄雌性西伯利亚鲟、杂交鲟和史氏鲟,该批采购鲟鱼价值共计3,660.10万元,重量共计131.49吨,计划于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实现加工;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7,110.28万元和10,318.9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481.10万元和3,482.39万元,扣除与资兴良美关联交易影响后,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营业收入分别为6,063.83万元和7,978.5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124.85万元和2,765.00万元。上述交易对你公司2010年和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及净利润影响重大。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不符。
56、上海麦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前次申请公开发行时,你公司于2009年12月25日预披露了招股说明书。该招股说明书披露,你公司2009年前三季度收入为3,169.94万元、利润为1,303.34万元;预测2009年第四季度收入为2,055.54万元、净利润为908.85万元,预测2009年全年收入为5,225.48万元、净利润为2,212.19万元。你公司本次申请公开发行过程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则显示其未能实现前次申报时披露的盈利预测且数据差异较大。上述情况表明你公司报告期内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不符。
57、上海昊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你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主要来源于上海其胜生物制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其胜生物)。你公司受让上海其胜生物材料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和彭健等9位自然人持有其胜生物40%股权的单价(人民币1.20元)显著低于经昊海化工取得其胜生物60%股权的单价(人民币3.58元),及该等股权所对应的其胜生物转让时账面净值单价(人民币2.14元)。其中3位原其胜生物自然人股东现为你公司的股东,其余6位自然人股东及上海其胜生物材料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未再持有你公司的股权。你公司及保荐代表人在现场聆讯中未对你公司以不同价格受让其胜生物的股权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利益安排作出充分、可信地解释。二、你公司用于生产透明质酸钠产品的主要原材料—HA精粉、粗粉报告期内均系向唯一供应商—山东福瑞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采购,而山东福瑞达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系你公司医用透明质酸钠产品的主要竞争对手。上述情况表明,你公司未对以不同价格受让其胜生物的股权是否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利益安排提供充分可信的解释,且你公司向竞争对手采购主要原材料可能对你公司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创业板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四条第(六)项、第十七条的规定不符。
58、深圳市崇达电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一、截至2012年6月,你公司聘请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审计机构,并由其出具了你公司近三年的审计报告。2012年7月13日,你公司召开201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改聘201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2012年8月1日,改聘后的审计机构出具了你公司2009年1月至2012年6月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你公司申报材料和发审会现场陈述表明,你公司股东大会仅决定改聘2012年度的审计机构,未决定改聘后的审计机构为你公司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你公司改聘审计机构对近三年及一期申报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未经你公司股东大会决定,不符合《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二、你公司目前所有生产经营房产均为租赁取得,其中87.77%租赁房产因占用农村集体用地未能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你公司保荐机构及律师认为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房屋出租用于非农建设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你公司存在租赁厂房和搬迁的法律与经营风险,但无明确、有效防范相关风险的策略和措施。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不符。
59、上海岱美汽车内饰件股份有限公司
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你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方向盘、遮阳板、换挡手柄、座椅总成和内饰件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业务。你公司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的占比约为80%,其中化工原料、工程塑料等主要原材料的占比在报告期内出现一定的变化。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未按主要产品类别充分披露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和具体原因。你公司和保荐机构在初审会后的告知函回复以及聆讯现场均未能对上述变动情况和具体原因作出充分、合理的解释。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披露的成本信息,无法印证你公司报告期内成本变动的合理性。发审委认为,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第三十条的规定不符。
60、江苏天鸟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对进口原材料高性能碳纤维有较大依赖,2013年度进口碳纤维的采购数量和采购金额占比分别为47.70%和48.96%。境外生产厂商在出口高性能碳纤维时,对其数量、型号及用途有明确的约定。你公司基于行业现状和经营模式的特殊性,未直接向境外生产厂商采购,而主要采取向中间商采购的方式。上述事项导致你公司的采购渠道存在不确定的风险,并可能对你公司的持续经营造成较大的影响。上述情形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6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不符。
61、湖北永祥粮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发审委在审核中关注到,你公司未能对下列事项的合理性提供充分可靠证据:一、2011年、2012年和2013年成套设备中的单机均价分别是单独单机均价的1.99倍、2.71倍和2.66倍,成套设备毛利率高于单机产品毛利率。二、对需要交付并投入运营的“成套设备”,在该成套设备中的各批次单机设备单独签字确认验收后,即确认该单机的营业收入。上述事项说明你公司内部控制(会计控制)制度存在缺陷,不能合理保证企业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不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9号)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
(来源:IPO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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