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25日,亦即除夕前一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赵春华案作出二审判决,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赵春华终于得以回家过年。
笔者有关此节先前预拟标题为“赢了二审又如何?!”,想当然地以为二审会改判赵春华无罪,始料不及二审与一审的裁判结果区别,似乎只是五十步、甚至是九十步与一百步的差距,实在令自个羞愧得不要不要的:也太过自作多情了些,太过奢望了些,太过自信了些。当然,赵春华之辩护律师徐昕和斯伟江依然坚持无罪之论,对此结果不甚满意,甚至甚不满意。
27日凌晨5时50分,通过百度检索“赵春华案二审判决”,好评不少,差评未见。首当其冲者是“天津市行通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事辩护律师”王雪莉26日发表在《人民法院报》上之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审法院在具体处理上也给予了适当的调整,使判决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法律原则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该回到法律规定,用法律思维来认识”;次者为南开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博士生导师张心向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的解读:“二审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和赵春华的犯罪事实,一方面认定赵春华有罪,另一方面考虑其犯罪的具体情节判处了缓刑……使法律正义和社会公众的朴素正义感得到了协调,做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但细细琢磨起来,终觉很不是这么回事,因为二审判决意欲表达或者实际表达的是:
1)枪口比动能的1.8J/cm2是此两级法院刑事司法的枪支认定标准。如是观之,其认知要么是与公安部就此不谋而合,形成“重叠共识”,要么是真(继续)为其背锅,且乐此不疲。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倘谓实现了正义,那是公安部的功劳,毋得争抢;如果判决结果并不正义,或谓正义被打折,责任该其自个承担,毋得推诿。
(总觉得耳边有谁的屁股被抽得啪啪作响,虽然不确定究竟这声响究竟来自过去?现在?还是将来?)
2)“通过这份判决明确地告诉了大家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可以做。”(王心向教授语)但是任何一项判决确定的“指引、评价和警示”意义是一回事,其“指引、评价和警示”的正确性与正当性又是一回事。并非所有以日常语言之“枪支”称谓之器物——极例者如小指、无名指和中指并拢屈向手掌心,食指与中指全角度打开成手枪形——皆不可持有,惟具有特定枪口比动能——虽不绝对确定具体数值,但亦显然远远高于1.8J/cm2——之枪型器械才在刑法禁控之列。
(至于有人如是注解——“这类枪支与真枪高度近似,很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直接对社会造成威胁”,抑或“仿真枪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威慑力,落在犯罪分子手里,就会成为犯罪的工具,前不久国外发生的一起劫机事件就是使用的仿真枪”。不妨依其葫芦画个瓢:虽然并不是每个人都是龙勃罗梭所谓的天生犯罪人,但其一旦心生歪念,都可能成为犯罪者,因此,还是都关起来靠谱些。只是这个葫芦也太过歪腻了些。)
3)赵春华确实有罪,一审判决绝无“硬伤”。此系是所法律人都会灵敏感受并准确判断之事,任何阐解皆属多余。
(但是,一审与二审的罪名全然无异,一审判决三年六个月实刑与二审判决三缓三之悬殊比对还是很难看顺的,因为其区别或仅在于二审法院多了些考虑:①“考虑到赵春华非法持有的枪支均刚刚达到枪支认定标准”;②“其非法持有枪支的目的是从事经营,主观恶性程度相对较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相对较小”;③“二审庭审期间,其能够深刻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等情节”;抑或还有④“根据赵春华的实际情况,判处缓刑不至于对其所在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理由看似很充分,判决看似很担当,但总感觉其忒那么别扭,忒那么像一只煮熟的鸭子。)
有人谓赵春华案二审改判(排除判决时间安排缘故)“多了一些人情味”,“体现人文司法的精神”。能否弱弱地问一句:如果一个人仅仅因为自个高兴或者不高兴,便把别人暴揍得鼻青脸肿眼充血,然后(因为或自个心觉不安,或迫于與论压力)施舍了伤者两片跌打损伤膏,也能算么?!
是不是无论如何,赵春华都该跪恩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