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
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
2017年第16号,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二、
发票项目名称是食品等笼统的名称,没有具体明细
现在入账费用的发票,只开食品或者办公用品之类笼统的品名已经不能报销,需要附清单,或者填写商品本身名字。
三、
发票附带清单不是
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带有清单,但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出来的,该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能入账。
注意,退回的清单是自制清单,非税控设备中打印的清单不能报销。如果是通过税控系统开具,但是由A4打印,可以入账。
提示:同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也能开具销货清单。
四
、发票备注栏填写项目不全的发票
符合条件但未按规定填写备注栏信息的增值税发票,将不能作为有效税收凭证。必须退回重开!
五
、发票上盖公章、财务章
的
发票上
只能盖发票专用章
。如果收到加盖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发票,不能入账,必须退回。
提醒: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采用
电子签名
代替发票专用章;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
电子签章。
六、
发票上盖圆形的发票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规定,发票专用章的形状为
椭圆形
,长轴为40mm、短轴为30mm、边宽1mm,印色为红色。所以,圆形发票专用章不符合规定,不能入账。
七、
代开的专用发票未盖本公司发票专用章
代开专用发票,只需加盖本单位发票专用章,
不需要再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代开普通发票,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
八、
印有旧版
发票监制章
的发票
注意: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
旧版发票监制章,中间刻制“××省(区、市)”字样,下环刻制“国家税务总局监制”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2018年12月31日后旧版监制章的发票不能继续使用。收到此类发票不能作为入账凭证。
九
、没有编码简称
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及2022年开始试点的数电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名称”栏次要有“简称”,同时,“简称”需正确,发票才算合规。
类似的,
没有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
,说明发票不是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该发票不能入账。
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
简称不正确
,如出现“*运输服务*+“不动产”等错误,属于不合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也不能税前扣除。
十、
没有交易,完全虚开的发票
该发票一旦入账,属于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不仅会被税务机关罚款,还涉嫌犯罪。
十一、
适用税率选择错误的
发票
例如,某公司兼营业务,既卖商品又提供服务,会计手抖选错税率。发票税率开错就是不合格发票,不能入账,也不能作为扣税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