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的专业律师团队办理和分析过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大量办案同时还总结办案经验出版了《云亭法律实务书系》,本文摘自该书系。该书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战斗在第一线的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该书系的选题和写作体例,均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分析为主,力图从实践需要出发,为实践中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法律问题,寻求最直接的解决方案。
1.房产拍卖成交的,房产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买受人则基于案涉房产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收益权包括享有收取房产租金的权利。
2.拍卖公告中明示拍卖财产上附属租赁关系,但未明确拍卖成交后的租金等归属的,买受人取得拍卖财产所有权时,依法享有收取包括租金收益权在内的排他性物权。
3.针对被执行人(原出租人)已经预收的租金,买受人是否能要求其返还需分情况讨论:
(1)如果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案涉房屋系带租拍卖,披露了预收租金情况,买受人在明知预收租金情况后仍选择竞拍,那么其无权要求被执行人(原出租人)返还预收租金。(见延伸阅读案例1)
(2)如果拍卖公告中明确载明案涉房屋系带租拍卖,但未披露或瑕疵披露预收租金情况,那么买受人有权以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被执行人(原出租人)返还预收租金。(见延伸阅读案例2、3)
(我国并不是判例法国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导性案例,对同类案件的审理和裁判中并无约束力。同时,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实践中,每个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将本文裁判观点直接援引。我们对不同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并不意味着我们对本文案例裁判观点的认同和支持,也不意味着法院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对该等裁判规则必然应当援引或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