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董晓林是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朱敏杰是南京农业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
一、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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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主导的制度变革尚未形成一个竞争性的、鼓励金融创新的农村金融体系,不符合普惠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农村普惠金融体系建设需要以更加市场化的方式推动
新世纪初由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农村金融改革主要围绕着农村金融机构设立准入及其自身商业化方向展开,主要包括2003年开始的农村信用社产权、公司治理改革;2005年农业发展银行拓宽支农领域;2007年农业银行面向“三农”改革以及邮政储蓄开始在农村地区开展信贷业务等。尤其是2006年至2008年间,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相继颁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的若干意见》《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试点设立包括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开始改变农村信用社相对垄断的局面,逐步形成了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组织机构不足问题。然而,无论是已有的农村存量金融机构,还是新增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都需要面对农村金融市场的“高成本、高风险”。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同于那些独立于客户的标准化产品,金融是基于用户的服务,所服务对象的风险程度、风险承受能力直接影响金融供给的意愿和价格。一般商品可以通过价格的调整来解决供给和需求的问题,而金融机构如果提高价格(利率),可能会带来高风险客户,甚至会改变原来客户的风险偏好,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因此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离不开一个鼓励金融创新、有效监管的金融体系,农村金融机构需要在竞争性市场环境下不断进行金融创新,才能真正提供可持续的普惠金融服务。
目前农村金融领域的一些制度设计、监管和资金扶持政策对促进普惠金融发展、鼓励机构增加信贷供给、金融创新作用有限。诸如对农信社等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增速不低于贷款平均增速”等“支农支小”的强制性要求和奖惩制度与金融机构商业化的经营目标之间不相容,其达到的效果有限,还影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农村金融机构对金融产品、服务方式以及技术创新的动力不足;再如农村金融体系需要政府财政资金的投资,目前非市场化的信贷补贴政策和财政支持政策,成本巨大而效果不佳,还有可能诱发更多的设租和寻租行为,进一步导致贪污腐化并扭曲市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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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金融创新不足,农村金融供给成本高企、效率低下的状况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农村普惠金融体系需要通过技术创新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服务效率
新世纪初开始的农村金融市场和机构改革与创新,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村金融困境,农村金融改革还需要深入到微观层面。2008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并迅速在全国范围内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试点;2010年7月,继续发布《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指导意见》,微观层面的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在全国范围内展开。时至今日,微观层面的改革实践取得了一定成效,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通过设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专营部门,创新信贷产品,适应农村不同经济主体的贷款需求;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抵押担保品范围,提高农户和小微企业信贷可获得性,创新贷款技术和流程防范信贷风险。同时各地政府在推动农村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小微企业和农户信用建档率逐年提高。
然而迄今为止,农村金融市场供需不均衡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尤其是农村小微企业、农业生产经营者以及微型商户的信贷需求依然难以得到满足,农村金融运行中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过大、抵押品缺乏的系统性缺陷,阻碍了普惠金融的发展。需要通过技术创新分散、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和成本。从目前农村金融机构的实际情况来看,技术创新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尽管农村金融体系中机构种类增加,但由于农村市场竞争机制以及人才技术方面的弱势,大多数机构依然依赖传统信息技术和贷款技术,使得机构在产品创新和服务方式的创新受到限制;二是对现代信息技术的利用不足。当前基于互联网的各种新兴产业,尤其是互联网金融业态对农村传统金融产业带来了机遇与挑战。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为农村金融体系降低运行成本、扩大服务覆盖面提供了可能性和新的路径,可以克服农村地理空间障碍,改变地理位置偏远带来的服务难问题。目前农村金融机构在创新实践中对信息技术的重视和运用程度不高,农村与城市之间数字化基础设施水平的差距,影响了数字技术对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推动作用。
二、农村金融供给侧改革的思路与重点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需要更加开放、便利的普惠金融体系,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低收入群体。表面上看来,我国一直以来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意图与当前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一样都具有“包容性”,即覆盖农村所有家庭和企业,尤其关注小微企业、低收入农户等弱势群体。但区别在于过去的农村金融改革的制度安排更多地强调为实现“均等化”而进行改革,本质是一种对资源要素的强制性再分配,是一种将强势或半强势群体的金融资源转移支付给弱势群体的过程;而普惠金融体系建设虽然强调社会各个阶层的平等性,但承认不均等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不把转移支付作为改革调整的主要手段,也不进行强制性的资源再分配,而是试图通过更加灵活的资源配置和更高效的技术手段(如信息技术的运用)来寻找共同利益,充分体现“包容性”并实现普惠。基于上述思路本文认为,伴随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地融入金融创新,新常态下农村金融领域的供给侧改革,应着重从制度变革和技术创新两个方面推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在坚持包容性的同时,注重提升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率和可持续性,建设包容、有序、健康、可持续的农村普惠金融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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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度层面:坚持市场化的方式推动普惠金融发展,以促进农村普惠金融发展的可持续性
1.
鼓励有序竞争,市场竞争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最重要的动力
经过多年的改革之后,农村金融市场上机构的种类和数量相比过去都有很大程度的增加,但自上而下的制度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机构的创新动力,亟需营造更加良性、有序的竞争环境,以提高整体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制度安排应有利于鼓励机构创新贷款技术、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在适度的竞争环境下提高机构的金融供给效率,减少直接给予机构的奖补形式。
2.
科学适当监管,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建立完善广覆盖的征信体系
农村金融面临着很多方面的风险。一方面是农业本身的弱质性带来的自然风险,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信用基础薄弱,缺乏完善的信用体系。因此,当前的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既要发展农业保险等配套体系,还要进一步创新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尤其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农村征信体系,控制因信息不对称导致信用风险的发生和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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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层面:坚持技术驱动,推进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改变农村金融体系运作的高成本和低效率
1.
通过技术创新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提高金融供给的质量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