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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悬赏公告

新闻夜航  · 公众号  · 黑龙江  · 2024-10-04 17:15

正文

全文993字,阅读大约2分2秒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林兹荣、林世阳、林永欢与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鑫启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李春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生效依据为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黑06民终85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林兹荣向本院提交悬赏公告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大庆市让胡路区鑫启点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村三屯

法定代表人:李世坤,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李春雨,男,198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繁荣村三队,身份证号码232325198010032810。



涉案标的额:990016元

凡提供线索真实有效,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我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照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赏金。

联系人:王法官、吴助理

联系电话:17645477294

本院地址: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苑街301号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将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悬赏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一)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二)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
(三)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线索的;
(四)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信息举报的;
(五)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六)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近亲属的;
(七)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八)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
(九)举报时本院已经执行完毕的,以及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原则,属于其他不应支付悬赏金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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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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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辑:张佳丽

主   编:李   超

审   核:孙一奇

统   筹:马长庆

监   制:杨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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