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20〕5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101101997********,汉族,大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村**号**室。2020年7月28日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2020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9月15日由本院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9月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本市闵行区**镇**村**库**号“格林**”酒店**房间实施嫖娼违法行为时,遇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民警王某某带领特保队员胡某某等人执法检查,张某某明知对方依法履行职务,仍拒不配合,以咬、踢、抓、推搡等方式阻碍执法,致胡某某左上臂咬伤皮肤破损,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20年8月7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第一款、第五款,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身身体情况特殊,家庭生活困难,此次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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