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B(Prime Brokerage)业务,即主经纪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为专业机构投资者和高净值个人客户提供包括快速交易工具及平台、托管结算和代理支付服务、融资融券方案、绩效评估与风险管理、多账户组合管理、交易分析和流动性管理以及整合投行和资产管理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1. PB业务有望成为券商新的业务增长点
1.1 国家政策支持PB业务开展
2012年8月,中国证监会向证券公司下发《关于推进证券公司改革开放、创新发展的思路与措施》,明确提出鼓励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结算、代理等业务,为专业投资机构提供后台管理增值服务。创新托管体系,探索建立二级托管并存模式,提升证券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中介服务地位。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了基金法,结束了私募基金长期以来处于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的处境,帮助私募基金逐步走上规范管理、合法运作的轨道。因此,PB业务在券商中的地位也随之提高,吸引众多大型券商试水PB业务
1.2 机构投资者成为未来主流,有助于PB业务拓展
截止2016年7月,基金业协会已经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6467家,已备案私募基金36829只,认缴规模7.47万亿元,实缴规模6.11万亿元,私募基金从业人员27.58万人。随着私募基金的快速发展,相关产品,例如固定收益产品和房地产,也会迎来大规模的增长。与散户相比,机构投资者对于券商的交易支持的要求更高,在服务内容(投资策略,衍生金融产品,资金杠杆等)方面也有较大的差异,对券商开展PB业务提出了较大的挑战。
1.3 PB业务收入来源广,有望成为新的利润增长点
从国外经验来看,对冲基金因其频繁的杠杆化操作,贡献了95%左右的PB业务量。其中,约70%来自于融资利息,20%来自于交易佣金,10%来自于结构设计与定制。国内的券商PB业务收入来源主要由四部分组成:融资融券利息差、交易佣金、清算托管外包等基础服务以及种子基金的投资收益。
1.4 种子基金促进行业发展壮大
由于目前我国私募市场发展不规范不成熟,所以为了进一步扩大PB业务规模,多家券商设立种子基金,认购私募基金份额,目的是培育机构投资者。一方面,被认购的私募基金体现了券商对其的认可,有利于吸引更多的优质投资者;另一方面,券商既可以分享私募基金带来的收益,又可以拓展自身业务规模,提升市场影响力。
图1:国际投行二级业务设置与结构
1.5 国家政策纠正市场违规行为,促进私募健康发展
2015年6月12日,证监会下发《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管理的通知》,禁止证券公司为场外配资行为提供证券交易的借口。
2015年7月,证监会下发《关于清理证券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意见》,清理开立虚拟证券账户、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出借本人证券账户和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等行为。2015年9月17,证监会再次下发《关于继续做好清理整顿违法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通知》,对于相关要求进行了进一步提醒。场外配资清理要求将配资结构专项券商的PB系统,原有的通过券商通道,以投顾身份下单的情况已经被禁止,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券商PB业务的发展。
2016年2月到4月,中基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等多部新规对私募基金予以规范。这些规范有利于私募基金的规范化运营,同时产生了大量托管和外包服务的需求,有利于PB业务的发展。
2. 国内PB业务面临极大的改善空间
2.1 PB业务需要大量的投入
大部分证券公司提供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的人员由经纪条线、结算条线甚至研究条线分流而来,专业背景、从业经历较为单一,提供综合服务能力不足。部分公司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投入较少,系统多采取直接购买方式,未能根据本公司特色与客户需求持续升级,难以满足私募基金综合服务的多样化需求。目前只有少数几个大型券商,例如招商证券、国金证券、华泰证券和国信证券等,可以提供完善的一站式PB业务。
2.2 PB业务还不够系统和完善
相比于国外超过30多年的PB业务发展历史,国内的PB业务大多还处于开疆拓土的起步期,行业内还没有规范统一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模式,每个细分环节也没有统一的业务标准。部分券商对于基础服务采取低价策略打价格战,也不利于PB业务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2.3 私募基金业发展还不成熟
我国私募基金业近两年才取得正规的法律地位,数量急速增长,国家对其的监管也还处在粗放管理的阶段,法律法规、监管体制和信用体系都存在问题,这也给券商甄别优质客户,健康发展PB业务带来了困难。所以,成熟的业务模式、完善的风控体系,丰富的运作经验都是PB业务开展的必要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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