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李贵松等抢劫案
——为获取毒资共谋抢劫,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贵松,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洪,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无正当收入来源。为谋钱财,李贵松伙同被告人王洪指使女性未成年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以招嫖名义将嫖娼人员诱骗至隐蔽处实施抢劫。2015年5月31日晚,杨某某、丁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一公园内招嫖,后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该市下关镇一小区单元楼入口处。丁某某打电话联系李贵松,李贵松、王洪等人赶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张某某现金1500余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贵松、王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贵松、王洪共谋抢劫,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作案,并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人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贵松、王洪均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花费巨大,且戒断难度大、复吸比例较高。一旦沾染毒品,即如同踏上一条“不归路”,一些吸毒人员因此倾家荡产、家庭破裂,也有一些吸毒人员为获取购毒资金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近年来,无收入来源的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案中,被告人李贵松系吸毒人员,其为筹集毒资及生活费用,与他人共谋以色诱的方式实施抢劫,并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未成年人杨某某系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认识李贵松后受到李贵松的诱惑,哄骗开始吸毒,又在李贵松的指使下参与抢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抵制诱惑、分辨是非的能力不强,容易受到身边不良因素的影响而沾染恶习。杨某某的经历充分说明毒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危害,为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敲响了警钟,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能够深刻认识本案例的警示作用,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危害。
案例十、陈学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投案自首,依法惩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学建,男,汉族,1984年2月29日出生,个体经营户。
2015年3月20日,被告人陈学建驾车途中,在一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吸食毒品。当日23时许,陈学建驾车行至上海市曲阳路、中山北二路时,遇公安人员设卡例行检查。陈学建拒不接受检查,强行驾车闯卡逃逸,公安人员遂驾驶警车对其进行追截。陈学建驾车连续闯红灯,在非机动车道逆向快速行驶、碰撞道路隔离栏,并剐倒一名行人,在逃至广灵二路近广纪路口时被追截的警车碰撞仍不停车,在撞碎一面包房玻璃墙后弃车逃跑。次日,陈学建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学建吸食毒品后驾车违章行驶,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陈学建作案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成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学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5年9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严重危害吸毒人员身心健康。一些毒品因具有兴奋、致幻作用,吸食后会对吸毒人员的驾驶驶能力产生影响,使其出现感知错位、注意力无法集中、幻视幻听等症状。因此,吸毒后驾驶机动车,极易因驾驶行为失控而肇事肇祸,此类案件近年来已多次发生。本案就是一起吸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的典型案例。被告人陈学建吸食毒品后驾车进入上海市区,遇检查而强行闯卡、连续违章,并撞击公共设施、剐蹭行人、毁坏他人财物,其行为严重影响交通安全,并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权益造成了损害。人民法院依法认定陈学建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而对其从轻处罚,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原文载《公检法办案指南总第200辑》,颜茂昆、陈国庆、孙茂利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出版,2016年8月第一版。P164-P167。
整理:苏州市公安局信访处(民意监测中心)“不念,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