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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离不开政策与宏观经济、金融大环境。高屋建瓴、大处着眼,才能真正读懂房地产。河北限购升级:外地人环雄安、环京购房须3年社保证明
近日,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别强调环首都重点地区要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意见》指出,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一定时期内,要制定和执行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限购措施。原则上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当地一定年限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
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已采取住房限购措施的城市,与本实施意见要求不符的,要立即调整完善相关措施。
另外,《意见》强调环雄安新区和环首都重点地区要在上述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门槛、从严调整限购措施,即对能够提供当地3年及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补缴的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要加强京冀交界地区规划建设管控,严控规模扩张、严控开发强度、严控贴边发展,严禁在交界地区大规模开发房地产,严禁环首都围城式发展,坚决防止形成“铁围子”。廊坊北三县要服从服务于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大局,与北京城市副中心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管控。
同时,《意见》表示各地可结合实际采取差别化房贷。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经省级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商议后,采取提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等措施。
原则上对首次购买住房的居民家庭,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拥有1套住房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对不能提供一定年限当地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当地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房价过高、上涨过快的城市,在城市无房且无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已有1套住房或有贷款记录(含商业银行贷款记录)的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其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各地可根据本地房地产市场情况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置换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意见还提出,要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新“高价地”;加快公租房建设分配进度;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开展整顿房地产中介专项行动等举措。
西安经适房退出细则:按购买价补15%差价可变商品房
5月14日据华商报消息,日前,西安市政府审议并原则通过了《西安市经适房退出管理实施细则》,针对经适房完全产权,在不转移产权的情况下,购房者只要交了差价款就能把经济适用房变成商品房,退出成本方面,只需按照购买经适房成交价的15%补差价款即可。
观点地产新媒体查询了解,《细则》加强了对经济适用房小区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加大对“应退未退”经济适用住房的整治力度,解决经适房小区转租、出租等问题。例如,对符合退出条件却拒不退出的采取强制性退出措施,限制其再次购买住房,即购买了经济适用房的家庭,符合退出条件拒不退出保障的,将不能正常购买商品住房,从网签就会对此做出限制。
另外,新的退出细则中,对于经适房退出业务的办理,也将创新形式、提升效率,采取“网上办”。购买经适房的家庭若要办理退出,未来可以实现在网上办理,节省时间提升效率。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网上办的平台正在搭建,还将开通手机APP端口,购房者办理退出业务不用跑办事大厅,在网上或手机端就可以办理。
南京再出新政:新购房3年内禁止交易 开盘需公证摇号
5月13日,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其中包括新购住房3年内限卖,新房开盘需公证机构摇号等10方面措施,自5月14日起正式执行。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稳控房地产市场工作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保障合理需求,强化市场监管,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通知如下:
1、加大住宅用地供应。增加住宅用地供应量,加快土地供应节奏,有效增加供应规模。2017-2021年全市计划供应5150公顷,其中2017年880公顷、2018年950公顷、2019年1020公顷、2020年1100公顷、2021年1200公顷,年均计划供应量比2016年增加47.1%。
2、加强土地供后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加快已开工地块建设速度,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未按时开竣工、闲置、故意囤地等违规行为,一律采取收取违约金、征收闲置费、收回土地、限制参与市场竞买等处罚措施,并纳入房地产企业信用系统和土地市场诚信系统。达到商品住房销售条件未申报销售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申报销售的,房产、物价部门在一年内不受理其销售申请,销售备案价格不予上涨,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3、提高土地市场准入门槛。严格土地市场竞买人房地产开发资质要求,提高住宅、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比例;进一步加强购地资金监管,购地资金应经江苏省财政厅公布的在南京市范围内经营的3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审查。违规使用资金购买土地的,取消其竞得资格,并按规定没收竞买保证金或定金。
4、调整优化土地出让方式。土地出让时,地块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停止竞价,改为竞争保障性住房面积,面积最多者竞得,所建保障性住房无偿移交政府,相应房屋建设成本不纳入房价准许成本。进一步增加中小套型和中低价位住房供应,选择河西新城、江北新区、南部新城等区域和江宁、仙林地铁沿线的部分地块,采取“限销售对象、限房价、限套型、限转让、限销售方式、竞地价”的出让方式。
5、加大人才安居房供给。落实《南京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通过共有产权房、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和购房补贴、租赁补贴多种方式,建成“购、租、补”人才安居体系,用五年时间,解决16万人才居住问题。其中,通过独立选址新建、在商品住房中配建或从市场上购买等多种方式筹建人才安居房350万平方米,2017年筹建76万平方米。
6、购房人(含居民家庭、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新购住房在取得不动产权证后,3年内不得转让。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的,自签署《赠与合同》并办理转让确认手续之日起,赠与人满3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通过赠与方式取得住房的家庭或居民,执行住房限购政策。
7、指导开发企业按照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合理申报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住宅配套产权车位和储藏室实行价格备案,备案价格水平保持基本稳定。
8、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应当严格落实购房实名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外销售。客户积累大于可供房源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委托的代理销售机构应采用由公证机构主持的公开摇号方式公开销售商品住房,摇号排序,按序购房,摇号排序名单现场公示。
9、加强二手住房交易管理。加强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管理,完善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规范代理行为、规范房源信息发布、规范调控政策执行、规范交易资金监管、规范门店管理、规范经纪人员管理。
10、进一步强化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违反调控政策和销售规范(含应公证摇号未公证摇号)、炒卖房号、哄抬房价、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一经查实,一律暂停网签,责令限期整改,降低直至取消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资质,并列入房地产企业和土地诚信系统。加大对虚假不实信息的查处力度,对涉嫌造谣以及发布、传播不实信息情节严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代理销售机构、经纪机构等单位及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