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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份荣誉已到账,速来围观......

山东高法  · 公众号  ·  · 2024-11-16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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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三、周六,速览全省法院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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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份荣誉已到账,速来围观......

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对2023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的通报》,对2023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100个集体和200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山东法院2个集体、2名个人获通报表扬。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

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刘晓华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郭静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11月12日-13日,全国法院生态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在浙江省湖州市召开,山东高院以《全力推进环资审判“三合一”实质融合 以司法力量守护齐鲁青未了》为题作经验介绍。会上,通报表扬了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和个人,发布了十年来推动环境资源审判法治进程重大成果。山东法院2个集体、4名个人受到通报表扬,山东高院审理的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诉某普医院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 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十年环境资源审判有重大影响力案件”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齐河县人民法院黄河生态城人民法庭
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成绩突出个人
尤志春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
王玉波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审判员
潘宜英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李建波 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

三强三优

■淄博市周村区法院 审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案件

被告人张某系某村村民,其将厂房租给外省的李某用于生产家具,后李某因拖欠木材款被王某起诉到周村区法院,王某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申请对李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因李某停止经营、踪迹全无,周村区法院对李某位于张某厂房内的生产设备及半成品家具进行清点及查封,并向张某书面告知在法院查封期间,其对厂房内的查封物品有保管义务,不得抵押、变卖或擅自处置,张某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后张某在明知上述生产设备及半成品家具已被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擅自将查封物品变卖,获取价款64000元,并导致该案在后续执行阶段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周村区法院以涉嫌刑事犯罪移送公安机关,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侦查完毕后,由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向周村区法院提起公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明知是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而予以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庭审中,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其因为不懂法律而擅自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后悔莫及,愿意将出售查封物的64000元价款交至法院弥补王某等人的损失。 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张某的认罪悔罪态度,周村区法院对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张某当庭表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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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中 院: 法院设立“诉调对接直通车” 及时化解矛盾

山东省临沂市水果交易和二手车交易产业比较发达,这些市场经营交易活跃,矛盾易发多发, 为此,临沂高新区人民法院在这两个市场内设立“诉调对接直通车”,构建“法官+市场管理员+行业协会调解员”常态联络机制。
诉调对接直通车开通后,指导法官先后多次到市场内开展普法宣传、进行交流座谈,制定了《二手车买卖常见纠纷指引》《二手车买卖支持“退一赔三”典型案例汇编》等材料,指导调解员提升调解水平,引导市场商户规范经营。2024年以来,两个市场通过“法官+行业协会调解员+市场管理员”诉调对接机制,共计诉前化解纠纷近千件,仅有26件进入诉讼程序。
诉调对接直通车设立的初衷是将司法资源第一时间运输至矛盾调处一线,引导市场商户依法规范经营,培育壮大市场调解力量,提升行业自治水平,促进矛盾纠纷前端高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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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

鲁法案例【2024】694

■巨野法院 员工在借条上签字是职务行为还是债务加入?

2022年3月10日,某公司向陈某借款20万元,陈某将款项转至对方指定账户。2022年6月24日,某公司归还陈某75000元。2023年5月1日某公司、黄某向陈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借款条,某公司于2023年5月1日向陈某借款125000元,定于2024年5月1日偿还,借款用于某公司资金周转。借款人:黄某,身份证号:xxxxxxxxx 借款人:某公司。”该借款条中“借款人”系由“担保人”修改而来,修改处有捺印,黄某签名处有捺印,某公司加盖有公司公章。案件审理过程中某公司认可欠款,黄某认为款项是用于某公司,自己并未使用,并且自己也只是履行职务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黄某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的问题,虽然黄某辩称其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但黄某在借条是以借款人身份出现,虽然原告也认可前期借款的实际借款人是某公司,但黄某在向原告陈某出具的借条上以借款人身份签字,系成为共同债务人的意思表示,而并非履行职务,黄某辩称其并未使用款项,即便该意见属实也是黄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内部关系,无法对抗陈某,因此对黄某的辩解意见未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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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4】695

■滕州法院 夫妻离婚均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法院:不准离婚!

2019年,原告侯某与被告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20年9月,生育男孩张某甲,2020年11月,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自2023年5月份,双方即处于分居生活状态。分居生活期间,张某甲跟随张某共同生活。2023年6月,原、被告至滕州市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但未在滕州市民政局指定期限内申领离婚证书。2023年11月,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24年9月,侯某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张某辩称其同意离婚,但要求侯某抚养孩子,侯某则要求张某抚养孩子,双方对孩子的抚养问题未能协商一致。 基于此,法院认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未成年人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相关抚养事宜。 本案中,原被告均未丧失劳动能力,亦无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疾病,诉讼过程中,双方均拒绝直接抚养张某甲。 经法院释明后,双方仍相互推诿而不作修正, 故,对原告侯某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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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普法

聊城中院:打官司能不提供证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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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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