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许倬云
人类是群居的动物,如果人类没有集体的组织,每一个体没有虎豹的爪牙,没有马和羊的奔跑速度,也没有大象、犀牛的庞大身体,人不能上天,也不能入水,在这地球上,人类根本没有和其他生物竞争的能力。正因为人类可以合作,才终于主宰了这个地球,奴役了其他的生物。
在世界各地的人类历史,无处没有人类的集体组织,有的是村落,有的是部落,到了近代,则是民族和国家。这些团体,都不如所谓小区和社群,更有凝聚个人的能力。中国几千年来,凝聚个人的群体,大家都以为是亲缘团体和亲缘团体的延伸。相对于亚利安种族(大多数的白种人),中国人亲缘凝聚力,远比他们的战斗集团的本质,更为持久和具有弹性,而且,亲缘组织的根本假定,是从血缘组织的家庭,扩大而为不同性质的集体,其生物性的本能,更接近自然的共同生活的要求。
亲缘团体当然最核心的是,配偶与亲子组织的核心家庭。在许多地区的人类社会中,这种核心家庭无不是最基本的组织。若干核心家庭,如果能够顺着世代的延伸而扩大,同祖父、同曾祖父(或者同祖母、同曾祖母)等等,一代代地延长,每一代若干个别的核心家庭,就会结合为一个巨大的族群。几个有亲戚关系的大族群,结合为同一个生活共同体,就可能是部落或者村落。这种现象,在民族学的研究中,并不罕见。只是,中国的亲缘组织,扩大为类亲缘的共同体,其渊源甚久,而且又有儒家的伦理,作为其合理性的依据,在世界历史上,中国的注重家族,就成为民族学和社会学上,几乎独一无二的例证。
费孝通先生,在研究中国东南的农村组织时,就将这种的大型共同体,称之为差序格局的人际关系。回到历史背景,商代以前,中国各地的新石器文化社会,其组织型态,可能就具有以亲族为基本的共同体。但是,我们没有足够的数据,重建这种组织的特性。
商代的统治集团,称为“子姓”,以王室为中心,显然有许多分封出去的单位,拱卫首都“大邑商”,然而,我们并不清楚,这种组织的详细内容。
西周统一了中原,有计划地规划了封建诸侯,以藩屏周。这一个封建秩序,以王室为中心,每一个分封的单位,有的是王室子孙,有的是王室的姻亲,当然,除了王室姬姓以外,姬姓的老同盟姜姓,与姬周同居统治的位置。周代庞大的分封网,其封君不是姬姓,就是姬姓的亲戚。我曾经在《西周史》中说明,君统和宗统,二者不能分开。上一层的封君,就是大宗,下一层的封君,就是大宗分出去的小宗。相对每一阶层,大宗拥有祭祀祖先的权力,小宗的封君,必须经过大宗的祭祀,才能取得祖先的护佑。于是,政治权力的分配,是一个金字塔的形态,许多小金字塔累积成一个大的金字塔,一层一层,其亲疏远近,就决定了权力大小。从西周到春秋,大致都是如此格局。当然,春秋时代,就是这一个金字塔逐渐崩解的过程,到战国时代,如此的权力金字塔,已经和亲属金字塔脱钩了。
▲ 西周宗法制度示意图
子姓、姬姓、姜姓……这些所谓“姓”,其本来的意义,只是源自同一祖先的群体。此处所谓“祖先”,在人类学上,可能就是有些学者称作为“图腾”,并不一定是“人”,也可能是特殊的生物,或者神体——当然,都是一种虚构的传说,以结合许多不同的亲缘小集团,建构为一个比较大的群体,才有力量和附近的群体,竞争而共存。西周时代除了“氏”,这是“姓”下面的分支。举例言之,姬姓的周王室,分出若干王子,各自建国,例如,鲁、晋、卫等国,他们就是“姓”分出来的“氏”。鲁国的公子,例如,孟孙、叔孙、季孙,则是公子们,从鲁氏分出来的另一层次的“氏”。“氏”之成立,必须在第三代,才能正式当做一个单位。前面两代,也就是儿子和孙子的时代,都仍旧归属在原有的“氏”内。
这“姓”“氏”的不同定义,在战国时开始模糊,到了秦汉,已经完全混合为一,所以才有汉高祖在史记中,被称为“姓刘氏”。
同姓、同氏的父系系统之外,西周实行外婚制,因此,同姓的人不婚,一定要娶外姓的女子为配偶。这种安排,是以婚姻的关系,彼此交换其女性成员,将若干姓集团,结合成关系密切的大同盟。姬、姜二姓,世代为婚姻,从西周开国,就是周王国统治阶层的两大成分。当然,他们又个别和其他的姓氏,建立婚姻关系。于是,纵向联系是宗族,横向的联系是姻亲。周代的封建网络,经过宗亲和姻亲两个方向纽带,联系当时整个中国的封君,非亲即戚的关系网。这个大网络之内,如前所说,有亲疏远近之分,世代渐远,亲疏关系也就慢慢疏远了。姻亲的关系更是如此,老亲如果不是继续若干代不断通婚,亲戚之间的亲密关系,也就会淡薄了。这就是费孝通所谓“差序格局”的解释。
▲ 1957年,费孝通在吴江县松陵镇的旧居
我以为,假如用同心圆的方式,解释这种格局,每一个人都是一个大网络的中心,根据亲疏远近,决定了他们与中心人物亲密关系的程度。亲缘关系内,个人盼望得到团体的庇护,人多势众,在生存上,远比单打独斗为有利。另一方面,能享有亲缘共同体的庇护,也就必须对于这个共同体,尽一定的责任。权利和责任,因为“社会关系的距离”而决定其程度。近亲之间,互相帮助的责任,就比远亲之间,更为具体;个别成员能够从近亲得到的帮助,也就比远亲之间,更为自然。以这个观念来看,中国人的人际关系网络内,每一个人和另一个人彼此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对的。在今日西方世界,个人主义的先决条件下,所谓人人关系都是平等,却与中国的人人关系都不一致,呈现完全不同的思考角度。
这种亲疏远近关系的差别,在宗族的祭祀仪式上,就呈现为个人牌位排列的秩序和高低。在墓地上,也呈现为个人坟茔位置的安排,成为扇形的展开。最显著的表现是丧礼上,每个人丧服的形式和材料都不一样。
对于最亲近的人,例如,父母之丧,子女戴孝,是最粗的麻布,而且没有缝线,没有缉边。亲属关系逐渐疏远,孝服的材料逐渐细致,也比较接近常服。这种丧服的差异,也就决定了死者和他们的关系,以及他们可以得到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我记得,在我年轻时,亲友们的讣闻,要送到六种关系人的手上:亲(同姓)、姻(姻亲)、世(世交)、寅(同事)、年(同科)、学(同学),至少六类关系。至于远近的邻居,其实关系更为密切,如果没有其他特定的关系,通常放在“世交”的范畴内。如此庞大的关系网,如果一个显著的家属,可能牵扯到数百、上千的人口,也往往超越了他的居住地点。
除了家族姻亲的关系以外,实际上,中国还有一种类亲缘的差序格局。在中国,佛家和道家的宗派,模仿了儒家的亲属观念,师弟之间也有类似父子的称呼,所谓“师父”,一日为师,终生如父。同门师兄弟之间,也是类似家族的手足关系,以此推广,师兄弟下面的徒弟们,彼此也是以堂兄弟相称,而且尊上辈为伯叔。同样地,民间的手工艺和商店的学徒,也称“师父”如同自己的父亲。民间许多社团,例如,著名的“漕帮”,是水路工作人员的帮会,新会员入会,必须要有师父,因此,师徒论辈份,同门师兄弟之间,也如家族成员。江湖上,各种的民间宗教或是职业团体,几乎无不具有类亲缘的组织。
同门读书的儒家师弟,甚至于私塾和书院,其模仿亲族的结构,更不在话下。推而广之,科举制度下,同年考上科名的举子,都认阅卷的主考者和总主考为老师,称为“房师”“座师”。同年彼此称为“年兄”“年弟”。在官场上,科举同年,是个重要的网络,彼此扶持,结党结派。这种个例,当然是以利相结,未必有真感情,其所谓亲缘的关系,只是比附而已。
因此,上一节所说的,亲戚族谊所具备的差序格局,成为普遍存在网络关系的基础。差序格局的特色,在于对外是一家,对内却有亲疏远近的差别。如上所说,这种亲疏远近,很具体地确定了人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除前面所说丧服制度以外,在社会关系的实际运作上,这种亲疏远近,通常成为“伦常”。所谓五伦,都是相对的。在公的方面,君仁臣忠;在私的方面,父慈子孝,夫妇敬爱,兄友弟恭:以上是亲属之间的相对关系。朋友、邻里之间,彼此有义,而朋友之间,又以年龄和资格的高低,排列类似弟兄的长幼秩序。凡此相对关系,也就无形之中,规约了人际相处在什么关口,对什么人要给予什么样的帮助。同时,对什么人可以期待什么样的援手。
整个中国的社会,笼罩在如此庞大绵密的网络之下。人与人之间,有一定的预设关系,不需要经过法律,自有必须信守的规则。从好的方面说,个人不会完全孤立无助,艰难困苦时,必定有人可以伸出援手。中国人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在网络上的位置,也不至于有失落孤独之感。
另一方面,从坏的方面说,个人的行为,举手投足,无不在众人监视之下,人和人之间,规律之严,甚于法律。在这个传统社会的网络下,人与人之间的互相约束、互相监督,使人人无所逃于天地之间。西方社会的个人自由,在传统中国,很难理解。中国人的“修养”,就包括了清楚地理解,自己在网络中的位置,不至于逾越。一个人要在广大的群众之间,自己知道分寸,而且要懂得在差序格局的约束下,如何忍受严格的规矩。唐初,山东郓郡张家,九世同居。唐高宗询问这一家的家长,怎么能做到九世同居而不分家?族长在纸上,写了一百个“忍”字,因此,张家的堂名称为“百忍堂”。
假如从生活共同体的角度来看,这种差序格局,就是结合一群亲缘或类亲缘关系的人口,以深度的合作,组织为一个同生死共荣辱的共同体。明代,浙江的郑氏,百年同居,称为“天下第一义门”。据说,每日用餐时,一人不到,全族等候;甚至于郑家的狗,也等别的狗到齐了,才开始用食。我在香港新界,参观过当地郑家的大围,这个上千家的大村落,都在墙内,挨户排列,每家不超过三间房。他们全族共有海浦新辟的土地,按照各家的劳力,分配耕地。新界除了郑家,还有文家,也是如此,全族共有开垦的土地,每年要按照劳动人口,划分各家的耕地。这种“小共产”,并不需要马克思理想,只是按照中国的差序格局,组织了一个共同生活体。
▲ 香港新界文氏围村
从东汉开始,以至于到唐代,郑家、文家这种大族,在北方聚族而居,数千上万的人口,依赖坞堡,抵抗北方的胡人。迁移到南方的移民,也是以族的组织,成群结队,开发南方的土地。宋代以下,则是地方性的亲族集团,成为更常见的组织形态。
这一类的族群,延续到近代,也就是我们所熟悉的宗族。将近一千年,这一类的族群,在地方上担负起集体福利的任务。一个县内,这一类的宗族,其人数大致两三百人,也很难超过五六百人。他们有一个核心,通常是以“祖宅”的方式,无论在城内或是在城外,圈成一个大院。这份财产,不属于任何个人,而是属于整个族群。其中,上百数的房间,并不完全固定属于哪一房、哪一支居住。全族人按照需要,分配住房。通常最发达的一支,会居住在主要的内院,其他的房和支,则各自按照需要,居住在边缘,还是散开的房间内。每一房或一支,各自过日,所谓“同灶分炊饭,共甑各烹鱼”。也就是共居而分财。只有在节庆祭祖的时候,大家聚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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