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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光荣:论预约合同的司法认定与违约救济——以《合同编通则解释》的相关规定为中心

诉讼攻略  · 公众号  ·  · 2024-03-25 08:00

正文

作者:吴光荣,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来源:《法学评论》2024年第2期


内容摘要: 预约是交易阶段化的产物,旨在满足当事人将阶段化谈判成果予以固定并赋予其法律约束力,同时实现对未协商一致的内容保留最终的决策权,因此既区别于交易意向,也区别于本约。尽管当事人订立的是预约合同,但在当事人已经按照本约履行义务时,应认定预约合同向本约合同发生了转化。当事人一方拒绝签订本约或者在协商签订本约时因不诚信导致本约未能签订,均应承担违反预约的违约责任。为保障当事人的交易安全,对违反预约合同的救济虽然不包括继续履行,但在计算违约损害赔偿时,应由法官在信赖利益与本约的履行利益之间根据预约合同所体现的交易成熟度进行酌定,而预约合同在内容上的完备程度以及签订本约的条件的成就程度等均是认定交易成熟度应当考量的因素。

关键词: 预约合同;交易意向;本约合同;违约责任;损害赔偿
目  录

一、问题的提出及其关联性

二、预约合同的成立及其认定

三、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分

四、要物或要式合同与预约合同的认定

五、预约合同向本约合同的转化

六、违反预约合同的情形及其认定

七、预约合同能否强制履行?

八、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害赔偿

九、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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