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普遍认为,随着上述行政备忘录的公布,莱特希泽按照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对中国发起“301调查”几无悬念。
周世俭表示,特朗普签署行政备忘录并不等于美国立即对中国采取贸易制裁措施,美方接下来可能首先启动“301调查”,这一调查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调查取证,接受美国内企业的投诉,政府将负责调查取证。周世俭表示,“301调查”大体可以分为“特殊301”和“一般301”及“超级301”,其中前者主要针对知识产权,后两者主要指向贸易逆差。
此番美方强调的重点在于知识产权和技术转让领域,这是“特殊301”的范围。
第二阶段是谈判磋商,美国拿证据和中国进行谈判来解决问题,其中包括以贸易补偿或消除贸易壁垒的形式进行协商。美国高级官员8月12日表示,美方如决定发起“301调查”,将首先与中方进行磋商。
周世俭表示,这一阶段耗时较长,可能会根据需要涉及多轮谈判。“对话总比对抗强,如果美方证据能证明中方有哪些企业违反了知识产权等原则,中国可以惩罚,中方企业也可以出来积极辩护。”
他介绍,如果谈判破裂,则会进入第三个阶段,即制裁执行阶段,届时美国预计会根据“301条款”对华出台诸如限制中国产品进口、征收额外关税等制裁措施。
商务部在8月15日的回应中表示,“301”制度自面世以来,就具有浓厚的单边主义色彩,一直为其他国家所反对。美方已经向国际社会作过承诺,以符合世贸规则的方式执行该制度。中方认为,美方应该严守承诺,不要成为多边规则的破坏者。
“301调查”完全由美国发起、调查、裁决并执行。此前,美国曾对日本、德国动用过,然而,在世界贸易组织(WTO)成立后,由于有WTO这一贸易争端解决机制,“301调查”已变得不合时宜。但是,美国并未全然放弃这一“私刑”。2010年,美国曾对中国清洁能源有关政策和措施启动“301调查”。
周世俭认为,同为WTO成员,中美有什么问题可以到WTO去“对簿公堂”,按照国际贸易法的原则,而不是按照美国的国内法来裁决。“商务部很早就提出,我们遵守的是国际贸易法,不是美国贸易法。美国不能够把自己的贸易法凌驾于国际贸易法之上。”
白明也表示,美国此前对中国也主张过“301调查”,后来通过磋商中断了。多年之后又把这个“老古董”拿出来,说明美方在反倾销反补贴等正常的贸易救济手段中已经“黔驴技穷”,贸易保护“出师无名”,所以只能寻求这一古老工具。
他认为,不排除特朗普将“301调查”作为一种谈判手段,来提高未来中美谈判中的要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