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观点总结
海口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通告分为六个部分,包括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时间,违规行为的处罚,以及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申请流程。同时,也鼓励市民和游客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关键观点总结
关键观点1: 背景和目的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
关键观点2: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包括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各镇行政区域以及特定的机关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关键观点3: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间
除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只在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允许燃放烟花爆竹。
关键观点4: 违规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将被处以罚款或治安处罚。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行为也将受到相关部门的查处。
关键观点5: 举办焰火晚会的申请流程
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单位,需要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关键观点6: 鼓励和倡导的行为
鼓励广大市民和游客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正文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有效防治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大气和噪声污染,确保广大市民和游客度过安全、文明、洁净的新春佳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市政府决定自2025年1月28日0时起至2月12日24时开展春节元宵节期间部分区域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包括海口桂林洋经济开发区、海口江东新区;全市所有街道;西秀镇、长流镇、海秀镇、城西镇、演丰镇、灵山镇全镇行政区域;三江镇、云龙镇、龙塘镇、龙桥镇212省道以北区域)。
(二)石山镇的镇墟行政区域、海口观澜湖旅游度假区。
(三)永兴镇永兴墟社区居委会、永德村委会、博强村委会、建中村委会、美东村委会。
(四)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等区域。
二、本市下列区域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四、需要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时间、地点燃放。
五、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由公安、综合执法、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广大市民和游客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举报,共同维护我市公共安全和优良生态环境。举报电话:12345。
附件:海口市2025年春节元宵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图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0日
来源:海口市人民政府
编辑:何玟璇
审核:郑伟、孙殿洋
监制:孙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