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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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小课堂 | 遭受的环境污染损害达到怎样程度时可向污染制造者索赔?

云南省生态环境厅  · 公众号  ·  · 2025-02-06 10:30

正文

环境污染属特殊侵权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二十九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要求赔偿的,适用《民法典》等法律有关侵权责任的规定,可以要求致害单位或个人排除危害,赔偿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两百三十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供稿: 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 、宣教中心


编辑 | 宁 珏

审核 | 马冉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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