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是第四个民法典宣传月,今年的“民法典宣传月”活动聚焦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积极推进民法典进企业系列普法活动。今天为大家介绍民法典中与企业密切相关的具体规定。
一、完善电子合同订立规则,为企业签署电子合同提供更完善的指导
《民法典》第469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512条对电子合同的有关内容也做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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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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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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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而《合同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相比《合同法》,《民法典》的表述更加清晰明确,便于执行,尤其是在网络交易日渐成为主流的当下,电子合同规定的完善为企业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保障。
二、因国家需要向企业下达的订货任务或指令应按规定签订合同
《民法典》第494条规定: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民法典》对国家订货合同的订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对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经验的总结,也体现了民法典的时代性。
三、完善了格式条款等合同订立制度
《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四、增加规定情势变更制度,可以依照法定情形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33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五、代位权规定更加完善,对企业债权保护更有力度
《民法典》第536条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该规定有利于企业债权的实现。
六、企业或个人借贷利息的借贷利率应严格遵守国家标准,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
《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该规定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障企业良性发展。
七、企业签订合同需第三方担保时,应明确担保方式
《民法典》第686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担保法》(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和《担保法》的规定完全不同,因此如果担保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一定要明确写在担保合同内,否则视为一般保证责任。
八、企业作为房屋承租方时享有优先购买权与优先承租权
《民法典》第726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民法典》第734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相比《合同法》,《民法典》增加了优先承租的权利,更有利于保障企业经营场所的稳定性。
九、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有助于解决欠薪问题
2020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称《新解释一》),配套《民法典》同步实施。在《新解释一》中,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做出了新的规定。
《新解释一》第45条规定:“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
《新解释一》促进了建设工程行业的规范发展,不仅对发包方的责任和义务做了更明确的规定,能更好地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也对承包方确保施工工程质量合格、规制违法行为发生有了更严格的要求。
十、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增加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明确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第1234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承担修复责任。侵权人在期限内未修复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进行修复,所需费用由侵权人负担。
十一、明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52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法律风控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