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督撤字〔2019〕33号
福建江海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
你单位在申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申报材料中,“长乐市里仁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营前镇西区健身广场工程”等项目业绩造假,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12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10号),你单位于2019年6月21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
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建督撤字〔2018〕104号
安徽兴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
你单位在2016年10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墨香苑公寓”项目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2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4号),你单位于2018年12月3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撤字〔2018〕103号
安徽巢湖长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
你单位在2016年10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巢湖多氏洗涤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厂房”项目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2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6号),你单位于2018年12月3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撤字〔2018〕102号
安徽恩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
你单位在2016年10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合肥江晨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二期4#厂房”项目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2月8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5号),你单位于2018年12月3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撤字〔2018〕58号
安徽惠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
你单位在2016年10月的资质申报材料中,工程业绩“霍邱县华阳路道路及排水工程”“霍山县新安大道道路及排水工程一标段”“萧县裕民大道道路及排水工程”“宿州市东山路道路工程”项目与实际不一致,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的手段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为。
我部于2018年3月7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督撤告字〔2018〕12号),你单位于2018年3月30日签收,并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该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
我部决定撤销你单位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行政许可,
且你单位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证书到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银广厦集团
有限公司等67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申报弄虚作假行为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
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等64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等67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
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相应行政许可。
附件:
1.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