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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遗忘的爱与痛:抗战夫人与沦陷夫人之战 | 短史记

短史记-腾讯新闻  · 公众号  ·  · 2019-04-09 08:49

正文

文 | 谌旭彬


关于“抗战夫人”,在当时被称作“家庭中的伪组织”。


她们又名“战时夫人”,对应着滞留在日占区的“原配夫人”,后者又名“沦陷夫人”。


作家王鼎钧亲历全面抗战八年。在晚年所写回忆录中,他对“抗战夫人”这一流行现象,抱有很深刻的理解和同情:


大后方的八年比后来在台湾的三十多年难挨。 台湾后来有酒家歌厅,电影电视,后来有吃喝玩乐,旅行出国。抗战时期的后方只有煎熬,没处转移,没法麻醉。有些男人说,谁知道抗战哪一天胜利?到那一天,也许我早已战死了,炸死了,得猩红热得战争伤寒病死了,索性再结个婚吧,——虽然在老家有发妻。女的想,谁知道抗战到哪一天才胜利呢,也许在胜利之前,我已经被日本兵强奸了,管他呢,嫁给他!这就是出现了千万‘抗战夫人’的心理背景。”①


破坏与杀戮,刺激脆弱的人心;无常与绝望,拷问生命的意义。


漫长的战争看不到尽头,颠沛的客居一日比一日艰难。新恋情成了许多人熬过乱世的一根心理稻草。


这些新恋情,大多选择绕开法定手续,以在报纸上刊载同居启事的方式 (也有正式举行结婚仪式者,但无“启事”即同居者更多) ,宣布事实上的结合。


学者岑家梧“自民国三十一年(1942)十月起,逐日搜集贵阳中央日报及贵州日报的婚姻广告”;1944年,岑自贵阳转赴重庆,“由三十四(1945)年一月起,又改搜集重庆大公报的这类广告,直至抗战结束。”


据岑的统计分析:


“男女同居,在平时系不名誉之举,公开登报声明,绝无有之。 战时因夫妇分处日久,有夫之妇或有妇之夫,既欲解决当前两性问题,又不欲置原配偶于不顾,所以只好建立‘伪组织’,而‘伪组织’的建立手续,便是在报纸上登载《同居启事》。此种广告,自三十一年(1942)十月起至三十三年(1944)三月止,每天都有,最多的一天是十六条。 战时有了这种同居关系,战后便发生了所谓‘抗战夫人’与‘沦陷夫人’的问题了。”②


贵阳一地两份报纸,刊登“同居启事”者已如此之多,整个大后方“伪家庭组织”的普遍性,自不难想见。


《同居启事》风行报端,显见一份新感情,对颠沛困顿中看不到曙光的乱离人而言,是多么重要的慰藉。但心理脆弱期里过于轻率的结合,也往往难以长久维系。1939年,昆明地方法院只受理了8桩婚姻纠纷;1943年却受理了541件之多。


1942年,学者陈定闳在文章中统计分析:


“战时婚姻的急促、苟且而致婚姻不满而离婚者,也数见不鲜。 笔者尝分析报上离婚的告白二百余件,大约有二分之一是结婚一年左右,皆是战后才结合的,这种婚姻来得容易自然也散得快。 ”③


陈定闳的统计,只包括履行了法定手续的结婚者。不难推想,那些没有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仅发表了《同居声明》,或者连《声明》也未曾发表的“伪家庭组织”,其结合与分离,要更为随意。


时人也深知《同居启事》对“伪家庭组织”并无任何保障,曾如此批评此风的盛行:


“连法定的手续也一概忽略了,登登报便同居的作风大为盛行,这是一种很危险的忽略,……因为既不经过法定手续,没有保障与维系,家庭破裂,随时可能……”④


学者陈达抗战期间随校内迁,任西南联大社会学系教授。据他记述, 面对“抗战夫人”的法律地位问题, 政府当日 常以“家属”二字模糊处理


“内政部近处,有临时家庭,俗称‘伪组织’。大致因夫人在沦陷区,丈夫与本地女子恋爱,发生夫妇的关系组织家庭。此女子不能填‘妾’,因自民国十八年《民法》公布以来,妾无法律地位。此女子既与丈夫同居,并永久共同生活,可填‘家属’。调查员至某宅,老妇在家,调查毕,老妇领调查员至一旁屋,起竹帘曰:‘我家尚有宝贝。’调查员视之,见髫龄美女。 老妇问曰:‘如何填法?’答曰:‘家属。’ 调查员问曰:‘担任哪样职务?’老妇曰:‘宝贝只会吃饭,没有职务!’”⑤


图:1947年上映,以控诉“抗战夫妻”为主题的电影《一江春水向东流》


“抗战夫人”问题,不止存在于大后方,也存在于前线军队。


对很多地方军事派系领袖而言,维系下属将领对自己的忠诚度,其中一个重要法宝,就是默许他们置办“抗战夫人”。


这种现象,曾引起中央军将领如陈诚等人的猛烈抨击。1943年1月,桂系大别山根据地被日军攻破,安徽省府临时所在地“立煌”亦被焚毁。陈诚在日记中愤怒写道:


“五战区大别山失败之原因,在干部个个(班长以上)有钱, 班长以上均有临时家庭 ,该部前军长张义纯并有‘只要敌人来五战区,无不败之理’之语,今已验矣——桂系万恶、万恶!”⑥


其实,中央军也不能“免俗”,驻滇远征军中下级干部娶“抗战夫人”的情况,同样很严重。


相较之下,军统局是抵制“抗战夫人”最力的军事部门。 几乎所有1949年后留在大陆的军统人员,都曾就此事在“文史资料”中猛烈抨击过戴笠,指责戴残暴不仁,分离下属家庭,不近人情。比如,据黄康永回忆,1940年戴笠曾下达手令:


“凡有家属在重庆的特务,都要把家属迁回老家,至少也要离开重庆,理由是有家属在身旁就不能安心工作。”⑦


翻查沈醉1949年以前的日记(非1949年后写的“文史资料”),也可以看到很多这方面的记载。仅以1941年部分日记为例:


5月5日,沈醉记道:“在局本部纪念周中,老板(笔者注:戴笠。下同)特申述非常时期之责任与意义,并以严肃本身生活相劝勉。世瑞(赵炎五)及外训班史副主任(史泓), 为了女人问题更被骂得一塌糊涂。 独身男子真要当心些呵!”


6月11日,沈记道:“ 局本部巨头缉私总署副署长赵炎五,近被老板免去本兼各职,原因是为了要讨小老婆。


8月22日,沈醉记道:“临时想着今天下午四时开重要会议而停止,但结果亦没有开会, 原因是处长太太进了城,老板决心要疏散眷属 。”


9月1日,“重庆已半年多了。 在老板疏散家眷的命令下,太太们都变成了阻碍团体工作发展的罪人,我要为此而鸣不平了!妻是决没有来重庆的资格…… ”⑧ (坊间传闻戴笠个人私生活糜烂、情妇众多,不实,具体见: 考证一 考证二 考证三


在重庆国民政府的立场,为了稳定军心,一方面不能允许军中“抗战夫人”盛行;另一方面还要防范普通士兵的妻子另寻“抗战丈夫”。


所以《出征抗敌军人婚姻保障条例》规定:军人出征期内,其妻不得请求离婚;出征期内,其妻与他人订婚者,婚约无效,处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罚金。其相与订婚者亦同。其妻与他人重行结婚者,撤销其婚姻,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以下罚金。其相婚者亦同。


但该法令并不能阻止生活困顿的军属,通过寻找“抗战丈夫”来改善处境。


图:大公报关于“抗战夫人”触犯的法律问题的报道(图片来自“国立”政治大学图书馆数字典藏)


抗战八年,究竟有过多少“抗战夫人”、“抗战丈夫”,从来没有过完整的统计数据。


1947年《现代妇女》杂志上的一篇报道称:


“在此八年抗战期间在 重庆的官员 已经别娶抗战夫人者 不下二、三万人 ”,“(这)二、二万的抗战夫人,还是比较有保障的太太;另外在全国各战区的前线,至少有 数十万的临时太太 ,她们只是当地驻军官长们的临时泄欲器。”⑨


这当然不是一种严谨统计的结果,甚至也算不上严谨的报道。只能拿来聊作参考,看看当时之人是如何评估“抗战夫人”的规模。


事实上,不仅政府官员和军队长官拥有“抗战夫人”,文化人(如田汉、郭沫若)乃至一般公务员、普通工人等,很多也有“抗战夫人”。这些“抗战夫人”中的绝大部分,也并非男性的“临时泄欲器”。


抗战胜利时,“抗战夫人”成了一个非常严重的社会伦理问题 (因社会风俗的缘故,“抗战丈夫”问题往往由当事人私下“解决”,很少引起舆论的关注)。 这是可以预料的局面, 1944年,已有学者提醒当局:


“战后的法院里恐怕要充满了‘伪组织’的案件,国家若想依法办理,最好多设监狱;否则预先要在立法上或法律的解释上准备下一个补救的方法。”⑩


最有名的“抗战夫人与沦陷夫人之战”,发生在“海军上将萨镇冰的侄孙萨本驹”身上。


萨本有夫人陈季政,参加抗战工作期间,又与女同事史璧人发生感情,结成“抗战夫妻”。1946年,检察官以重婚罪对萨、史二人提出公诉。一审判决二人有期徒刑四月,缓刑两年,并处以罚金若干。二审撤销罚金,仍维持了两年缓刑,若二人仍有“通奸”行为,则执行一审的有期徒刑四月。


因“抗战夫妻”牵涉甚广,法庭未敢明确就萨、陈、史三人的婚姻纠葛做出明确结论。于是战争继续到次年8月,三方才达成协议,由萨氏付给陈氏3亿元生活津贴,换取萨、陈的正式离异。⑪


图:“萨史抗战夫人”案庭审报道,《见闻》(伤害)第1卷第14期,1946。资料来源:陈雁,《性别与战争 上海1932-1945》。


对“抗战夫妻”, 战后舆论 大多持义正词严的斥责立场。


比如,媒体人卜嘉评论萨本驹与史璧人的结合,对“抗战夫人”一词极为排斥,认为这个词,其实是在“巧立名目”,欲将“通奸”的罪行,美化为“心照不宣的正当合法事情”。在卜嘉看来,“许多所谓‘抗战夫人’案子中,有许多主角(放纵的男子)即使不抗战也要与人通奸的。”⑫


再如,1945年《女声》杂志举办“‘抗战夫人’问题座谈”,与会的欧阳美容女士,也拒绝体谅现实对人心所造成的伤害,直接给当事人扣了一顶“汉奸心理”的帽子:


“大半娶抗战夫人的人,都有一种不健全的观念,以为战事的结束,遥遥无期,糟糠之妻既无团聚的希望,不如另组家庭,这种缺乏抗战必胜信念的心理,大有汉奸心理的嫌疑。”⑬


站在原配夫人的角度,这样的立场,不能说错。 但数千万乃至过亿西迁难民⑭,八年间所承受困顿与绝望,那巨量的心理创伤,也在这立场中被一笔抹消了。1945-1946年间乱象丛生、民生艰难,无法要求受到伤害的当事人怀抱 “理解”与 “体谅”。


“抗战夫人与沦陷夫人之战”,一度成为战后律师事务所的核心业务。


1947年1月1日,鉴于“抗战八载,艰苦异常,民不安生,易触法纲,显与平时情形不同” ,国府颁布大赦令,凡“犯罪在中华民国三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其最终本刑为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均赦免之。”


因犯“通奸罪”而遭到起诉的“抗战夫妻”,也因此全部免予起诉和惩处,“抗战夫人与沦陷夫人之战”的战场,从法庭退回到了家庭。


时代没有留给她们足够的时间来抚平创伤。1949年,那些未及痊愈的痛与愧、爱与恨,被更巨大的鼎革洪流淹没了。


(完)


①王鼎钧,《怒目少年》,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3,P174。

②岑家梧,《从婚烟广吿观察中国战时婚姻问题》,《社会建设月刊》1948年第7期。

③陈定闳,《战时家庭问题》,《妇女月刊》1942年第4期。

④姚传钰,《战时家庭的问题与战后家庭的建设》,《妇女共鸣》,1943年第11-12期。

⑤陈达,《浪迹十年之联大琐记》,商务印书馆,2013,P285。

⑥国史馆,《陈诚日记》,1943年1月16日,本星期预定工作课目,P411。

⑦黄康永,《我所知道的戴笠》,浙江文史资料选辑,第23辑。

⑧《沈醉日记》,收录于《沈醉回忆作品全集》第四卷。

⑨韩学章,《“抗战夫人”与“沦陷夫人”》,《现代妇女》第8卷第4期,1947年。

⑩王政,《家庭新论》,中国文化服务社,1944,P68。

⑪陈雁,《性别与战争 上海1932-1945》,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P251-252。

⑫卜嘉,《所谓“抗战夫人”》,收录于:《拟情书》,卜嘉/著,真善美图书公司,1947,P57-58。

⑬《“抗战夫人”问题座谈》,《女声》1945年第24期。

⑭抗战八年人口迁徙数量,学术界有很多说法。陈达估计战时内迁人口约1400万;孙本文认为战时内迁难民在3000万以上;陆仁民估计达5000万之众;张公权认为到1940年,逃往大后方的民众高达1.8-2.3亿。张根福则根据行政院救济署的战时损失调查档案,认为“调查结果显示,战时各省市难民及流离人民总数为9500多万人”,“抗战时期中国人口的迁移数量当在1亿以上”。参见:张根福,《抗战时期的人口迁移 兼论对西部开发的影响》,光明日报出版社,2006,P3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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