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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理由竟是与申请人自己近似?

知产库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17-11-24 17:01

正文

来来来 ,先上一张热图:



申请人商标被驳回,

驳回理由竟然是引证自己已注册的商标!


你没有看错,

这个 驳回通知是真实的


但是 ,你的眼睛可能欺骗了你~


第一步,核实引证商标真实性:


全网搜捕第15989785号引证商标,

还真有:


第二步,被驳回商标是哪个?


第36类还有两个申请中的云燕安家商标,

22950847号和22950231号,

“申请人表面上都完全一致”

其中22950231号商标还没有显示驳回,

先排除


而22950847号商标显示11.14日驳回:


锁定22950847号商标:


基于申请人“特定”,

引证商标特定,

驳回时间特定,

可以推定被驳回商标为22950847号云燕安家,


第三步,分析驳回理由:


1.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1条: 两个 或者 两个以上 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那么,被驳回商标和引证商标,

是同一个申请人还是两个不同的申请人?


难道?所见非所得吗?

驳回通知上“ 显示” 的不是“同一个申请人”吗?

是的,不是。


根据《商标法》第5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3.回过头来,

再看看被驳回商标信息和引证商标信息,

除了商标标样、申请人、商品项目之外,

还有什么显著不同?


右下方!右下方!右下方!

“是否共有商标”

被驳回商标:

引证商标:


4.意不意外?惊不惊喜?

其实换成字母更好理解:

A+B≠A

所以驳回了。


5.可是驳回通知和商标详细信息,

为什么 只显示共有申请人之一 呢?

法律依据来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 指定一个代表人 ;没有指定代表人的, 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6.另一个还没驳回的22950231号商标,

怎么可以避免驳回呢?

转让呗!


怎么转?

A转让给A+B

或者从 A+B转让给A


最终选哪个作为受让人,

要看所有人如何衡量,

比如成本、转让数量、是否差钱等,

因为这个驳回事件中,

受让人不同,需要一并转让的商标不同......


最后,

作为知识产权专业人士,

不能人云亦云,

所见不一定即所得,

我们 看到的不一定就是真相

稍作调查再下结论,

而不是只做围观群众看笑话......

共勉~


来源:知产库IPcode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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