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来来
,先上一张热图:
申请人商标被驳回,
驳回理由竟然是引证自己已注册的商标!
你没有看错,
这个
驳回通知是真实的
。
但是
,你的眼睛可能欺骗了你~
第一步,核实引证商标真实性:
全网搜捕第15989785号引证商标,
还真有:
第二步,被驳回商标是哪个?
第36类还有两个申请中的云燕安家商标,
22950847号和22950231号,
“申请人表面上都完全一致”
,
其中22950231号商标还没有显示驳回,
先排除
;
而22950847号商标显示11.14日驳回:
锁定22950847号商标:
基于申请人“特定”,
引证商标特定,
驳回时间特定,
可以推定被驳回商标为22950847号云燕安家,
第三步,分析驳回理由:
1.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31条:
两个
或者
两个以上
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2.那么,被驳回商标和引证商标,
是同一个申请人还是两个不同的申请人?
难道?所见非所得吗?
驳回通知上“
显示”
的不是“同一个申请人”吗?
是的,不是。
根据《商标法》第5条: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3.回过头来,
再看看被驳回商标信息和引证商标信息,
除了商标标样、申请人、商品项目之外,
还有什么显著不同?
右下方!右下方!右下方!
“是否共有商标”
被驳回商标:
是
;
引证商标:
否
;
4.意不意外?惊不惊喜?
其实换成字母更好理解:
A+B≠A
所以驳回了。
5.可是驳回通知和商标详细信息,
为什么
只显示共有申请人之一
呢?
法律依据来了: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16条: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应当在申请书中
指定一个代表人
;没有指定代表人的,
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文件应当送达代表人。
6.另一个还没驳回的22950231号商标,
怎么可以避免驳回呢?
转让呗!
怎么转?
从
A转让给A+B
,
或者从
A+B转让给A
,
最终选哪个作为受让人,
要看所有人如何衡量,
比如成本、转让数量、是否差钱等,
因为这个驳回事件中,
受让人不同,需要一并转让的商标不同......
最后,
作为知识产权专业人士,
不能人云亦云,
所见不一定即所得,
我们
看到的不一定就是真相
,
稍作调查再下结论,
而不是只做围观群众看笑话......
共勉~
来源:知产库IPcode 知产库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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