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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应抓本质,平台不该侥幸——第四期合规评审专题之银行存管篇

红途风控  · 公众号  ·  · 2017-09-05 09: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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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示多层次资本市场风险

提高全社会风险辨识能力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以下简称《备案登记》

《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存管指引》


说起网贷行业长期热议的话题,银行存管肯定算一个。


2016年8月24日,《暂行办法》正式发布。明确了 P2P网贷是专门经营网贷业务的金融信息服务中介机构 ;规定对 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


随着银监会2017年2月23日发布《存管指引》,一切行业内关于存管、托管以及联合存管的争论也尘埃落地, 资金存管全部由商业银行完成


《存管指引》发布已接近半年时间,在红途跟踪评审的300家平台中,已经正式上线了银行存管的也有150余家,那么上线存管的这些平台到底怎么样?是否符合了监管要求?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值得商榷的监管


无论从备案要求还是存管银行的属地化限制,无论从初衷还是效果,监管政策都值 得商榷。


1、 《备案登记》在备案登记后管理中提及,网贷平台在完成备案登记后,要持相关证明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管协议。 也就是说,虽然先备案后存管,但是没有存管,备案了又有什么用 众所周知, 实现银行存管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此一来,银行资金存管俨然成为了监管层对网贷行业的“隐形门槛”


银行存管虽然客观上能够实现 平台资金与投资人资金的分离 ,但 只是形式上分离 而已,仍然 难以防范如虚构交易、关联交易、关联融资等更恶劣性质问题的出现 ,况且《存管指引》明确了 商业银行不承担借贷违约责任


存管只能防止最原始的 “野蛮跑路” ,根本无法预防 “高智商犯罪”


综合而言,将存管作为备案的隐形(必要)条件,真正起到的 实质性作用非常有限,而平台却为此付出了大量精力且徒增了平台高额成本


2、 北上广深 四地陆续下发的P2P网贷备案登记相关监管的征求意见稿,都 对属地网贷平台选择存管银行的标准做出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政策即是政策,我们不谈“保护地方银行”的初衷,我们要谈的是各地这种一刀切的做法是否值得商榷。


从目前上线存管的平台数量可知, 存管对于平台绝非易事 。平台从接触银行(一般不可能只接触一家),再经历数次多方谈判,到最终敲定可以合作的银行,过程可谓漫长。除此外还要投入大量精力和成本去完成之后的系统、技术对接等问题,再到最终上线,少则半年,有的耗费的时间可能更长。


如果这些平台选择合作的银行恰巧在本地没有实体网点,那之前付出的所有都等于要推倒重来。而对于那些冲锋在前、拥抱监管、已经完成上线存管的平台,更无异于釜底抽薪、打回原点。

综上: 虽然监管有监管的难处,但平台也有平台的苦衷。


1、完全可以考虑先备案,而后逐步要求银行存管上线的方式给平台一切余地、一些空间。


2、而对于银行属地化限制,虽然是方便监管获取平台运营数据,以及对当地金融活动进行管理和协调,但是在互联网时代,这些问题并非不可解决。


3、是否能够考虑相关联政策一体化发布,而避免过一段时间一个政策的突然出现。应当努力从源头下手,而不是亡羊补牢补窟窿的作法,提高效率的同时避免劳民伤财。


4、可以考虑用一些更为实质的要求作为监管的考量,比如资产质量要求、风控流程要求等。上海出台的“整改期间网贷业务规模不得增长”的禁令,就是一个实质性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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