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梧桐树下V
梧桐树下致力于资本市场法律实务经验与资讯的分享
目录
相关文章推荐
Kevin在纽约  ·  推动人类进入现代文明的重要发明:1. ... ·  4 天前  
Kevin在纽约  ·  图一很凶啊 ... ·  5 天前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  第148期丨高端人才隐蔽竞业法律问题研究 ·  5 天前  
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  第148期丨高端人才隐蔽竞业法律问题研究 ·  5 天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  ·  陈笑波被查 ·  6 天前  
51好读  ›  专栏  ›  梧桐树下V

董秘、财务负责人又双叒叕“背黑锅”,董事长江南春也“上榜”......

梧桐树下V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6-14 22:52

正文

文/梧桐大兄弟


近日,分众传媒披露了《关于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的公告》、《关于收到广东监管局的公告》,分众传媒、董事长、董秘、财务负责人一起被证监局警示。

 

可以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出问题,董秘、财务总监必定“背黑锅”......

 

 

根据相关公告,本次分众传媒主要存在如下违规情况:

 

一、经查、受金易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即“e 租宝”)事件的影响,2015 年 12 月 8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驰众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被有权机关冻结,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的规定予以临时公告。


同时,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金额为132,259,581.04 元,另有4.8 亿元银行理财产品尚未赎回;截至 2015 年年报审计报告日(2016 年 4 月 22 日),该账户被冻结金额为0元。公司 2015 年年报财务报表附注“货币资金-使用有限制的货币资金”仅披露了驰众广告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情况,未披露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被有权机关冻结的情况。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9.2 条、第 11.11.3条等规定。


二、经查,2016年5月31日,公司与咕咚运动召开发布会,宣布咕咚运动完成 5000万美元的 C 轮融资,公司与方源资本成立的体育基金以 3000 万美元领投,其中公司投资 1500 万美元。公司迟至6月12日披露《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上述有关事项。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


三、经查,2017年4月17日,公司披露下属子公司与 WME/IMG 中国签订商业合作协议的公告,公告中关于协议的主要内容的表述过于简单,未将协议中主要条款进行充分披露。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等规定。


四、分众传媒未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经查,2016 年3月8日,分众传媒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5月17日,公司召开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12月28日,公司召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同意公司可以使用不超过一定额度的人民币的自有闲置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由商业银行发行的保证收益型的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并授权公司总裁、财务负责人根据上述原则行使具体理财产品的购买决策权,并由财务部负责具体购买事宜。


但公司实际购买的属于非保本型浮动收益银行理财产品。分众传媒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第四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司章程(2016年2月)》第一百三十条,公司《理财产品业务管理制度》第六条、第九条等规定。

 

就此,江南春(JIANG NANCHUN)、沈杰分别作为分众传媒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刘杰良作为分众传媒董事、总裁兼财务负责人,均被证监局予以警示。

 

此前,分众传媒海外退市并成功在国内A股借壳上市,市值一度超过2,000亿元,毫无疑问是国内的明星公司。

 

但此次分众传媒违规的事项确实有点尴尬。例如,公司全资子公司驰众广告有限公司和上海分众德峰广告传播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被有权机关冻结,公司未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9.2条、第11.11.3条的规定予以临时公告。我们理解,这个应该是可以避免的,公司银行账号被冻结必然会收到通知的。如果公司对该等事项足够重视,这样的问题可能就不会发生了。

 

再如2016年5月31日,公司与咕咚运动召开发布会,宣布咕咚运动完成5000万美元的 C 轮融资,公司与方源资本成立的体育基金以3000万美元领投,其中公司投资1500万美元。公司迟至6月12日披露《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上述有关事项。

 

这个是明显的以发布会代替信息披露,也是信息披露的大忌。常见的情形还有以公众号发布代替信息披露,官网、朋友圈随意发布信息等等。

 

当然,因本次信息披露违规中枪的还有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证监局描述到:“经查,你所审计执业存在以下问题:一、财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存在遗漏...二、项目合伙人及复核人员执业不严谨...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现对你所予以警示。你所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执业质量控制,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今年监管从严的趋势已经十分明显了,董秘、财务总监、中介机构该如何防范风险呢?

 

我们认为,一是远离不守规矩的公司及董事长。例如此前震惊市场的广西慧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01项提案事件,不仅仅董事长、董秘被处罚,连独立董事都不能幸免。根据该案件披露信息来看,公司显然是故意违规的。对于此种公司,我们最好的办法就是敬而远之,独立董事也不要轻易去担任;对于中介机构来说,即使给再多服务费也不宜参与进去。

 

其次是正确认识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公司董事长、董秘、财务总监等公司人员应多加学习信息披露实务。因为信息披露出问题,公司董事长、董秘、财务总监全部都是第一责任人。此外,中介机构也要督促公司董事长、董秘、财务总监重视信息披露合规的学习,如果公司提供资料出问题,误导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倒霉影响的就是整个所/公司的业务了。还有公司负责信息的直接责任人也应该组织学习。

 

现在,梧桐邀请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保生律师带来实务分享「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认定、防范与应对」。全面解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证监会对信息披露监管的重点及调查处罚程序,助力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机制,有效防范信息披露违法,正确应对信息披露违法的调查与处罚。

 

分享嘉宾


张保生 律师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全国律协公司法专业委员会秘书长


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中国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中国商业法研究会理事


张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至今已经执业20余年。在公司诉讼、证券诉讼、证券合规等业务领域经验丰富,曾代表几十家上市公司成功应对批量投资者提起的虚假陈述、内幕交易等证券诉讼。曾代表几十家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和资产管理公司等处理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基金老鼠仓、操纵市场、非法从事证券业务等各类证券合规业务。


张律师还于2014年被ALB(《亚洲法律杂志》)评为“中国十五佳”诉讼律师,2015年和2016年连续两年被《法律500强》评选为中国争议解决领域的“推荐律师”。


除了主办项目外,张律师还出版《公司诉讼的策划与应对》,《赢略—跨国公司如何应对在华公司诉讼》,《公司业务律师基础实务》三本实务书籍,主笔起草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公司诉讼业务操作指引》、《律师办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课:信息披露违法的构成与法律风险


一、信息披露违法的构成


1. 信息披露的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5项义务

信息披露的实质要件

信息披露的合法形式


2. 信息披露违法的表现形式

信息披露违法的5种主要表现形式

财会报告常见问题

临时报告和公告常见信息披露违法问题

关联方披露

信息披露违法的其他常见情况


3. 信息披露违法的特点


二、信息披露违法的法律风险


1. 行政责任

信息披露违法的责任主体

行政责任的类型

行政责任——立案之附带影响

行政责任——处罚之附带影响

行政责任——退市新政

海联讯案、*ST博元案、欣泰电气案解析


2. 刑事责任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附深本实公司、*ST博元案、华锐风电案违规披露案例)

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绿大地案、万福生科案欺诈发行股票案例)


3.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相关案例

虚假陈述诉讼的特点

虚假陈述诉讼应对不当的后果



第二课:信息披露违法的监管、调查与处罚


1. 证券市场监管的形势


2. 三个时代与最新形势


3. 证券违法案件(2016)


4. 去年以来查办案件特点


5. 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的职能分工


6. 信息披露违法案的处理程序


7. 信息披露违法案的调查


8. 信息披露违法调查程序的启动


9. 调查的手段


10. 信息披露违法案调查完毕后的处理


11. 信息披露违法案的行政处罚


12. 信息披露违法行政处罚后的处理



第三课:信息披露违法的防范与应对


1. 防范措施之内部结构的治理和完善


2. 防范措施之外部关系的处理和应对


3. 防范措施之寻求专业帮助


4. 信息披露违法案应对的误区


5. 如何正确面对:确定合理的目标


6. 调查和处罚的应对(基本策略与具体程序)


7. 不构成信息披露违法的抗辩点


8. 应对策略的总结


课程适宜人群


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法务人员、证券业务律师、券商


课程详情


开课时间:6月13日、14日、15日20:00—21:30


上课形式:微信群直播,语音+图片


课程费用:299元/人


参与方式:长按识别二维码或点击阅读原文直接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