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新修订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负面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负面行为清单”)。
2016年4月开展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以来,股转公司通过总结前期经验、征求市场意见,对负面行为清单进行了调整。
读懂君看到,此次股转对推荐挂牌负面行为、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交易管理负面行为和综合管理负面行为均进行了调整,最值得注意的,是新增的12条负面行为。
与旧版相比,新版的负面行为清单拓宽了主办券商负面行为的统计范围。旧版只有35个行为描述和3条具体说明,而新版有44个行为描述和22条具体说明。(点击“阅读原文”查看股转文件)
需要提醒的是,股转公司将于8月调整负面行为清单,此次调整“既往不咎”,并不涉及此前已公布的主办券商执业质量评价结果。
推荐挂牌负面行为:券商要注意及时回复股转的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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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推荐挂牌方面,全国股转公司所做的调整并不大,主要进行了两个调整。
1.将此前的“挂牌材料”进行细化,分为“信息披露”、“回复”、“程序和形式”,并在“回复”行为中新增“未按照反馈意见要求回复”。
2.对“内核”和“其他”的行为进行了新的描述。“内核”要点核查表未明确填写核查结论、表述模糊,变为不符合《内核工作指引(试行)》的要求,一定程度上拓宽了对主办券商负面行为统计的范围。
挂牌后督导负面行为:调整重点集中在这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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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后督导行为方面,券商要注意“日常业务”、“股票发行”、“监管意见函或问询函”等,这四方面也是此次股转调整的重点。
1.“日常业务”拓宽了范围,并特指出“报送的挂牌公司董监高信息有误”这一条。
此前的“日常业务”主要是与挂牌公司暂停/恢复转让、限售/解除限售等相关,这次全国股转公司也拓宽了范围,涉及“日常业务”各方面,包括新增股份挂牌、全称、简称变更等。
并特指出“报送的挂牌公司董监高信息有误”这一条;信息有误是指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报送挂牌公司董监高姓名、证件类型或证件号码等信息有误。
2.“股票发行”新增了两条。
“股票发行”,全国股转公司新增了“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和“对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未尽事前审查职责”,所谓事前审查是指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备案材料存在明显缺失、低级错误、表述不一致等情形。
3.“监管意见函或问询函”,新增了1条。
“监管意见函或问询函”,全国股转公司新增了“收到全国股转公司问询函,且问询后发现存在未勤勉尽责情形”。
4.其他负面行为,新增1条。
全国股转公司在“其他”负面行为中还新增了“报送的挂牌公司涉税信息不准确”,主要是指主办券商通过BPM系统报送的为挂牌公司挂牌年费开具增值税发票所需的相关信息。
交易管理负面行为:券商要注意配合股转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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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股转公司在交易管理负面行为中的“配合监察工作”新增了两条负面行为描述。
1.是对被全国股转公司有关部门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客户监管不力,这里的客户是指相关投资者连续三次出现同类交易违规行为被自律监管的。
2.是券商未落实《关于协助落实相关自律监管措施的函》等函件的要求。
综合管理负面行为:新增“股份登记”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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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综合管理负面行为,股转新增了4条。
1.新增3个“股份登记”负面行为描述。
2.全国股转公司也在综合管理负面行为的“业务申请及备案”行为中新增“做市商未按时向中国结算提交股票划转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