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继承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被继承人
S
是一名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
部,
2012
年老伴儿死亡后,
87
岁
S
的即跟随大儿子
S1
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按当
地习俗
S
和老伴儿的五名子女没有分割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即
S
老伴儿的遗产均由
S
一人继承,即实际上
S
和老伴儿的共同财产改变为由
S
一人所有了,主要包括一
套近
80
平方米价值
30
多万元的住宅和
20
万元的存款。
2023
年
3
月
S
因病去世,
享年
97
岁。
S
去世后,
S1
作为
S
的实际遗产管理人向其他四名继承人说,父亲
S
没有什么遗产,只是将
S
死亡后各个继承人所应当取得的抚恤金发给各个继承了。
两名弟弟和两名妹妹
4
名继承人认为父亲
S
是有一定遗产的,他们以原告身份提
起诉讼,请求与被告
S1
平均分配
S
的遗产。
4
名原告提出的证据主要是
S
自和
S1
共同生活起直到死亡止的离休工资及各种补贴
160
余万元,
S
名下一套近
80
平方米
在
2013
年出卖所得的价款(按当时市场价格约
30
万元,但房产部门出具的证明只
能显示出卖而不能显示价格),
20
万元存款两名女儿听母亲说过。
4
名原告还认为,
父亲
S
在和
S1
一家共同生活的
10
余年时间里,其生活都是可以自理的,在前七八
年时间里,还可以洗洗碗、打扫一下房间等简单的家务劳动。在临近去世的一年多
的时间里,父亲
S
虽然住过两次医院不到两个月时间,但医疗费实报实销,也都是
五个子女轮流护理的。父亲
S
平时生活节俭,在生活饮食方面上他不需要特殊的关
照,而事实上
S1
也没有对其进行特殊关照。因此,按每个月
2500
元生活费,一年
3
万元生活费就足够了。因此,
4
名原告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
150
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