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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案件原告与被告就遗产数额的举证责任小议

法务之家  · 公众号  ·  · 2024-03-22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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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作者: 周玉文 (福建州池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嘉禾北路529号站前步行街1幢812室 电话: 13960660269


“给我事实,我就告诉你正义是什么!”这句古老的拉丁格言说出了案件事实 对正确处理民事纠纷案件的重要性。在办理继承 纠纷案件中,笔者体会到被继承人 遗产数量这一事实的确定和明确是其中许多继承案件的重点和难点,尤其是被继承 人跟随其中一名继承人生活时间较长且收入和财产比较多的情况下更是如此。

下面 笔者就以正在办理的一件继承纠纷案件为例说明一下。

该继承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被继承人 S 是一名抗战时期参加革命的老干 部, 2012 年老伴儿死亡后, 87 S 的即跟随大儿子 S1 一家三口生活在一起,按当 地习俗 S 和老伴儿的五名子女没有分割继承其母亲的遗产,即 S 老伴儿的遗产均由 S 一人继承,即实际上 S 和老伴儿的共同财产改变为由 S 一人所有了,主要包括一 套近 80 平方米价值 30 多万元的住宅和 20 万元的存款。 2023 3 S 因病去世, 享年 97 岁。 S 去世后, S1 作为 S 的实际遗产管理人向其他四名继承人说,父亲 S 没有什么遗产,只是将 S 死亡后各个继承人所应当取得的抚恤金发给各个继承了。

两名弟弟和两名妹妹 4 名继承人认为父亲 S 是有一定遗产的,他们以原告身份提 起诉讼,请求与被告 S1 平均分配 S 的遗产。 4 名原告提出的证据主要是 S 自和 S1 共同生活起直到死亡止的离休工资及各种补贴 160 余万元, S 名下一套近 80 平方米 2013 年出卖所得的价款(按当时市场价格约 30 万元,但房产部门出具的证明只 能显示出卖而不能显示价格), 20 万元存款两名女儿听母亲说过。 4 名原告还认为, 父亲 S 在和 S1 一家共同生活的 10 余年时间里,其生活都是可以自理的,在前七八 年时间里,还可以洗洗碗、打扫一下房间等简单的家务劳动。在临近去世的一年多 的时间里,父亲 S 虽然住过两次医院不到两个月时间,但医疗费实报实销,也都是 五个子女轮流护理的。父亲 S 平时生活节俭,在生活饮食方面上他不需要特殊的关 照,而事实上 S1 也没有对其进行特殊关照。因此,按每个月 2500 元生活费,一年 3 万元生活费就足够了。因此, 4 名原告要求分割父亲的遗产 150 余万元。

按法律规定,总体上说民事诉讼施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通常要求由原 告就被继承人有多少遗产进行举证。但是,类似上述这类案件,如果要求原告就被 继承人有多少可以被继承的遗产可谓是比登天还难的。因为时间跨度长且被继承人 的财产也比较多,无论如何原告都是无法证明被继承人遗产数额的。但是,只要原 告证明了被继承人财产的总体数量,然后有其控制和可能控制该财产的被告人就财 产的支出以及消费情况进行举证,如此才能大体上认定和把握遗产的大体情况的。

就本案来说,原告举证证明了被继承人 S 在与被告 S1 共同生活的十余年时间 里,其离休工资及各种补贴总计有 160 余万元,这个数额是确定的。那么,减下去 他本人的消费和其他各项开支,在死亡时剩余的当然就可以认为是他的遗产。而问 题是,死者即被继承人的消费和各项开支由哪一方来举证证明。按通常的“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似乎该由原告来证明。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 95 条关于“一方当事人控制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 任的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控制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该主张事实成立” 的规定,原告显然没有控制该笔资金,不该有原告对这笔资金的去向举证证明,这 一点应当是明确的。当然,被告也可以主张该笔资金也不是被告控制的,是由被继 承人自己在控制着。也不能说被告的这一抗辩一点没有道理完全站不住脚,这还要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被继承人年龄不大,譬如六七十岁且身体比较健康,且 是突发疾病或者遭遇意外事故而死亡的,该被继承人虽然是在死亡前的几年时间里 一直和被告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显然不能要求由被告举证证明,其证明的责任 只能原告了。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死亡前相当长一段时间了,其身体不太健康或 者年龄比较大,就如本案被继承人 S 在与被告共同生活的十余年时间里,其年龄是 87 岁到 97 岁,虽然生活还能自理,但是,在这样一个年龄段,尤其是在自己最 信任的儿子的家里,自己的这么大笔的钱款由其自己控制是不太可能的。在无法弄 清实际状况的情况下,我们只能根据一般情况和认定和把握了。那么,这种情况的 一般情况是什么呢?根据人们的日常生活经验,这个一般情况就是:由其共同生活 的和信任的被告掌握和控制其钱款。如此,按上述《证据规定》,就该由控制该钱 款被告来就该钱款的开支和消费以及结余情况进行举证证明。

当然,被告也不可能就被继承人的每一笔消费和开支都像会计记账那样按元、 角、分那样清晰而全面的进行记载。但是,每个月大致花费和开支情况下总能证明 到八九不离十的。每个月被继承人是消费和开支 2000 元还是 2500 元,总该说的差 不多少的。被告举证到这个地步,也就算是完成了自己的举证责任。而审理案件的 法官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举证情况,在结合此类案件的通常情况是有权进行自由裁量 的。如此,其总体上是可以得出一个比较规定判决的。

有一句法律谚语说“法律不强人所难”。法律虽然规定举证的原则是“谁主张 谁举证”,但也只能是要求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而并不是就案件 的一切事实情况毫无遗漏地统统举证证明。只要双方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承担 并完成了自己一方的举证责任,虽然不能确定遗产的具体数额,而此时法官再根据 双方的举证情况行使自由裁量权,裁量确定遗产的具体数额,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和被继承人承担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具体情况,确定各当事人应当得到的遗产 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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