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告状必须运用法律,而使用法律的人应该对法律有起码的敬仰和尊重。然而,这一点在李雪莲身上却表现为玩法用法的姿态。我们发现,虽然我国已经开启了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工作,但到现在为止并没有真正解决“被法律治理是善举”的命题。 无论是普通人,还是社会上有头有脸的人对法治还没有发自内心的敬仰。人们对法律、法治的理解还带有浓厚的实用主义色彩。还原成法学术语来说,我们对法治命题的证成的任务还没有完成,以至于法治本身的合法性、正当性还没有被接受。在实用主义的影响之下,整个社会还是弥漫着对法治的怀疑和对法律的滥用。就社会的整体状况而言,法律的权威还需要树立,法治思维还亟待提升,法治方式还需要塑造。《我不是潘金莲》是很少见的对当下现实政治的“纪录片”。在这部片子里面,我们首先看到的是公民李雪莲“玩法而又用法”这样一种奇特心理与行为。其次是干部们在面对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困惑与挣扎。当李雪莲自己玩法不成,接着就抱怨法律对自己不够真诚,以至于舍法去寻求私力救济。在笔者看来,李雪莲的心态在当下中国具有普遍性。因而对“她”的言行进行分析具有现实意义。
(一) “玩法用法”的“实用主义”法律观
电影的主角李雪莲在玩法用法的心理支配下对法律缺乏信任,以至于故事一开头,法律的困境就表现出来。经过立法者三十年多年的努力,当现代法律体系在中国大地上出现。然而由于缺乏对法律的敬仰,因而对法律普遍抱持一种实用主义的心态。在实用主义支配之下,李雪莲与丈夫秦玉河商定“假离婚”,以便在法律形式下获取更多的个人利益,结果弄假成真,假离婚成了法律上的真离婚。实际上,诸如此类玩法用法的现象,在当今社会已经不是个案。社会中大量存在利用假离婚骗房、骗律师执业证、逃避债务等等行为。正是由于社会中有了大量玩法成功的范例,激励着李雪莲也想模仿。然而,别人的成功并不意味着她也会成功。当事人很清楚,假离婚是在玩弄法律,但可悲的是人们对此不以为然。所以,当李雪莲所期待的利益没有得到,离婚成了“法律事实”以后,对法律的实用主义姿态又一次支配了她的行为。于是,她拿起法律武器——告状,试图用法律程序证明“假离婚”是真实的。然而,运用法律手段要求法官把假离婚的事实给予确认的时候,法官认定这属于真离婚。论说,李雪莲“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思维方向是对的。然而,她对法律的信任是有限的,“想用的时候就用”、“想怎么用就怎么用”就成了她朴素的法律心理。
就像故事开头,李雪莲虽然想用法律手段解决“假离婚”的问题,但她对法律、法官并不是很信任,而是去找八杆子都打不到的亲戚——王公道法官来言说离婚诉求。“遇事找人解决问题找领导”在中国已经蔚然成风。然而,当法官依据现代法律的规则和程序依法裁判以后,李雪莲感到十分的失望。她不能理解:明明就是“假离婚”,为什么法官就不承认呢?她根本就不可能知道法律真实与她心目中的客观真实是不同的。李雪莲始终没有认识到自己是错的。但从法律思维的角度看,她一开始就是在玩弄法律——假离婚。视法律赋予她的婚姻自由为儿戏,缺乏的起码尊重。她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很多人都在玩弄法律,并且获得成功。当“假离婚”弄假成真以后,她又想起了法律,要用法律捍卫自己的“权利”。然而,在这时候她又被法律无情地抛弃。因为,她所想到的“真实”与法律“真实”有太大的差距。李雪莲讲的事实是她心目中的客观真实,而法官只能认定法律真实,即那种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李雪莲只有自己内心的确证,却拿不出有法律意义的证据。对此既是与她有些“亲戚”关系的王公道法官也无能为力。
李雪莲的悲剧就来自于她不能区分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区别。这意味着李雪莲的悲剧是法律逻辑和法律思维中已经是定型的。她在玩戏弄法律以后,不能指望法律为她的“玩法”行为买单。或者换句话说,法律不可能,主要是不应该为她的“玩法”行为,再承担证明责任(除非假离婚双方互相证明,如果那样的话他们会自行解决,而无须打官司寻求司法救济)。上升到理论的高度,就可以看到“李雪莲的悲剧在根源上正是来自对法律的信仰与敬畏的缺失。” 然而,在这里我们必须看到,李雪莲的悲剧不是个人的悲剧,而是中国法律的悲哀。社会中如此多的人对法律缺乏起码的敬仰,法律反而成了随便可以玩耍的对象。许多人对法律的如此态度,会引发法治悲观主义思想。很多人呼吁提升法治意识、强化法律权威、对待法治需要真诚等,实际上都程度不同地带有法治实现的悲观主义论调。呼吁对法治思维的重视,其修辞运用的意义就是对法治难以实现的哀鸣。李雪莲的困惑是由于难以区分日常思维和法律思维所致,也是很多非专业人士容易对法律产生误解的地方。李雪莲要求法院认定的,是她与秦玉河之间约定的口头合同。由于两者之间的口头约定,其他人都不知晓。这着实是李雪莲给法院出的一道难题。
李雪莲对法律的实用心理还表现在,当告状和初级的上访难以解决问题的时候,她想起了私力救济。所采取的方法是直接去找前夫秦玉河理论,要求他承认离婚是假离婚。然而,秦玉河并没有直接回答问题,而是环顾左右而言他,找人陪错,借机给李雪莲扣上了“潘金莲”的帽子。在这一背景下,李雪莲开始寻找杀手准备复仇。好在,这些年普法有了些效果,尽管她以身相许,但因为杀人这条道路太危险没有人及时跟进。私力复仇之路对她来说也走不通了。对法治秩序来说,私力救济的路子是非常危险的。在允许私力救济的场合,诸如正当防卫都设置有严格的程序。从法律发展的路径来看,搭建法治平台重要任务就是尽力避免私力救济,以为法律救济提供更多的机会。如果私力救济盛行,法治就失去了平台的意义。这一问题是历代统治者都非常注意的问题。当一些矛盾无法得到正常途径解决的时候,暴力途径就可能成为一些人的选项。当私力救济成为主要方式那就意味着法律的失灵以及社会控制的失败。但是,我们看到李雪莲在寻求私力救济不成的时候,她开始走向一条很多人都在走的上访之路。这是一条非暴力的,与人治、法治纠缠在一起的路径。
(二) 实用主义之下的统合导致“混合法”的出现
我们发现,在综合治理名义下的“混合法”之下法律失去了权威,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转型依然目标不明。干部们一方面在言说法律,渴望法治方式,但另一方面又被传统的权力行使方式所捆绑。对一般公民来说,法治要求他们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对领导干部来说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但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并不能在一夜之间形成。实现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转型也需要很长的过程。电影中所折射出的法治样态有三种:一是传统的权力运行方式依然有效。在很多人的心目中,法律只是管理的工具,与法律并行的还有其他工具,能够用权力方式或上访摆平的就不用法律。法律被置于可用可不用的境地。二是在法律知识、原理的普及以及权利意识有所增强的情况下,干部们也在思考舍弃传统的管理方式,试图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三是两者交融的法律观念所衍生的混合思维和行为方式。这种传统的管理和现代治理相间的混合的思维方式,认为能用法律解决的矛盾尽量用法律解决,不能用法律解决的矛盾也要加上法律的色彩。这三种样态的法治出现在同一个历史时刻,纠缠在一起导致了思维方式的混合。权力思维在面向权力的时候,人们都能够接受把“权力圈在制度的笼子里面”,但是,在权力思维面对权利的时候,权力是否应该介入以及究竟该介入多深的问题,一直在拷问着我们的领导干部。
在故事描述中,作为拥有现代法律知识的法官王公道质疑李雪莲说:离婚问题是县长、市长决定的吗?这不仅是王公道对李雪莲的质疑,实际上更是对自己所处环境的质问。因为他不仅用此质疑李雪莲,也是为县长、市长的烦恼开脱。确实,一个简单的已经通过法院处理的离婚问题,为什么需要县长、市长来解决?按照现代法治权力分离、分工的观点,县长、市长是不应该管法官要处理的案件。当然,按照我们国家的现行法律的规定,离婚与县长、市长也可能会有些有关系的。因为在离婚的两种方式中,包括了政府管理的部分,即协议离婚,可以到民政部门登记。但李雪莲的离婚案,已经走过了行政程序。行政部门已经给他办理了登记离婚。但是,当她的假离婚演变成真离婚以后,她把秦玉河告到了法院,进入到诉讼程序。在这时候,已经不是县长、市长能管的事情,不服一审判决的话,按照法律的规定也只能走上诉、申诉程序。可是,在一审程序结束以后,法律设计的这两个程序,她都没有选择,而是直接去找法院院长、县长、市长上访去解决问题。这究竟是为什么?
当李雪莲找法院的时候,李雪莲和干部们所根据的是同一个思路。当李雪莲说,法官王公道收了她的腊肉就是“受贿”,因而有贪赃枉法的嫌疑。这时候另一位法官告诉她,你去检察院告他吧。这一思路把解决问题的途径指向了检察院,属于解决问题的法律方式。但李雪莲并没有这样做,而是执意要求法院院长运用权力予以纠正。这时有一位法官对李雪莲的评价是法盲。其实,关于对李雪莲法盲的评论并不公允,因为她知道运用法律“规避”法律,知道运用法律来获取利益,知道运用法律来拯救毁掉的婚姻。从李雪莲的言辞和行为来看,她不是十足的法盲。与法官相比较可能她的法律知识不够系统,因而她的行为会超越法律。法官所告诉她的现代法律知识,但也许她早已通过其他途径获知了法律,比如通过律师咨询等其他途径。拥有一般法律常识的人都会告诉他,二审和再审,以及去检察院告王公道都不能解决她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李雪莲所处的上访有理的环境, “促使”她不相信法律。她已经意识到,公事公办的法治方式对她的案件来说无济于事。她在现行法律中也找不到请求的理由。司法途径无法支持她的这个没有法律根据的请求。
有学者评论说:“面对李雪莲诉求,政府无法作为,也无须作为。” 然而,干部们所要接受的另一个拷问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万能政府能不管人民的诉求吗?本来像李雪莲这种小事,由社会组织出面在小范围内解决会更好。但是在权力不断扩张的过程中,社会组织的作用不断消退,现在已经很难找到独立的社会组织,很多社会组织基本是依附于政府,多数已经行政化了。找政府跟找社会组织已经没有区别。在没饭吃找政府,有困难找政府的思路支配下,在中国出现了国家万能、政府万能的思想。这种思想不仅影响了群众,而且也影响了干部。正是在这种思想支配之下,李雪莲所告的主体越来越多,已经超越了法律关系的范畴。干部们虽然对这种现象有疑惑,但始终没有想过的问题是:群众的想法与权力的扩张有着密切的关联。在这时候我们需要思考,法律所能解决的都是有限的。只有那些能够纳入法律关系调整的对象才能运用法律方法或者法治方式来解决。于是,在法律无法解决李雪莲的诉求之后,政府接纳了李雪莲的上访,当了政治社会学意义的“被告”。只不过,所接受的不是法律的审判,而是广义“社会”的“审判”。即政府要接受的是统治“合法性”的审判。就像电影中的一位高级领导讲的,上访所反映的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就可能会涉及执政地位的稳定。这是基于上访的政治意义所作的诠释。
然而,在电影中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是含混的。就接受李雪莲案件的上访来说,一些领导干部奉行的是实质意义上的法治观。而从干部们都惧怕上访来看,又表现出对形式法治的渴望。这是一种对法治欲迎还拒的心理,而在运用方式的混合吸收来看,所表现出来是对法治的实用主义姿态。这里面既包含着干部对法律的不同认识,也包含着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两种思维方式的抗争;既包含着干部法治思维的差异,也显现出管理思维与法律思维的矛盾。这里的问题在于,在面对思维冲突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究竟是一断于法,还是要德法并举?为了使法治能够贯彻下去,西方法理学为人们支的招数是道德与法律的分离命题,而我们却走向了把各种规范整合,要走综合治理之路。在这里需要思考的理论问题是:我们该如何对待法律与其他行为规范的分离,以及该如何或者在什么时候在能统合。一味强调分离命题是不是能解决中国的问题,但走向统合能不能解决问题。我们该怎么办?一断于法必定会强化法律的权威,形式法治肯定会被抬到前台,而德法并举肯定是混合法治的综合治理。西方人因为重视逻辑而把法律抬到了至高至上的地位,强调宪法最高法律至上。而中国则因为思维方式中的整体、辩证和实质因素,因而强调整合、统合意义上的综合治理。在西方有些国家走向法治的时候,我们的法治建设还在探索之中。
从电影所反映的情况来看,李雪莲玩法用法显得非常“自然”,然而人们对玩弄法律谴责很少,甚至没有受到法学家的质疑,而对秦玉河背离“道德”的约定颇有微词。个别领导干部玩法用法却显得比较沉重,会随时会面临着秉持形式法治论者的拷问。我们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在对待法律的态度问题上,领导干部与李雪莲并没有质的区别。他们对待法律、法治都是实用主义的姿态。区别仅在于李雪莲玩法用法的姿态是直白的,自己滥用了法律也没有心理上的不安,反而是在理直气壮地要求在法律上或者道德上给予予以救济。这说明什么?说明在法治建设问题上,人们缺乏对法治正当性的认同。没有把对法律忠诚当成职业道德要求。从“我不是潘金莲”所表达的诉求来看,李雪莲所要的是她的道德荣誉感,而不是从离婚中获取的人身自由。我有一个也许不一定正确的看法,来自西方法律价值与中国人的价值需求可能有很大的出入,正义、自由、民主、法治等很难在短期内深入普通人的心田。 正是因为如此,导致了法治在干部心目中仅仅是管理工具,实施法治重视法律似乎与法律价值无关。为达到管理的直接目标,不重视不运用法律也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情。并且这种不重视是有“理论”支持的。即为了更好地实施法律,我们不能像西方那样坚持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分离命题,而应该奉行统合、综合的命题。在法治方式中把各种规范、各种方式都要运用到处理问题的智慧之中。人们很容易接受“仅靠法律是不够的”,“法律并不能解决所有的纠纷”。这种无需论证的简单而正确的判断就足以使法律失去权威。
法治在一定意义上是管理者的工具,但这种工具的运用需要很多技术,然而目前人们还不能很好地掌握这门技术。在这种背景下,我们该如何对待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只有在进行法治启蒙,法治思维水平有较大提升的情况下,法治中国建设才有可能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