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起事故让大师惊愕。
某天晚上,江苏江阴某村民与朋友喝酒后骑着电瓶车回家,不小心撞到了一辆停在路边的私家车,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由于该村民是醉酒驾驶,因此经交警裁定,该村民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但万万没想到,事后该村民的家人将私家车主告上法庭并要求私家车主赔偿40万元。在经法院裁定后,虽然该车主对此事故无责,但仍需承担10%以下的赔偿。
对于这个看似不够“公平”的结果,警察叔叔也做出了解释。
1、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中,由于被撞车辆按规停放,且与道路存在一定间距,没有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所以不需要承担主要责任,但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所以,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重点,就是这个【七十六条】。这条法规,规定了在机动车与行人或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时,即使机动车一方完全无责,也要进行赔偿。在一些卫道人士眼中,这是最具人道主义的法律条文,因为他保护了弱者,保护了行人和非机动车。甚至有了那么点劫富济贫,绿林好汉的味道。
这条法规为何设立,大师以为归根结底是因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机动车近年来的激增造成的。因为机动车本身是一个危险源,有没有机动车在路上行驶对其他人的危险是不一样的,所以机动车要为增加的危险负责。
但是如果让守法者负担10%的责任,公平是否会失去平衡?
毕竟随着无处不在的电子警察和日益加重的处罚力度,机动车主动违章的现象已经减少了很多。反倒是行人与非机动车,对交通法规的蔑视和行人交通安全意识单薄,依靠着这个“不太公平”的【七十六条】成为了部分人有恃无恐的罪魁祸首。其实很多人说:撞死不赔,太没人性。但大师要说的是,他们没搞清【撞死不赔】与【找死不赔】两者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