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后在网上抢红包,要缴个税了?!到底什么情况?
早上,一条微博热搜突然横空出世:
#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
这条热搜让广大吃瓜群众虎躯一震,难道以后在也不能随心所欲地发红包了?对此很多同学表示很“震惊”:
当然,当大家沉静下来,仔细查看才发现是虚惊一场,我们来具体看一下是怎么回事!
网上抢红包要缴税了:
个人可免,企业按"偶然所得"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印发公告,根据公告,
网络红包纳入礼品范围
,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不过,并非所有在网上抢的红包都需要缴税。
此次调整仅限于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带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
并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企业按“偶然所得”缴税
近年来,网络红包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不少企业通过发放网络红包开展促销业务,一些平台也通过红包来刺激消费者重复消费。
除此之外,由于操作便利,不少企业还通过网络红包来转款,甚至有的单位还通过红包来发放工资。
自2014年春节微信红包首次亮相以来,抢红包的风潮愈演愈烈,也吸引了众多企业的“入局”。如今,“抢红包”已成为佳节必备。随着人们新的支付习惯日渐养成,移动支付市场也迎来了蓬勃发展。
根据公告,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和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原按“其他所得”项目征税的部分收入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质
,
公告将其调整为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征税,税率为20%,与原“其他所得”税率相同,纳税人税负保持不变。
商品折扣折让不征税
此次规定列出了几种例外情况:
具有销售折扣或折让性质的网络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外,需要缴税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向个人发放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戚朋友之间互相赠送的网络红包。
有专业人士分析称,如某商家在电商平台做推广活动,通过APP(应用程序)向用户发放10万元红包,根据规定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网络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
因此,商家发放的10万元红包有2种解决途径,一是商家承担个税,10万元还原成税前金额12.5万元,按“偶然所得”代扣个税2.5万元,商家实际发放红包10万元;二是由广大用户承担个税,商家代扣代缴个税2万元,扣完个税后发放8万元红包。
根据规定,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在“双11”“6·18”期间推出的满减活动,则是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堵住偷税漏税缺口
对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征税,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堵住偷税漏税缺口的必然之举。但在此前,由于缺少明确的认定,这类企业红包是否应该纳税还存在争议。有声音称,企业红包既不利于税收公平和收入公平,还可能为企业偷税漏税开口子。
事实上,早在2015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就发布了《
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其中对网络红包收税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界定,规定企业红包需要收税,个人间互发的红包不需要收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从性质上看,企业发放的网络红包,属于公告所指礼品的一种形式。
因此,网络红包的征免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礼品税收政策执行,即企业发放的具有中奖性质的网络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
最近有不少小伙伴问这个问题,关于微信、支付宝做账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其实早有政策明确规定,今天再给各位会计朋友复习一下。
先看看微信收款如何做账
千万不要做错了
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否则没有相关的凭证不好证实。
转入微信余额时:
借:其他货币资金
贷:银行存款
购买货物时:
借:库存商品
贷:其他货币资金
新办企业,公司账户没有存款,老板发放工资选择现金发放或微信转账,如何写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贷:其他应付款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库存现金。
假如我收入100块,开了100块的发票给客户,实际到账是99.9元,还有0.1元的微信扣的手续费是没有原始凭证,如何做账?
开发票(这里不考虑税)
借:应收账款 1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收到钱
借:银行存款 99.9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0.1
贷:应收账款 100
如果想再正规一点,可以在凭证后附一个文字说明,说明微信扣手续费,金额较小无法取得外部证据,特此说明,再让领导签名批一下即可。
关于微信转账如何做账的相关问题,相信您看完本篇文章,应该有所了解。对于微信转账做记账,值得一提的是,收到款截图最好打印出来相关的账单或是明细,这样也算是有原始凭证。
支付宝、微信转账,
国税总局早有明确规定
税务总局明确:支付宝、微信支付属于非现金支付方式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何冰 在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中说到:
……
九.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六方面资料中,第三项必备资料为“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在对方法律主体消失或者处于“停滞”状态的情况下,现金方式支付的真实性将无从考证,为此《办法》对支付方式作出了限制性规定。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既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类支付凭证,也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第三方支付账单或支付凭证等。
微信收款的会计分录怎么写?
放在什么科目?
微信转账的要如何做会计分录的,该放在什么会计科目呢?这个问题应该有不少的会计还是一头雾水,今天统一回答。
(一)微信转账和支付宝可以计入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
,
下设微信和支付宝二级明细
。
(二)具体账务处理是:
1.微信或支付宝转账购买办公用品的:
借:管理费用-办公费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2.微信或支付宝收到销售款的:
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3.提现的: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货币资金-微信或其他货币资金-支付宝
(三)其他货币资金是指企业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其他各种货币资金,即存放地点和用途均与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同的货币资金。
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和存出投资款等。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持有的其他货币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