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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移动(硬刚)称:缺乏公平公正性

云头条  · 公众号  ·  · 2024-12-04 23:31

正文

2024 年 8 月 13 日,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发布《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应急指挥视频调度能力提升》招标公告,预算 14398.00 万元。




中标结果

2024 年 9 月 5 日发布中标结果,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14258 万元(中)。




中标产品品牌包括:华为、联创拓值、联想、海康威视、itc 等。


投诉处理结果

2024 年 11 月 25 日,甘肃省财政厅发布《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应急指挥视频调度能力提升第二次”(项目编号:2024zfcg00733)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应急指挥视频调度能力提升第二次公开招标


项目编号:2024zfcg00733


项目预算:14398万元


投诉人: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甘肃瑞辰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


中标供应商:中电万维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我机关依法对 2024 年 10 月 17 日收到的中移系统集成有限公司对“甘肃省应急管理厅甘肃省自然灾害应急能力提升工程预警指挥项目—应急指挥视频调度能力提升第二次公开招标”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标办法要求的证明材料,评审得分却低于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对需要提供证明材料的技术参数存在未完全响应的情形,应重新核查,并扣除相应分值,且投诉人报价低于中标供应商,中标供应商报价远高于市场价,严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因此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不合理、缺乏公平公正性。


经核查,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无法证明中标产品满足“(五)应急指挥中心音视频改造--市县级”中“市级”的“品目8 音频处理器”第❋1条、“品目10 ▲全数字会议主机”第❋4条、“品目12 主席单元”第❋2条及“县级”的“品目8 音频处理分析器”第❋1条、“品目10 全数字会议主机”第❋4条、“品目12 主席单元”第❋2条技术参数要求,但评标委员会就前述技术参数给予了中标供应商相应得分;根据投诉人投标文件,无法证明投诉人所投产品满足“(五)应急指挥中心音视频改造--市县级”中“市级”的“品目3 高清混合矩阵”第❋2条、“品目7 数字调音台”第❋2条、“品目8 音频处理器”第❋1条、“品目10 ▲全数字会议主机”第❋2条及“县级”的“品目3 高清混合矩阵”第❋2条、“品目7 调音台”第❋2条、第❋4条、“品目8 音频处理分析器”第❋1条、“品目10 全数字会议主机”第❋2条技术参数要求,但评标委员会就前述技术参数给予了投诉人相应得分;因此评标委员会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评标委员会就中标供应商、投诉人的其余评分项存在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情形。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认为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不存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形,因此未要求该供应商对其报价进行合理性说明,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且中标供应商报价未超过该项目预算金额,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报价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投诉人关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打分不合理、缺乏公平公正性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中最后一项产品报价为“系统集成服务费”,但“系统集成服务费”不在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中,设备报价要求中已说明报价含安装、调试等费用,即集成费,因此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再报“系统集成服务费”,不符合采购需求和报价要求,不能通过符合性审查,应属无效投标。


经核查,招标文件“第三章 电子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二部分 商务技术文件”的“(五)开标一览表”规定:“注:1.报价应是设备主机及附件货款、运输费、运输保险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及其他应有的费用”、“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一部分 商务要求”的“(一)报价要求”第2条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投标总报价等于但不限于(售后服务+货物出厂价+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的相关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伴随服务费等费用)(注:售后服务及质保期内产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应含在投标报价内)”,该项目采购需求包含系统集成服务费用,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报价明细表》中将其所投产品涉及的“系统集成服务费”单独列为一项进行报价不违反前述要求,且根据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材料显示,中标供应商《报价明细表》中的其余报价不含“系统集成服务费”,不存在将该费用进行重复报价的情形,而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就中标供应商在《报价明细表》中是否就“系统集成服务费”进行重复报价的问题要求中标供应商进行澄清,但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 故投诉事项 2 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 1 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中标结果。


2、对于评标委员会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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