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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之话商麻·风向-5 最高院:无特别约定,股东 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法释  · 公众号  ·  · 2019-08-15 08:53

正文


法释之话商麻·风向-5

最高院: 无特别约定,股东

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019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解读之三

摘要:公司法未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出资比例”是实缴出资比例还是认缴出资比例作出明确规定,在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未就出资比例作出规定的情况下,股东应当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公司法》并未对上述“出资比例”是指认缴出资比例还是实缴出资比例作出规定,实践中容易产生争议,特别是 2014 年实行公司资本认缴制以后。

刘俊海教授认为,破解这一难题时进应当区分两种情况:( 1 )在有一名或者多名股东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种解释符合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公平观念。( 2 )在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按其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此种解释不仅能确保股东会决议的作出,而且也符合股东设立公司时对其控制权比例和表决权比例的预期。(刘俊海著:《现代公司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104 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 2011 3 号发布,法释〔 2014 2 号修改)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9 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 8 【表决权应否受到限制】明确, 股东认缴的出资未届履行期限, 对未缴纳部分的出资是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表决权等问题,应当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来确定。 公司章程没有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也没有作出决议的,从尊重设立公司时股东的真实意思出发,应当按照认缴出资的比例确定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决议,未根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上述规定,似可得出以下结论,即股东行使表决权是按认缴出资比例还是按实缴出资比例根据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确定;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未明确的,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这里可能需要明确的是 ,股东(大)会作出有关表决比例的决议是否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拟被限制的股东是否需要回避表决。 根据行文,股东(大)会决议是与公司章程并列的,而修改公司章程需要公司表决权 2/3 以上特别决议通过,股东(大)会作出关于表决权比例的决议似通过特别决议更为慎重。通过股东会决议限制股东权利时,虽然股东会决议一般只需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公司法》第 28 条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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