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被发现存在关联方占用资金,在制定解决资金占用措施时,一般会收取利息。在原先未约定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协商收取利息属于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与交易对手方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未导致金融资产终止确认,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计算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重新计算的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应当根据将重新议定或修改的合同现金流量按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或者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的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或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如适用)折现的现值确定。
在重新协商收取利息的情况下,应不构成合同的实质性修改,不会导致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应根据修改或重新议定合同的规定,按协商后的合同条款重新计算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账面余额,并将相关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如果利息存在非公允部分,其对应的利得应直接计入权益)。
在计算修改后合同现金流量时,应包括未来期间收取的本金和利息部分,如果对以前期间追溯性收取利息,在重新计算关联方占用资金的账面余额时,应包括在未来期间现金流量中。追溯性收取利息不涉及对以前期间会计报表的追溯性调整,利息收款权利产生于重新协商合同的生效日。如果上市公司在资产负债表日后重新协商且修改了利息收取条款,也不应调整当年度财务报表,应作为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予以会计处理。
原实际利率应为初始确认公允价值计量金额时所使用的折现率。对于可随时偿还的占用资金,其原实际利率应为占用开始日信用等级相当的类似金融工具(计价的币种、条款、利率类型和其他因素相类似)的当时市场利率,而不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