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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和专利设计有区别,为何仍被判侵权?

知识产权那点事  · 公众号  · 知识产权  · 2025-03-18 18:24

正文


“我的产品和他的专利产品不一样,还是被判构成近似设计?”“改变或添加部分设计元素是否还构成对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开设网店的典某商行经营者发出这样的疑问。宠物用品行业是宠物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该行业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上宠物用品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也逐渐增多,一起来看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这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


基本案情



李某系名称为“猫转盘(抓抓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经调查发现典某商行在电商平台上开设的“喵*”店铺公开销售名称为“实木剑麻猫抓板……猫咪玩具”的产品(以下简称被诉侵权产品)。李某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整体形状与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整体形状无明显差异,在普通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足以将二者区分开,因此典某商行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典某商行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与合理开支。




裁判结果


自贸港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诉侵权产品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均为猫转盘,属同类产品,可以进行相同或近似的外观设计比对。涉案专利设计要点在于形状,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整体结构、形状基本相同,不同点在于底座的形状、玩具的选择和毛毽子是否带有铃铛,被诉侵权产品底座的耳朵和用于固定毛毽子的凸起部分形状均为圆形,涉案专利为三角形,但底座位于产品底部,整体视觉占比较小,且二者结构非常相似,其产生的作用以及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玩具和毛毽子的不同对整体视觉效果也不足以产生显著影响,且宠物玩具通常是可选择、可替换的,以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二者无实质性差异,构成近似设计。



上述产品细微差别不足以对普通消费者产生显著影响,故被诉侵权设计被认定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典某商行以经营为目的,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其电商平台上的网店销售、许诺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构成对李某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自贸港知产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被诉侵权产品的价值和销售情况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典某商行赔偿原告李某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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