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生态环境部第一次明确释放信号。
近日,生态环境部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蒋火华表示,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数据造假,当前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排污单位。
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司长蒋火华。图源:生态环境部
未来,环境部将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依法压实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等各自法律责任,让法律“长出牙齿”。
事实上,去年12月,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已经开始征求意见。其中规定,
一旦出现数据造假问题,不光监测机构要受处罚,排污单位也要受处罚。
生态环境部例行新闻发布会,向来是每个司局轮流作答,这一次轮到了生态环境监测司。
在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有媒体问起了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数据造假——请问环境部在打击监测数据造假方面做了哪些工作?如何进一步加强监管,确保我们的监测数据是真实可信的?
新闻发布会现场。图源:生态环境部
对此,蒋火华表示,对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生态环境部始终高度重视。数据质量是监测工作的“生命线”,一条虚假的数据,比没有数据更可怕!
因此,环境部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始终“零容忍”,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搞下不为例。
随后,蒋火华进一步指出了当前问题的症结。他表示,当前造假问题的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排污单位。
在自动监测方面,主要是一些排污单位为逃避监管,伙同或指使设备运维方造假。
而在手工监测方面,主要则是在排污单位暗示、默许下,一些第三方监测机构为抢占市场或节省成本而造假。
印象中,这应该是环境部第一次把矛盾直接对准了排污单位。而在此前的历次表态中,环境部大多强调的是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
事实上,类似的观点一直都有。“环保圈”网友就曾说过,第三方根本就不愿意造假,但企业是客户,谁出钱谁说了算。
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内蒙古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总工程师路全忠也建议,要加大对第三方机构造假的打击力度,同时作为“得利方”的委托方也应受相应处罚。
路全忠调研发现,去年在内蒙古发生的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案例约有150件,已涉及市场中的大多数第三方机构。他曾经询问造假机构人员,以后还造假吗?对方表示:“我不造假活不了,被处罚后还是要造假。”
为什么会出现这一状况?根本原因是在委托方。一些委托方压低价格,只为买一份“达标报告”甚至“假报告”。而第三方机构“我不做别人做”,为了生存就只能造假了。
这些原因,最终形成了“得利的是委托方,处罚的是第三方”的局面。
因此,路全忠建议,在加大对第三方机构造假打击力度的同时,还应根据造假情况,将相关得利方纳入处罚范围。
面对这一现象,生态环境部打算怎么办?
蒋火华表示,下一步,他们将从制度、管理、技术、队伍四个方面发力,加快遏制并扭转监测造假态势。
其中,第一项措施就是“强法治”。要全力推进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出台,依法压实排污单位、第三方监测机构等各自法律责任,让法律“长出牙齿”。
看得出来,生态环境部的办法之一,就是通过出台法律,压实排污企业的责任。
未来,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会如何压实排污单位的责任?从去年公布的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中就能略窥一斑。
2024年12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对这份条例征求意见。
图源:生态环境部
“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排污单位要求、指使、暗示其委托的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影响、干扰监测结果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第一款又是如何规定的?它的内容是:
排污单位或者监测机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或者停业整顿,对从事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活动的监测机构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
简单理解,排污单位要求、指使、暗示监测机构造假的,与监测机构同罪。
这样一来,也就是
压实了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不再出现“得利的是委托方,处罚的是第三方”的结果了。
未来,这份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何时才能发布?
蒋火华表示,在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的征求意见中,环境部收到了来自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检验检测机构、科研机构、法律专家及社会公众等反馈意见近400条。
这些意见,很多都十分具有建设性,环境部进行了逐一梳理、认真分析、充分吸纳。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积极配合司法部做好立法调研、论证等工作,力争推动条例早日与大家见面。
据生态环境部官网披露的2022年数据显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全国共查处自动监控环境违法案件1533起,合计罚款1.28亿元,向公安机关移送232起。
数据来源:生态环境部官网
自2021年开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来,生态环境部已发布3批20起相关典型案例,极大地震慑了此类违法行为。
“开展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是了解和掌握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主要手段,是实施固定污染源精准治理、依法监管的重要支撑。”山东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高级工程师刘常永表示,但一段时间内,重点排污单位串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造假一度成为行业潜规则。“
有的排污单位受经济利益驱使,通过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虚假标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逃避监管,串通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不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如实公开监测结果,超排偷排,影响恶劣,所以必须要坚决‘打假’,让监测数据归真。
”
在国家层面,有关打击自动监控领域违法行为的政策先后出台。比如,2022年,国务院发布的《“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指出,严格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测)设备运维机构监管,严厉打击自动监控(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同月,生态环境部印发的《“十四五”生态环境监测规划》指出,完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管理约束和调查处理机制,对数据造假行为严查严罚,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2022年7月,生态环境部出台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标志着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管理步入精细化、科学化、现代化的轨道。
“打假”就要动真格!排污单位要注意,2023年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会议已经明确提出,“持续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环境违法犯罪”。
在以往的执法过程中,有的重点排污单位自以为将自动监测设备委托给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运维后,数值超标、数据造假等责任就应该由第三方承担,与他们没关系,当起了“甩手掌柜”。
对此,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主任王亚男认为,第三方造假,主体责任仍然是排污单位。她进一步阐述,
非第三方主观故意的弄虚作假行为,与排污单位的授意指使脱不了干系,根子在排污单位,必须由排污单位负造假责任。
如果第三方主观故意为节省运维商自己经营成本而产生的造假行为,也会影响排污单位,但属于排污单位自己所签署的商业服务合同不谨慎、所托非人所致,排污单位理应承担后果。
王金雷也提醒:“不论造假的动机是什么、是否参与其中,排污单位都具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
(来源:环保圈、环境经济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