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创 声 明
| 本文作者:
金融监管研究院 高级研究员 陈菲
,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我们在办理跨境业务时,一般需要先区分业务类别,判断能不能做,然后再考虑该怎么做。一项跨境业务能不能做,大多时候取决于是否获得监管的行政许可,即有没有完成相应的核准或登记手续。在我国跨境贸易及投融资高水平开放的今天,需要核准的项目越来越少,我们遇到的更多是需要办理外汇登记的业务,我们将分两期就这些需要在外汇局办理的实行外汇登记管理的业务来聊聊这一话题。
一、经常项目业务
(一)名录登记
(二)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登记
(三)收入存放境外登记
二、资本项目业务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登记
(二)存托凭证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三)外债登记
.......
银行(或支付机构)在为进出口企业办理资金跨境收支时,需要先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查询名录,也就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这个名录是企业凭《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表》、营业执照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名录登记后获取的。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或注销的,企业还要在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外汇局实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管理,就是根据对企业的非现场或现场核查结果,结合企业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企业分成A、B、C三类,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A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适用便利化的管理措施,B、C类企业的贸易外汇收支,在单证审核、业务类型及办理程序、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具体来说,就是对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实施电子数据核查管理,对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实行事前逐笔登记管理,银行凭外汇局的登记证明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银行与企业均可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银行版和企业版查询企业名录。但不是所有外贸企业都需要办名录,年度货物贸易收付汇累计金额低于等值20万美元(不含)的小微跨境电商企业,可免于办理名录登记。
★需要关注的问题
1.怎么确定客户是否为年度内货物贸易收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
外汇局每月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公布年度内货物贸易收汇或付汇累计金额超过等值20万美元、以及超过18万美元且不足20万美元的非名录企业名单。
具体查询和下载路径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企业信息查询”“非名录企业名单查询模块”。银行和支付机构可将上述名单与自身企业客户名单进行比对。
2.企业通过“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或“国家外汇管理局数字外管平台”申请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是否仍需携带申请材料原件至外汇局进行现场核验?
不需要,目前企业名录登记业务可全流程网上办理。
3.支付机构本身也需要办理名录登记,在完成名录登记后方可开展外汇业务。
企业办理下列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在收汇、付汇、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或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办理登记:
1.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
2.B类企业超可收、付汇额度的贸易外汇收支;
3.B、C类企业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以上(不含)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
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出具《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银行应凭外汇局签发的《登记表》办理业务,并通过货贸系统签注《登记表》使用情况。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对于退汇时间间隔在180天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回的退汇业务,实行跨境贸易高水平开放改革试点企业免于在外汇局登记,可到银行直接办理。银行自主决定审核交易单证种类。
(2)B类企业原则上不得办理90天以上(不含)的延期付款业务、不得签订包含90天以上(不含)收汇条款的出口合同。
如果在分类监管有效期内,B类企业此前导致降级的情况已改善或纠正,且符合条件的B类企业,自列入B类之日起6个月后,可经外汇局登记办理前述业务。
根据现行规定,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境内机构将出口收入或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应开立用于存放境外的境外外汇账户。境内机构开立境外账户,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所需材料主要有:
1.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的书面申请;
2.出口收入存放境外企业还需提供《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登记表》。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境内企业集团实行集中收付的,应由主办企业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开户登记手续。
2.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开户登记时,应确定企业存放境外规模。境内机构年度累计存放境外资金不得超出已登记的存放境外规模。
3.企业如需提高存放境外规模、境内企业集团调整参与成员公司的,应持书面申请书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变更登记。
(一)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登记
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证监会批准投资于境内证券期货市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从境外汇入外币或人民币,通过在我国境内开立资金和证券账户,开展符合规定的证券投资的制度。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资金实行登记管理。境外机构投资者在取得证监会《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应委托主报告人向外汇局申请办理登记。需要提交的资料为:
1.《境外机构投资者登记表》;
2.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如之前还未获得特殊机构赋码的,主报告人还应代境外机构投资者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特殊机构赋码,并在资本项目信息系统为其录入主体信息。
★需要关注的问题
1.合格投资者可自主选择汇入币种开展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汇入外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及时通知托管人直接将投资所需外币资金结汇并划入其与外币专用账户相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合格投资者汇入人民币进行投资的,可根据投资计划等,将投资所需的境外人民币资金直接汇入其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2.境外机构投资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在取得证监会换发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后10个工作日内,由主报告人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托管人等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更的,主报告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外汇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存托凭证(Depository Receipts,DR),是指在一国证券市场流通的代表外国公司证券的可转让凭证,属于公司融资业务范畴的金融衍生工具。按存托凭证发行或交易地点的不同,存托凭证分为美国存托凭证(ADR)、欧洲存托凭证(EDR)、全球存托凭证(GDR)、中国存托凭证(CDR)等。
举个例子:A国某公司(发行人)为使其股票在B国流通交易,将一定数额的股票委托本地某中间机构(通常为银行,称为保管人)保管。同时,根据发行人和境外某金融机构(存托人)签署的存托合同,存托人成为这一部分股票的名义持有人,也是公司的名义股东。之后,存托人在B国发行代表该股份的存托凭证(DR)。
DR按照发行方向的区别在我国主要分为CDR和GDR两类,CDR是中国存托凭证,是境外上市公司(含境外注册的红筹企业)在我国境内A股市场发行的DR;GDR是全球存托凭证,是我国A股上市企业到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的DR。
什么是存托凭证跨境转换呢?
存托凭证跨境转换,指符合相关规定的跨境转换机构将基础股票转换为存托凭证(简称生成),以及将存托凭证转换为基础股票(简称兑回),主要分为境内和境外转换机构。
根据外汇局要求,跨境转换机构以非新增证券为基础生成或兑回存托凭证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的,应向外汇局进行跨境证券交易登记。
其中:生成或兑回境外存托凭证的,应由境外转换机构通过其境内托管人办理;生成或兑回中国存托凭证的,应由境内转换机构办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为境内转换机构办理登记后,境内托管人凭登记凭证可为境内转换机构开立中国存托凭证跨境转换专用账户(人民币/外汇),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汇兑等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