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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医药代表迎来严查!

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 公众号  ·  · 2024-07-31 18:45

正文

来源: 医疗器械经销商联盟

编辑:木理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且24小时后方可转载!


省级新规出台:

9月1日起, 医药代表执业生变!


就在7月29日,江西省药监局官网正式公开了本省医药代表管理文件——关于印发《江西省医药代表从业行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其中显示,该文件由江西省药监局、江西省卫健委、江西省市监局三部门联合印发, 适用于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医药代表的备案以及学术推广活动等从业行为的管理, 自2024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管理办法》 明确提出,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先在医疗机构登记建档,医疗机构 不得允许未经登记建档的医药代表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


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 “三定两有” 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 )原则,建立本医疗机构医药代表接待管理制度,对医药代表学术推广活动进行预约接待, 对未提前预约的医药代表不予接待。


另外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还建立了 两个“负面清单” 医药代表 行为负面清单和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 接待医药代表行为负面清单, 分别对拜访和接待双方的禁止行为作出明文规定。



江西省此举并非个例,上半年 海南、上海、湖北、 福建、湖南 等大批省市便密集发文,明确医药代表院内拜访的相关合规制度和要求。 2024年, 医药代表的职业生态正在极速发生转变!


医药代表,多省开启严查严管!


6月21日 海南省 卫健委印发 《海南省公立医疗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应 按照 “五定两有” 定接待时间、定接待地点、定接待人员、定学术交流对象、定学术交流内容,有接待流程、有接待记录 )原则实行预约接待。 对未提前预约或身份信息复核未通过的, 一律不予接待。


同时规定,医药代表在院内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以下 七大类禁止情形:



4月份 上海市 卫健 委等三部门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工作 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实施细则》,强调严格执行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接待管理制度和医院内部接待医药代表流程, 接待应符合 “三定四有”规定: 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有监控。


2月份, 福建省 卫健委发布《福建省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接待医药代表管理暂行规定》,并于3月起正式执行,有效期2年。


其中要求, 医药代表来院 必须登记建档、提前预约,并符合“三定 两有”规定: 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流程有记录 更强调医药代表在院内业务活动 严格禁止七大类情形 ,三次违规即 禁止该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并停用涉事企业的药品、器械产品。


同样是2月份, 湖北省 药监局发布消息,其与省卫健委已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的通知 》, 就全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药代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出指示:



1

明确要求按照《 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加强备案管理;

2

明确医疗机构按“ 六明确 ”要求建立接待制度;

3

明确医药代表进入医疗机构实行预约管理;

4

明确医疗机构要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医药代表诚信记录档案,并且逐步完善诚信档案。


1月底, 湖南省 药监局发布《关于规范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行为自觉维护廉洁诚信守法经营市场秩序的提醒告诫函》, 强调规范医药代表学术推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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