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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答复|关于市场监管首违不罚清单的问题

市监学习驿站  · 公众号  ·  · 2025-02-21 07:00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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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问题,市场监管 总局给予了答复。

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是否为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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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敬启者:

由于对国市监稽发(2025)10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的文件性质无法认定,请明确一下该文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


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 属于规范性文件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2-19

关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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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其中的第三序列号以及第六序列号中的事项“经营不符合gb7718等”该免罚条件或者不予处罚条件中都有属于食品经营环节;如果主体对象为生产商是否符合这里面的食品经营环节,是否符合该条件?请贵司给予解答。


答: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的“经营不符合gb7718和28050”的免罚条件 明确规定仅限于食品经营环节,不包括食品生产者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2-19

关于适用国家总局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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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正文中有“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的表述。

那么当基层适用该清单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是否需要没收非法产品?还是说只需要监督当事人自行无害化处理、销毁?


答:

适用清单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要 监督当事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召回,并依法监督当事人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2-19

来源: 市监学习驿站、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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