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31710的本部分规定了自驾车露营地建设与服务的术语与定义、选址与规划、服务设施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自驾车露营、房车宿营为主要休闲活动的休闲露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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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5845.2 城市公共交通标志 第2部分:一般图形符号和安全标志 GB 7959 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 8408 游乐设施安全规范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663 旅店业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准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10001.2 标准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2部分:旅游休闲符号 GB 13495 消防安全标志
GB/T 14308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GB 1563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GB/T 16767 游乐园(场)服务质量
GB/T 18973 旅游厕所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GB/T 19012 质量管理顾客满意组织处理投诉指南
GB/T 25895.3 水域安全标志和沙滩安全期 第3部分:使用原则与要求 GB/T 31710.1 休闲露营地建设与服务范围 第1部分: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67 汽车库、修车库、提车场设计防火范围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CJJ 14 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
CJJ 45 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CJJ 169 城镇道路路面设计规范
GB/T31710.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自行式房车 motorhme;motor caravan
具有自主能力,依靠自身牵引力前进行驶的房车。
3.2
拖挂式房车 trailer;caravan
无动力系统,需要外力牵引行驶的房车。
4.1.1 有路况良好的道路进出营地,并于所在地的交通干道相连接。
4.1.2 城市或城镇的营地的车程时间宜为3h以内,不宜超过4h。
4.1.3 营地周围风景优美,环境质量好,远离易发生自燃灾害的地域。
4.1.4 应以保护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为选址的前提。
4.1.5 营地50km车程范围以内宜有加油站。
4.1.6 露营地周边1h车程范围内应有提供必要求助的设施或条件。
4.2.1 宜由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规划和设计。
4.2.2 应充分衔接所在地的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上位规划。
4.2.3 应充分利用所在地的交通、电力电信、给排水、环境卫生等基础设施。
4.2.4 应充分结合所在地的气候地理环境、文化习俗及乡土建筑风格等因素。
4.2.5 应形成有特色主题的总体风格,与周边自然环境协调,达到优化景观的效果。
4.2.6 结合生态承载力和投资强度,科学测算接待规模和结构,合理设置营地的规模指标、设施结构和服务项目。
4.2.7 总体布局合理,功能分区科学,交通组织顺畅,满足集约型管理服务和露营活动需要。
4.3.1 营地的基础功能区包括出入口、服务中心、停车场、自驾车露营区、房车宿营区、服务保障区、废弃物收纳与处理区。
4.3.2 可根据具体的功能定位设置木屋住宿区、帐篷露营区、儿童游乐区、户外运动区、露天活动区、商务活动区、宠物活动区等特色功能区。
4.3.3 相关功能区应充分借助和利用周边的自然、人文等物资和空间,便于形成独特的露营休闲体验。
4.3.4 各功能区之间的内部交通联络通畅。
4.3.5 各功能区之间应通过绿化带等方式进行适度隔离。
5.1.1 出入口位置合理,有醒目的标志物,满足车辆进出和交通安全的要求。
5.1.2 设立门卫和门禁系统。
5.1.3 在适宜位置设立可清晰识别的营地导视图。
5.1.4 可设置生态停车场,满足特定车辆和高峰时期停车需求。
5.2.1 应毗邻服务中心设置停车场。
5.2.2 结合正常时段接待容量和休闲活动规模,科学设置车位数量和结构。
5.2.3 场地宜铺设草坪或做生态型硬化处理。
5.2.4 分区和流线标识清晰醒目,设回车线。
5.2.5 宜有车辆清洗设施和故障维修点。
5.2.6 可安装监控器或设专人管理,预防车辆丢失或其他安全事故发生。
5.3.1 内部道路应遵循人行、车行相分离。
5.3.2 道路走向宜曲不宜直。
5.3.3 车型道路应硬化,路面应符合CJJ 169的要求。
5.3.4 尽端式道路的回车场应充分满足相应车辆的转弯半径需要,设置符合GB50067的要求
5.3.5 应设置专门的步行道。
5.3.6 可设置电瓶车道、自行车道、马道等内部交通道。
5.3.7 在道路适宜位置设置行进方向、速度限制、警示警告等交通标识。
5.3.8 营地内常规车行道车速限制应不超过10km/h。
5.3.9 如有桥梁,应在桥端公示车辆荷载标识。
5.3.10 道路两侧应进行绿化,景观效果好,其中道路交叉口的绿化不影响视线。
5.4.1 位置合理,与出入口道路和其他功能区连接顺畅,便于露营者集散和服务衔接。
5.4.2 建筑风格与环境协调,体现营地特色,夜晚照明良好,具有建筑标志性和视觉导向性。
5.4.3 建筑体量适宜,内部空调使用率高,使用面积与接待规模、服务功能设置相适应。
5.4.4 室内通风和光照条件好,温度和声音环境舒适。
5.4.5 前台接待空间充足,服务岗位数量与接待内容相适应。
5.4.6 有适宜的空间和设施供露营者等待和短暂休息。
5.4.7 室内绿化、装饰和展陈应体现营地的特色和主题。
5.4.8 应有资料架,提供休闲露营指南和相关资料。
5.4.9 应配备宽带或无线上网设备。
5.4.10 应配备信息自助查询、移动设备充电等设施。
5.4.11 应配备无障碍设施和通道。
5.5.1 服务保障区可与服务中心合并设置。
5.5.2 管理办公区规模适宜,满足常驻人员工作需要。
5.5.3 应设置购物店,提供基本生活用品和相关休闲用品。
5.5.4 应提供洗衣服务,提倡露营者自助洗衣。
5.5.5 应设置公共餐厅,提倡露营者自助烹饪。
5.5.6 应提供医疗服务,配备基本急救药品,能进行急救治疗。
5.5.7 应设置布草换洗和易耗资料储备间,保障日常更换更新。
5.5.8 综合特色休闲活动,能提供相关器材、设备的租赁服务。
5.5.9 可设置会议室和商务中心,满足露营者特定商务活动和交流需要。
5.6.1 自驾车营位由停车位和帐篷位组成,营位数量宜不少于20个。
5.6.2 每个自驾车营位的占地面积宜不小于50m2。
5.6.3 停车位应做地表生态硬化,标线清晰。
5.6.4 帐篷位应高于周围地面15cm及以上。
5.6.5 帐篷位宜为草坪,或生态硬化,或架空的木质平台,排水效果好。
5.6.6 车辆停泊后的两车间距离应不小于2m,有绿化带或美观的栅栏隔高。
5.6.7 营区应配备电源、照明、给排水和垃圾收集设施。
5.6.8 宜位树木、花架,遮阴效果好,并兼顾景观效果。
5.6.9 宜配备遮阳遮雨伞、自助烹饪炉、烧烤设施、户外餐桌椅等设施器材及安放处。
5.6.10 应配备公共使用的开水房、洗漱池、淋浴间和小型活动场。
5.7.1 房车宿营区由自行式房车营位和拖挂式房车营位组成,营位数量宜不少于20个。
5.7.2 自行式房车营位和拖挂式房车营位宜各自分区设置。
5.7.3 每个房车营位由停泊位和附属休闲区组成,占地面积宜不少于80m2。
5.7.4 房车停泊位地面做生态硬化,排水良好,道路出入角度适宜。
5.7.5 附属休闲区宜有树木、园艺、沙地、水等景观配置。
5.7.6 房车停泊后的两车间距不小于3m,有绿化带或美观的栅栏隔离。
5.7.7 营区应铺设给排水管网,以及电源、有线电视、网络等综合管线,合理设置与房车相应设备的借口。
5.7.8 营位内宜配置遮阳遮雨伞、自助烹饪炉、烧烤设施、户外餐桌椅、垃圾收纳箱等设备器材及安放出。
5.7.9 应在合理位置配备盥洗间、淋浴间、厕所、垃圾收纳箱等。
5.8.1 垃圾收集箱数量适宜,分布合理,造型美观,结实耐用,防雨、仿腐、防燃,实施分类收集。
5.8.2 对废弃电池、污油等危险废弃物应专门回收。
5.8.3 设置废弃物收纳站,位置与其他功能区有一定距离,位于营地下风处,并有绿化带隔离。
5.8.4 收纳设施设备齐全,场地清洁、无异味。
5.8.5 对污水、废弃物及时外运,进行无公害化处理。
5.8.6 宜设置污水处理站,排放符合GB 8978的要求
5.8.7 应引导鼓励露营者将自己产生的垃圾带走处理。
5.9.1 可设置休闲俱乐部,提供品酒、品茶、阅读、健身等各类休闲设施和服务。
5.9.2 可设置木屋住宿区,设施和服务应达到GB/T 14308中二星级的必备条件,卫生状况应符合GB 9663标准相关要求。
5.9.3 可设置专门的帐篷露营区,提供集中的帐篷露营设施和服务。
5.9.4 可设置儿童娱乐区,游乐器材和设施安全、可靠,符合GB 8408的相关要求。
5.9.5 可设置户外运动区,提供戏水、垂钓、健身路径、团队训练等活动场地和服务。
5.9.6 可设置休闲娱乐区,提供棋牌、KTV等娱乐设置和服务。
5.9.7 可设置露天活动场,开展聚会、篝火、电影等聚集型休闲活动。
5.9.8 可设置商务休闲区、宠物乐园等功能区。
5.9.9 根据要求,按照突出特色、增进体验和生态环保的原则,可设置其他特色功能区。
5.10.1 在服务中心、服务保障区和自驾车露营区应设置公共厕所,其他功能区根据实际需求设置。
5.10.2 通风和照明良好,整洁无异味,标示规范醒目,建筑造型与环境协调。
5.10.3 设计符合CJJ 14的要求,排放符合GB 7959的要求,不污染自然水体。
5.10.4 设施和卫生管理指标应达到GB/T 18973 的二星级及以上要求。
5.11.1 应多使用风能、太阳能、水能等清洁能源供电。
5.11.2 电力线路应埋地敷设。
5.11.3 应配备应急照明设置或工具。
5.11.4 照明宜采用分线路、分区域控制。
5.11.5 灯光照度分配合理,兼顾照明效果、景观效果与舒适度要求。
5.11.6 出入口、服务中心、服务保障区应有醒目的室外照明,引导性强。
5.11.7 内部道路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符合CJJ 45的规定。
5.11.8 各营位的照明应使用柔和灯光。
5.12.1 营地及出入道路应设置规范、醒目的公共信息和交通引导标识,符号标志应符合GB/T5845.2的要求。
5.12.2 各功能区和场所的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符合GB/T10001.1和GB/T10001.2的要求。
5.12.3 营地及其周边环境中安全标志的设置和内容均应符合GB 2894的要求。
5.12.4 营地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应符合GB 15630 的要求,标志内容应符合GB 13495的要求。
5.12.5 营地临近大型自然、人工水域或悬崖陡壁等险要地段,应在适当位置设置醒目、规范的安全标志,内容应符合GB/T25895.3的要求。
5.12.6 标志标识牌应采用坚固、耐用的生态或仿生态材料,外观应与环境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