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针对集采药品质量相关问题,国家医保局发出函件,明确将于 1 月 21 日联合多部门,赴上海当面听取政协委员、专家的意见建议,以确保集采药品的质量和疗效。
交流提纲
介绍药品集中采购的基本政策和质量保障情况
质量可靠,是药品纳入集采的前提条件;参比制剂(主要是原研药),以及通过国家药监部门组织开展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方可纳入集采范围。集采由全国医疗机构填报拟采购数量,企业自主报价竞争,中选后签订采购协议,医保部门督促中选企业按协议保障供应。集采协议量一般在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剩余部分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拟采购品牌,无「一刀切」不允许采购使用「进口原研药」的制度安排。介绍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及医院参与研究试验等情况,集采投标企业均已通过一致性评价且接受药监部门对企业和品种 100% 全覆盖检查抽检情况。介绍 80 多家三级医院开展的、覆盖超 30 万患者的集采中选药品真实世界研究情况。介绍对发现质量问题的个别中选药品处置情况。 深入求证集采药品临床使用实效
听取临床一线关于集采中选药品使用实效的感受,重点收集中选仿制药与原研药在治愈率、治疗有效率、不良反应发生率等疗效和安全性指标方面存在差异,且有统计学意义、病例信息可追溯的案例。
按照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中选企业名称、有效性和安全性信息(如降压药用收缩压、舒张压值,抗肿瘤药用无进展生存期、复发率和转移率,降糖药用糖化血红蛋白达标率、空腹血糖达标率、肝肾功能指标等)的差异指标和变化幅度,汇总形成问题线索清单,正式移交药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同时,了解有关专家反映部分中选药品供应不及时的具体情况,坚决督促中选企业纠正,不能及时纠正的按标书约定处置。
共商进一步保障集采药品质效的意见建议
集采药品确实存在质量问题的,医保部门坚决按集采协议和相关制度追究中选企业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取消中选资格、纳入集采违规名单、给予失信评级等。同时,共同商议探讨进一步保障集采药品质效的有效途径,包括媒体报道的民革上海市委提案中的三点建议,如提请药品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加强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后的日常检查、完整公示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生物等效性试验结果、建立医疗机构药效对比证据的反馈收集渠道等。
封面来源:站酷海洛 Pl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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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cc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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