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名称: 清华中国电子数据治理工程研究院
清华中国电子数据治理工程研究院(JIDGE)于2021年7月经清华大学校务会批准成立,为学校校级科研机构。研究院聚焦数据治理领域,致力于开展基础理论、制度体系及关键技术的研究,努力为落实数字中国战略、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建设贡献思想与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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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军工研究员在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2024)上的主旨演讲:数字经济的公平逻辑与实现路径

清华中国电子数据治理工程研究院  · 公众号  ·  · 2024-04-01 09:11

正文

编者按

2024年2月23日,中国数字经济发展和治理学术年会(2024)在浙江大学成功举办。作为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的重要版块,年会由全球数字经济大会组委会联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13所高校及有关机构共同发起,旨在搭建数字经济理论与应用的学术交流平台,共同探索和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探讨和完善数字经济治理体系,进一步推动数字经济领域的前沿研究、人才培养与学科建设。本次大会聚焦“数字产业发展与范式变迁”“数字产业发展”“数字组织发展变迁”三大主题,国内外40余位数字经济领域著名专家以及在数字产业实践中取得优异成果的机构代表进行了主旨演讲和交流。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研究员、阿里巴巴集团原副总裁孙军工以《数字经济的公平逻辑与实现路径》为题进行了主旨演讲。本文根据孙军工研究员现场发言内容整理。

孙军工研究员作主旨演讲


作为曾经的司法工作者,感触比较深的是司法机关一直强调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优质的法律服务。我到企业工作后,特别是去年加入到浙大光华法学院,不同的职业角色丰富了我看问题的维度,再思考这句话,觉得这种认知有可取之处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可取之处在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治体系作为上层建筑中的重要内容,如何反哺经济、如何让经济有秩序有规范的发展是司法工作必须考虑的职能定位。值得商榷的地方在于,目前很多司法者以及行政执法体系的人员,对于数字经济和数据要素的理解并不透彻,把本职工作游离在数字经济发展之外,甚至是单纯的纠纷解决的定位,导致实践与理论出现偏差,在不能躬身入局数字经济的前提下何谈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我称之为“说起来是一件事,干起来却是两张皮”。因此,我建议今后的年会可以有更多跨界人士参与,特别是法律界的人士来参与数字经济发展的讨论。跨界融合、价值共生才是中国数字经济实现变道超车、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这也就引出我今天分享的主题《数字经济的公平逻辑与实现路径》。


“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社会各界用了大量努力才慢慢推动形成了这种共识。市场经济要素需要法律规则调控,只有法律规则的保障和指引,才能让经济发展又快又好,不至于在快速奔跑过程中越界出轨。从这个意义上说,数字经济不仅仅是法治经济,更是法治经济的数字化生命体,这是由数字经济本身所蕴含的公平逻辑和价值属性决定的。


我们研究数字经济应立足于打破学术本位局限,只有各行业都投身探索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的底层结构和发展前景,以及数字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所需要的与之相适应的政治法律制度,我们才可能实现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字经济维护和实现公平的法理基础就是确认并保障贸易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只有以此为依托,我们才可能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的同时积极消除数字鸿沟和法律障碍。相比于国外的实践,我国的数字鸿沟一方面在于代际年龄的差别,在于如何解决老年人使用移动智能终端等障碍。但另一方面,我们在行业之间的数字鸿沟同样是巨大的,行政执法、司法体系能否准确理解数字经济的运行逻辑?能否准确理解互联网+、数据要素X的概念?数据确权为何难以实现?我们需要在共同认同的法理基础上,集各方力量讨论问题以推进研究进展。


在工业经济时代,大企业独占高质量商业基础设施,对于资源、技术、人才的占有是其核心的竞争优势。中小微企业由于资源不足,没有与大企业竞争的能力。进入数字经济时代,所有企业都能享受世界级商业基础设施,市场可以通过不断地开发和创新来增大容量,中小企业更是可以通过平台联合起来成为一个整体与大型企业展开竞争,大型企业占有的人力资源优势就不复存在,中小企业争得一个和大企业公平竞争的机会,形象地说就是“小蚂蚁可以变成大象”,这其实就是数字经济带给每个人的非常直观的印象,这也就将发展数字经济必须重视保障公平实现作为一个重要共识提了出来。阿里巴巴在创始之初将“让天下没有难做的生意”作为自己的使命,解析这10个字可以发现,法治化内容其实是融入这家民营企业的文化基因的。“天下”就是国际化,“生意”就是商业化,“天下的生意不难做”必然强调法治化。但是后来阿里巴巴因为“二选一”的问题受到市场监管的处罚,我认为恰恰是因为没有把融入到基因里的法治文化坚持下去,也可以说是在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偏离了维护和实现公平的主旨。从法治的角度出发,基于发明专利保护的所谓排他保护期问题在知识产权保护法里已经解决了。如果阿里巴巴和平台上的商业伙伴合作参与创新,可以申请专利保护,当然也会产生“垄断”的市场,但这种排他就不存在“二选一”的问题。当然,“二选一”也绝非不存在合理性,平台一般会为头部商家投入高额运营维护成本,在大促阶段,商家如果是“一女二嫁”,自然存在对平台的忠诚度问题,所以从商业信用和市场信誉等维度考察是存在一定合理性的。但是从规则角度出发,国家监管的是平台滥用数据技术特别是算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处罚阿里巴巴高额罚款,是因为其滥用数据技术,借助市场力量、平台规则和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采取多种奖惩措施保障“二选一”要求执行,维持、增强自身市场力量,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这个例子非常鲜明地证明,数字经济提供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竞争环境,让更多的人能够参与其中并分享到数字化转型带来的好处,而这三个公平的基本要素是国家在法治进程中努力追求的基本方向。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我们也看到在治理领域面临着越来越多的问题。第一,社会结构的高度分化与定型化带来的民众诉求的差异性和多样性日益增强,社会群体在不断重组的同时其价值取向也呈现多变状态。第二,社会的快速流动、利益格局及资源配置方式的深刻调整导致社会多主体之间关系的高度复杂化,并带来更加多样化的社会矛盾与冲突。第三,人们接收外部信息的途径越来越多元化,导致社会生活当中出现了很多不确定性。现代信息技术及互联网科技、大数据、现代金融等技术的快速升级换代式发展,不断冲击和改变社会的认知、认同及管理的组织方式。第四,社会生活的不确定性日益增强,群体、组织、空间等有形的边界日益模糊,组织和整合社会生活与社会秩序的主导权力来源和机制将持续发生改变。尤其是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领域都会带来深刻变革,并将同时引发治理方面的挑战。如:治理结构的僵化性,即传统科层制治理的刻板思路,难以应对人工智能快速发展而形成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治理方法的滞后性,即长久以来建立在人类行为因果关系基础上的法律规制体系,难以适用于以算法、数据为主体的应用环境;治理范围的狭隘性,即对于受人工智能发展冲击而引发的新的社会议题,需要构建新的治理体系和发展新的治理工具。第五,当前经济发展放缓意味着解决上述问题的经济手段面临极大制约。第六,法治体系特别是司法体制机制还不能适应社会受众基于数字经济的培育而激发和不断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这是对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考验。中国的司法数据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我们强调司法权要在阳光下运行,就包括要把司法数据拿出来为民所用。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机构所发布的审判信息,一定是严肃的、权威的,对于司法数据进行清洗、加工处理也是必要的,只有这样,才能让司法数据作为数字中国的合格数字产品进行流通使用,方便律师办案、利于接受社会监督和媒体监督。对于司法数据如何发挥更重要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深化研究,但作为国家重要的数据要素予以公开、流通使用则必须坚定地推进。


2022 年12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下称“数据二十条”)明确提出,健全完善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制定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政策法规。“数据二十条”的核心问题就是公共数据的问题,数据要不要公开,取之于民的数据如何用之于民,这是“数据二十条”要落地的重要内容。另外还有数据的定价问题、交易问题、数据脱敏和隐私计算等问题。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框架,我国数据资产的确权和保护仍面临一系列挑战和难题。这不仅影响了数据流通的顺畅性,也限制了数据资产的合理利用和价值释放,亟待各方合力解决。


数字经济发展中,跨境电商已经成为当前发展速度最快、潜力最大、带动作用最强的新型外贸业务,尤其在后疫情时代表现出强劲增长势头。从数据的链路上讲,中小企业对于便捷、灵敏、可预测、确定性的物流、资金、财税,通关、合规的供应链服务和解决方案的需求日益增加。但由于数据跨境流动等国际数字治理规则体系尚未建立和统一,在跨国知识产权保护、个人和企业数据跨境方面,还存在很多标准不一致的问题,数字治理格局呈现分裂化、区域化、碎片化特征,特别是跨国数字流通与交易中存在个人信息泄露、数字平台垄断、网络攻击等各类安全威胁。如何消除各种不对等,以更有效的方式,在维护国家主权、保护交易安全的前提下保障跨境业务健康发展,这是需要进一步重点研究的问题。


推进数字经济深入发展,公众数字素养和技能提升政策成为普惠发展新热点。2023年3月,美国推出《2023年数字公平基金会法案》,进行数字扫盲,消除数字鸿沟。2022年2月挪威、2023年韩国也都发布了类似相关法规,促进不同界别、不同年龄的人共享数字福利。结合中国的发展特点,除了借鉴此类内容外,我提出以下五方面的路径建议:


首先,政策层面上,我们一定要注重中国各行业部门之间存在的数字鸿沟问题。例如,行政执法、司法体系人员的数字素养是亟待培育的重要内容,此外消除数字鸿沟需要有更多的投入。第二,数据要素不仅是“未来已来”的问题,还有更严峻的“过去未去”的问题,要采取措施确保数字技术的普及和可及性,例如资助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提供补贴或税收优惠以推动数字设备的普及等。第三,在技术层面开发易用的数字技术,使更多的人能够轻松参与数字经济,推动实现技术平权。第四,从社会机制角度上来讲,推动数字技术共享和合作,建立数字技术共享平台,促进数字技术的共享和合作,让更多人受益于数字化转型。第五,从监督和治理角度来讲,要进一步完善数字社会的治理体系,推进法治体系的数字化转型,按照数字折叠的要求,实现法治需求与法律服务、权利救济供给之间的高效直连互动。


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人工智能、大数据、元宇宙的概念满天飞,法治现代化仿佛马上就可以实现。但现实并非如此,我们讲这些概念,恰恰证明在法治领域,保障数字经济公平逻辑实现的法律与技术交互融合的治理体系尚未形成,法治领域的数字供给能力和数字技术的创新发展严重不足。公平是人类社会的共同理想,数字经济越发展,实现公平就越重要。推动实现数字经济的公平发展,实现其他的公正内核,需要有更多跨界的人士沉下心来,沉到这个领域里共同努力。我相信,数字中国的未来一定会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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