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谭敏涛。
这几天,法院处罚医院的新闻引人关注。事件起因于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一起民事债务纠纷,被告拿出河南省人民医院的病历,称其在医院治疗,要求延期审理,而后法院依职权到医院调查取证,没想到,调查取证受阻。河南省人民医院认为鼓楼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手续不全,拒绝复印病历,而后,双方产生冲突。
医院随后发声明认为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未穿制服,着装过于随意,而且工作人员态度蛮横,言语过激,不符合法官形象。而法院认为医院延迟提供病历,设置种种限制措施,有故意拖延之嫌。现在,双方都认为是对方的错,而法院基于本身具有对妨碍民事行为的处罚权,所以,法院动用自己的处罚权,直接处罚医院10万元,由此,导致双方剑拔弩张。
在法院和医院双方各自指责对方的过程中,必须将双方的行为纳入到法律范畴内进行评价,才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一、法院可否处罚医院?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有关单位拒绝或是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对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罚款的金额为五万元以上壹佰万元以下。
根据此条可知,法院处罚医院,在医院存在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前提下,处罚有法可依。况且,十万元罚款也在法定额度内。但问题就在于,医院是否存在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行为?医院方对此不予认可。而从最基本的事实来看,法院工作人员历时七小时才复印到病历,很难说,医院方在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人员复印病历。除非医院能够证明历时七小时复印病历具有合理的正当理由,而这种理由足以抗辩法院复印病历。
医院方在声明中附有视频和照片,旨在证明法院存在过错。例如医院指出法院工作人员态度蛮横、着装随意,但这些,和无法复印到病历还难以划等号,毕竟,着装和态度问题并不能成为医院方拒绝法院复印病历的正当理由。
二、法院处罚有无不当?
1、处罚只间隔了2小时,处罚有效吗?
医院方认为,法院从口头告知到正式下发处罚决定书仅仅间隔了2小时,而且送达不是送给医院负责人,却是送达给医院的科室,进而所以认为法院处罚太过任性。
在此,我们需要指出的是,法院的送达确实存在问题,将送达医院负责人的文书送达到医院科室,这是送达方式的不妥,但此种不妥,并不会影响送达的效力。而从口头通知到正式下发处罚决定书是否需要间隔时间,以及需要间隔多少时间,法律在此并没有要求,这即是说,不用先口头通知,也可以下发正式处罚决定书,而且,仅仅间隔2小时的处罚决定书就出炉,如果说法院工作人员带着章子,在请示完领导后处罚并无不妥。
2、法院调查取证是否需要出示身份证?
对于医院指责法院工作人员未出示身份证一说,这是对一般患者复印病历的要求,病人或是家属要提供身份证明才能复印病历。但法院去医院调查取证,这是公务行为,公务行为以工作证明足以替代身份证,所以,医院方认为法院工作人员未出示身份证的说法不成立。
基于上述理由,医院方按照一般病人或是家属的规定要求法院工作人员提供身份证、要求继续等待、要求态度和蔼等,显然对冲了法院工作人员的权威意识。也可以说,医院方认为这就是一起简单的复印病历事件,而法院工作人员态度蛮横、不出示身份证,这是法院有错在先,怪不得医院方。说白了,司法权威在医院方这里根本不值一提,配合法院调查取证,这是医院方的责任,也是义务。而对于法官调查取证采取限制措施,显然是不把司法权威放在眼里。
3、法院工作人员态度恶劣,并不是医院拒绝复印病历的理由
另一层面,法院工作人员的态度也存有一定问题,例如,面对医院方拒绝复印病历时的态度蛮横,要求必须复印病历,拍桌子等,但这些问题,不是医院拒绝复印病历的理由,也不该成为医院妨碍法官调查取证的理由。
法院工作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存在不文明、不规范、太随意的行为,这也是司法威信不足的原因之一,面对医院方指出法院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在核实清楚后应该给予相应的问责,以提升司法人员形象。但是,法院对于医院的处罚,并不会因为法院工作人员存在行为失范就可以抵消。
4、医院对法律的误解有哪些?
医院的问题出在对法律的误解上。法院调取病历的目的就在于查看病历号和实际的病人是否吻合,而医院认为法院提供的病历号和实际病人不吻合,所以拒绝提供病历。医院方还列举出普通患者复印病历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来说明法院的手续不全,显然,医院方是把法院调查取证等同于普通患者复印病历。
如果法院调查的病历号和实际病人吻合,压根就不需要调查取证,正是因为无法确信病历号和病人是否吻合,所以才需要调查取证。法院提供了病历号,还提供了和医院方病历号不吻合的病人名单,这正是法院调查证据的缘由,即在于查清病历号上的病人是否与实际病人吻合,病人是否真在住院。而医院方基于平日复印病历的内部规则,要求病历号必须和病人名字吻合,显然是曲解了法院调查取证的目的。
医疗圈有人认为,一个区法院有什么资格处罚一个省级医院?实则,法院的级别只在于案件的审判管辖,而不在于调查取证的级别高低。区法院去省一级医院调查取证,从级别上来看像是“越级”,但是,从法院的调查取证属性来看,并无违法和违规之处。
三、法官也得去医院看病,医院也会去法院打官司,职业攻击无益于职业互信
河南省人民医院医院和鼓楼区人民法院的这起调查取证冲突,导致两个职业群体之间形成深深的误解。据此,两个职业群体的“代言人”纷纷表示,法官也得去医院看病,而医院也会打官司,正说明两个职业群体互通有无。但因为这次事件,两个职业群体的冲突延伸到相互攻击,显然不是我们追求的目的。
这起事件,医院方将法院调查取证等同于普通患者复印病历,要求提供身份证,要求病历号和病人姓名吻合,这是对法律的误解,但很难说,医院方对法律的误解仅仅是一个医院的问题,恰恰说明我们的法治宣传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的司法威信还有巨大的空间需要提升。
而法院工作人员的态度问题,虽然不应成为医院妨碍法院调查取证的理由,但司法形象的提升必须依靠每一个司法人员文明执法、态度和蔼,唯此,才会逐步提升司法形象,树立司法权威。
愿从这起事件中,医院方可以从中明白,配合法院调查取证,这是医院的责任,更是义务,并不能因为法院工作人员的态度问题而拒绝,更不应该把法院调查取证等同于普通患者复印病历。愿法院方可以从中明白,司法形象的提升,需要每一个司法人员恪尽职守、文明执法,让群众尊重司法,配合调查取证,司法更要值得每一个人敬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