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谈到监管要“长上牙齿”真正管用这个话题时,陈文辉重点举了严查资本不实的问题。
他说:“将重点关注股东是否直接或间接通过银行贷款、非自有资金、股权和存单质押等方式获取的资金向保险公司注资。对存在入股资金来源或股东关联关系申报不实,以及编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规行为的股东,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这一表态,可谓旗帜鲜明。背后的潜台词是———保险行业只欢迎那些真正了解保险经营特点、真心想做保险的投资人,至于那些动机不纯、只是把保险公司视为融资平台和提款机的股东,请卷铺盖走人!
也就是说,不出意外的话,很快就会有一批不符合资质、只想浑水摸鱼的股东,被逐出保险业。
那么,究竟哪些投资人、哪些资金会被拦在保险业门外呢?
我们可以从去年年末《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中,找到答案。为进一步严格股东准入标准,保监会将设立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明确了哪些投资人不能“投”保险、不能“控”保险,以及哪些资金不能“投”保险。
——四类投资人,不能“投”保险。股权结构不清晰或存在权属纠纷的;被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曾经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股权行为的;曾经投资保险公司,在申请过程中存在隐瞒或漏报重要资料信息的,或者对保险公司经营失败负重大责任的,或者对保险公司重大违规行为负有责任,或者拒不配合监管机构监管行为的。
——四类投资人,不能“控”保险。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的;在公开市场有不良投资行为记录的;曾经有不诚信商业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曾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不正当行为的。
——四类资金,不能“投”保险。一是,与保险公司有关借款;二是,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有关的资金;三是,以保险公司投资信托计划、私募基金、股权投资等获取有关资金;四是,不当利用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者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