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起诉裁量权。目前这种以不起诉率评价办案质量的简单做法亟需改进,以既正确行使权力,又防止权力滥用。应当摒弃实践中人为限制不起诉数和不起诉率的情况,坚持审查起诉法定标准,对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依法坚决作出不起诉决定。
2.探索建立处罚令制度。探索建立处罚令制度有着现实的意义。应当与完善速裁程序结合起来,处罚令的适用案件范围应当保持与速裁程序范围一致,即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类型犯罪。
3. 探索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罚没权。赋予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权,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一是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得到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正义和法律原则。二是目前不起诉案件中建议主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执行得不够好。三是在国外的认罪协商机制中,通常会将放弃违法所得予以列明。四是对不起诉案件由检察官直接没收违法所得更为可行。
4.完善撤回起诉制度。撤回起诉是诉讼的一种过滤机制和救济措施,也是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对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撤回起诉制度适用中存在相关规定缺失、权力滥用、程序启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制度功用的发挥。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撤回起诉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