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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国庆:刑事公诉制度改革十大趋势

法律读库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1-24 0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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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 陈国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

      周颖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检察官

来源 | “国家公诉”微信公众号

趋势一:繁简分流,构建多种诉讼模式的公诉机制


1. 完善检察机关适用普通程序办案机制。对重大疑难复杂、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关键证据有争议的案件,应当严格依照普通程序进行较为彻底的实质审理。做好庭审准备,做好庭前预测和应对预案。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加强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和辩论。


2. 完善检察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办案机制。要真正发挥简易程序的作用,不仅要简化庭审程序,还要合理简化庭前准备程序。


3. 深化速裁程序试点工作。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检、最高法在北京、上海、广州等18个城市试点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对目前的简易程序进行再一步简化。从试点情况看,总体上效果是好的,值得进一步推广。


趋势二:推进公诉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


目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即将在部分省市铺开。检察机关应当按照试点办法的要求,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和从宽幅度,提升量刑建议的准确性,依法用好撤销案件核准权和不起诉权,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趋势三:完善起诉裁量制度


1. 完善不起诉制度,扩大起诉裁量权。目前这种以不起诉率评价办案质量的简单做法亟需改进,以既正确行使权力,又防止权力滥用。应当摒弃实践中人为限制不起诉数和不起诉率的情况,坚持审查起诉法定标准,对不符合起诉标准的案件,依法坚决作出不起诉决定。


2.探索建立处罚令制度。探索建立处罚令制度有着现实的意义。应当与完善速裁程序结合起来,处罚令的适用案件范围应当保持与速裁程序范围一致,即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特定类型犯罪。


3. 探索赋予检察机关不起诉的罚没权。赋予检察机关对不起诉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权,有其内在的合理性:一是不让犯罪分子从犯罪行为中得到利益,是一个重要的正义和法律原则。二是目前不起诉案件中建议主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执行得不够好。三是在国外的认罪协商机制中,通常会将放弃违法所得予以列明。四是对不起诉案件由检察官直接没收违法所得更为可行。


4.完善撤回起诉制度。撤回起诉是诉讼的一种过滤机制和救济措施,也是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对保障人权和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撤回起诉制度适用中存在相关规定缺失、权力滥用、程序启动不规范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制度功用的发挥。有必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对撤回起诉制度予以完善。


趋势四:改革公诉审查方式


1. 完善证据审查机制。主要是要转变证据审查方式,增强检察人员办案的亲历性,变“静态”审查为“动态”审查。在具体办案手段上,可以综合运用复勘现场、疑点证据走访核实、调取侦查机关的侦查内卷、接触当事人和证人、听取律师意见等方法审查证据取得手段、程序及内容的合法性,对前后矛盾的言词证据进行梳理、符合、固定,及时发现未在案的相关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做到全案证据审查不偏不倚。


2.建立诉因制度。构建中国特色的诉因制度,有助于弥补现行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是促进完善控辩审三方关系的重要途径,这也契合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改革要求。


趋势五:强化出庭指控,探索认罪与不认罪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


1. 对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强化当庭讯问、举证、质证和辩论,确保当庭指控犯罪全面、准确、有力。


2.对被告人认罪案件,举证、质证、辩论等诸环节均应当简化,对控辩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简单出示,对辩方证据,认为没有必要质证的,则不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对定罪问题无须过多阐述,应当主要围绕有争议的问题进行法庭辩论。


趋势六:适应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调整诉侦关系


1.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机制。把握好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基本原则。适当、适时、适度。明确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方式。明确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的重点。


2. 完善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及时退回补充侦查,是确保案件质量的重要手段。建立证据协查说理性和指引性工作机制。健全对补充侦查工作的监督机制。


趋势七:调整诉审关系


1. 完善和细化控审分离的具体制度。诉审关系中坚持控审分离是研究健全司法权运行机制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完善公诉变更制度。完善卷宗移送制度。


2. 完善审判监督工作机制。强化审判监督,促使法官谨慎用权、依法公正裁判是诉讼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检察机关应当以抗诉为重点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面对以审判为中心带来的审判监督难度加大的情况,积极拓展“抗源”、找准“抗点”。还要探索建立对法院指令异地再审案件的监督。


趋势八:改革完善诉辩关系


1. 完善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机制。严格执行修改后刑诉法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推动设立网上预约平台、提供刻录电子卷宗等做法,切实保障律师阅卷权。


2. 完善审查起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机制。高度重视律师意见,对律师提出无罪、罪轻或者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情况,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存在问题的意见,认真审查核实,并在案件审查报告中对是否采纳及其理由作出说明,以此促进和提高公诉工作的精准性和公正性。转换固有思维,以辩护思维审视工作的疏漏和不足。


3. 完善与律师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庭前沟通,借助庭前会议,与辩护律师进行充分沟通,共同推进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庭审理性对抗模式。


趋势九:健全公诉政策的制定与指导机制


1.健全公诉政策的制定机制。加强对不同犯罪办案基本原则、证据收集、法律适用、司法政策等问题的分类总结,研究制定不同类别案件审查起诉指导意见,明确不同类别案件办理的起诉方式和方法。


2. 完善公诉业务指导机制。严格执行备案审查制度,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建立健全案例指导制度。



趋势十:加强公诉人专业化、职业化建设


1.完善公诉岗位素能标准和选任标准。推动研制出台公诉业务岗位素能基本标准,合理设置公诉业务具体岗位,加强公诉能力建设,通过业务培训、业务竞赛、庭审观摩等各种手段,推动公诉队伍专业化、职业化。


2.深化公诉部门司法责任制改革。按照《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积极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支持和主动参与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建立主任检察官在授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行使决定权的制度,确立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同时,健全公诉办案组织形式,完善公诉环节司法办案责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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