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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开报销发票必须填"纳税人识别号或信用代码",否则无效(新规2017)

企业法律顾问  · 公众号  · 法律  · 2017-05-31 13:31

正文

国税总局:2017年7月1日起,企业取得普通发票未填写税号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法 客 帝 国(Empirelawyers)出品]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 自2017年7月1日起 ,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 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 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附: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明确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发布本公告。


二、本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方面有何要求?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 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但是目前发现部分销售方允许购买方可通过其销售平台,自行选择需要开具发票的商品服务名称等内容,并按照购买方的要求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对此问题,本公告再次明确,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 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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