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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是地方政府将举债融资情况向财政部反馈的时间节点。从今年持续下发的财预﹝2017﹞50号、87号文不难看出,财政部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的殷殷之意,规范举债融资的切切之心。而尽管中央部门三令五申,地方政府融资的冲动仍如猛虎在笼,突破、限制、再突破……,几乎成为一个绕不开的局。
闲言碎语不多论。作为我等公司,以后再参与政府平台融资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
解读:公益性资产,主要是为发展社会公共事业,具有公共产品属性,无利润或利润较少的项目,通常包括科教文卫、体育、环保、广播电视、行政司法和非生产领域的一些资产,具体如:学校、医院、公园、城市基础设施道路、管网等。
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平台公司偿债来源
解读:谁借谁用、谁借谁还,借用还相统一,是判断债务归属的唯一、确定和最基本标准。
解读:不解释。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只不过,政府真要这么干了,很难想象有公司会翻毛腔。
2015年1月1日起,政府平台新增债务不属于地方债务
解读:新旧划断。也再次证明一个问题,干啥都要趁早,晚了汤都喝不到。
不得接受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以担保函、承诺函、安慰函等形式提供担保
解读:对于违规担保形成的政府债务,根据《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规定,预案发布时的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担保法及司法解释,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一半,担保额小于一半的,以担保额为限,具体金额由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发布后的新增违法违规担保债务,参照存量担保债务规则处理。
注意事项:根据文意推断,实践中常见的知悉函、督促函、协助函等没有担保意思表示或意思延伸的函件,应当不受此限。
解读:仅限制“借贷资金”,其他名目的资金不在此限。
严禁利用PPP、出资设立的各类投资基金违法违规举债
解读:主要有“四不得”,即: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不得对有限合伙制基金等任何股权投资方式额外附加条款变相举债。这“四不得”主要针对明股实债、托底保底等事项。值得注意的是,该四项针对的时间节点主要是,政府参与PPP项目及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时;对于PPP项目公司或基金设立后,以该公司或基金为责任主体对外的承诺或保证,则不在此限。
不得以文件、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形式,要求或决定企业为政府举债或变相举债
解读:以后,恐怕连“将平台债务或购买服务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的文件都很难再看到。
解读:政府购买服务应当严格限制在属于政府职责范围、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
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都是侧重于承接主体提供服务,属于轻资产服务,不包括重资产的工程建设。
不得将原材料等货物、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纳入购买服务范围;严禁将铁路、公路、机场、通讯、水电煤气以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农田水利等建设工程作为购买服务项目。
政府购买服务要坚持先有预算、后购买服务,年度预算未安排资金的,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不得以任何方式虚构或超越权限签订应付(收)账款合同帮助融资平台公司等企业融资。
购买服务的范围受《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及各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约束。
解读:这是帝王条款和原则。大凡可能涉及政府举债的事项,只能严格执行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的规定,一律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通过发行政府债券的方式进行。除此之外,都是歪路、邪路、岔路、歧路、不归路……
下一步怎么办
首先,必备要件。要求平台公司出具“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的书面声明。括弧:财政部建议。
其次,合规审查。对照红线1-10,看是否存在触碰情况。
最后,财务能力审查。对平台公司审慎审查,严格规范融资管理,切实加强风险识别和防范,落实企业举债准入条件,按照商业化原则审慎评估债务人财务能力和还款来源。
结论
总而言之,一句话:平台公司,如果还只是作为地方政府融资的畸形,处境惟艰,最起码目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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