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银河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股份”)
申请上市2021年12月16日获创业板受理,预计融资6.6122亿元,
IPO保荐机构为
长江承销
,会计师为广东司农,律师为北京市君泽君。
2022年8月5日,佛山市银河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发行上市申请文件,深交所决定终止对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审核,2022年8月10日IPO终止。
2022年12月13日,更换券商
,
银河股份与
广发证券
签署辅导协议,再次冲击IPO.
根据前次申报资料显示
佛山市银河兰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的主营业务为市政照明、文旅照明、商业照明、古建照明、室内照明领域的照明灯具和多媒体投影灯、互动装置及智能控制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线条灯、投光灯、埋地灯、照树灯、室内灯具、多媒体投影灯、互动装置和智能控制设备及系统等。
胡波直接持有公司 33,735,775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57.1793%,为公司控股股东。
除此之外,胡波通过银汉科技间接持有公司 1,024,60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366%,通过天汉科技间接持有公司 39,73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0.0674%。上述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占总股本的 58.9833%,
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公司的经营模式分为三种,包括自主品牌模式、ODM 模式、OEM 模式。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按经营模式划分的具体情况如下:
由上,报告期各期,公司自主品牌模式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4,088.04 万元、23,624.83 万元、44,194.68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77.20%、85.43%、90.40%,为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
公司销售和服务的区域包括国内市场和海外市场,以国内市场为主,报告期内国内市场销售金额占公司主营业收入的比重均在 94%以上。
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19,666,666股,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归公司所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文件载明的数量为准,不低于发行后总股本的 25.00%,预计融资金额6.6122亿元,本次发行成功后,所募集的资金将投入以下项目: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问题 1、关于创业板定位
申报材料显示:
(1)发行人主要产品包括线条灯、投光灯、埋地灯、照树灯、室内灯具、多媒体投影灯、互动装置和智能控制设备及系统等。
(2)发行人国内同行业可比公司包括爱克股份、三雄极光、华体科技、欧普照明等。
(3)
2019 年 12 月新华社报道,中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的通知》,要求把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等“政绩工程”“面子工程”问题纳入主题教育专项整治内容
。
请发行人:
(1)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8 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2020)年修订》第五十条,披露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经营情况、市场地位、技术实力、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方面的比较情况,相关依据来源是否具有权威性;列表对比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在研发、技术、客户、产品等方面的竞争优劣势;我国照明行业目前竞争格局及发展趋势;客观说明市场定位及行业地位;是否存在整体竞争力较弱、抗风险能力差等情形;
(2)结合研发与技术人员学历和专业构成、主要机器设备类型和价值、研发投入金额等因素及同行业可比公司技术水平,补充说明光学技术及产品、生产工艺、跨应用场景智能控制系统等核心技术是否具有创新性、先进性,发行人核心技术为行业通用技术还是独创技术;真实、客观披露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与同行业公司相比的优劣势,避免夸大或误导性陈述;
(3)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开展的研发项目情况,研发费用规模的合理性,研发费用具体构成与研发项目对应关系,是否存在为获得高新技术资格虚列研发支出的情况;研发费用占当期营业收入比例逐年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研发支出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4)结合宏观政策、主营业务、经营模式、成长性、研发能力、核心技术及其应用前景等因素,分析说明是否具有创新特征,是否具有良好的成长性,是否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相关要求;
(5)补充说明关于整治“景观亮化工程”过度化通知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报告期内新制定或修订、预计将出台的与发行人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变化的具体情况,相关趋势和变化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意见,说明针对发行人是否属于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是否符合创业板定位的核查意见及相关依据。
第十八届发行审核委员会2022年第20次发审委会议于2022年2月24日召开,宁波环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发)
审核未通过
。前次申报
IPO保荐机构为
安信证券
,会计师为中汇,律师为北京市天元。
2022年12月20日,更换券商,
环洋
股份与
中信证券
签署辅导协议,再次冲击IPO。
根据前次申报资料显示
宁波环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系由环洋化工于 2016 年 1 月整体变更设立。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环氧氯丙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要产品为环氧氯丙烷。除环氧氯丙烷以外,公司其他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系氧化钙、副产品氯化钙对外销售形成的收入。
IPO保荐机构为安信证券,会计师为中汇,律师为北京市天元。
润华投资直接持有公司 59.97%的股份,系公司控股股东。方福良先生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其女儿方欣女士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二人分别持有福耀兴华 20.00%和 80.00%的股权。
方福良、陈萍萍夫妇及其女儿方欣女士通过直接持股和间接控制润华投资、东港投资、宁波仁洋、宁波智洋、宁波信洋、宁波宏康等合伙企业,合计控制公司 85.38%股份,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募集资金的运用
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6,8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不低于 25%。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用于投资以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