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时间见义勇为,是多管闲事,万一受伤会给公司带来风险,你走吧。
45岁的唐在学提起这件事就感到伤心,他在上班途中勇斗4名团伙作案的小偷,其中一名甚至还拿着刀,最终唐在学将小偷扭送派出所,并受到政府表彰,但是当他回到公司,却迎来人事主管的这番话……
有相同的遭遇的,是在一家汽车修理厂打工的两兄弟,夜晚回家勇擒蟊贼,但修理厂老板担心两兄弟被报复自己受牵连,辞退了兄弟俩……
这种没道理的事情一度引发众怒,难道就没人管管吗?
4月1日,河南省政府法制办就《河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征求意见稿中就提到,非因法定事由,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或者解雇见义勇为人员。
除了不得辞退见义勇为者,河南省的征求意见稿也从其他方面保障了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比如:负伤治疗期间不得扣发工资奖金。
征求意见稿也提到,如果见义勇为者受到打击报复,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者侵害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相关事项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除了在保障见义勇为者的权益方面更加全面,此次河南省的征求意稿还有以下两点:
*更加全面的界定什么是见义勇为
*对见义勇为的奖励增多
此次河南省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也重新定义了见义勇为。
此前,
河南省曾在1998年发布实施的《河南省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办法》中,定义见义勇为的目的必须是维护社会治安,构成的要素必须包括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与重大的治安灾害作斗争。
这个概念可能很抽象,但放到具体案例里就可以看出有明显的缺漏,2012年9月,刘文波在洛阳跳水救出两名溺水女孩,自己不幸牺牲。然而因为上述的“定义”,官方一度认定刘文波的行为不属于见义勇为。
2012年7月,民政部等部门将见义勇为的定义进行了扩大:
国家对公民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依法予以保护。
此次《意见稿》里将“挺身而出”再次进行细化:“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事迹突出的行为。”
怎样才算见义勇为?
此前各地虽有立法,但对什么算见义勇为的界定并不统一,有的地方规定比较严格,必须得救火、救命、和歹徒搏斗才算。而有的地方又比较宽松。
公安部官网日前发布了关于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
,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较为全面且严谨的界定了“见义勇为人员”的概念: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首先
,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人,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其次
,明确见义勇为保护的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再次
,强调必须是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最后
,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也可以被认定为见义勇为。
河南省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提到,
对见义勇为人员可以给予的奖励,包括嘉奖、颁发奖金、授予荣誉称号以及其他奖励。
其中,对事迹特别突出,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见义勇为行为人,由省人民政府授予河南省见义勇为英雄称号,并给予十万元以上奖励。其他按照见义勇为行为的事迹和影响,分别给予五万元、三万元、五千元以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