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的通知,针对不同用户群体实施不同的电价政策。居民电采暖用户继续享受优惠电价,非居民电采暖用户需进入电力市场形成用电价格。电采暖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居民电采暖用户包括煤改电用户等,执行范围为符合电力系统接入规范、分表计量等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电采暖用电。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也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集中供热企业、宾馆、商场、车站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需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电价构成及用电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电一致。海拔3000米以上县(市)集中供热电采暖用电也执行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
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一同纳入优先购电计划予以保障。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由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各地发展改革委需精准组织实施,确定用户用电类别。电网企业要做好分表计量工作,非居民电采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服务工作。同时鼓励电采暖用户加强技术改造和节能利用,实现错峰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此次电价政策改革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北极
星
售电网获悉,
近
日,
新疆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其中提到,
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
执行范围为符合电力系统接入规范、分表计量等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电采暖用电。
集中供热企业、宾馆、商场、车站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电价构成及用电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电一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
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
海拔3000米以上县(市)集中供热电采暖用电执行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
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一同纳入优先购电计划予以保障,2021年以来新投产的平价新能源电量根据需要纳入优先发电计划。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按国家规定由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非居民电采暖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非居民电采暖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电采暖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按相应分类电价政策执行。
详情如下: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新发改规〔2024〕6号
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新疆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形成机制,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对煤改电等居民电采暖用户实施精准保障,保持居民电采暖用电价格稳定。坚持分类施策,对居民、非居民电采暖用电采取不同电量组织方式,综合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实施不同电价政策。坚持市场推进,落实工商业用电进入电力市场的改革要求,非居民电采暖用户通过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形成用电价格。
二、主要内容
(一)
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
执行范围为符合电力系统接入规范、分表计量等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住宅电采暖用电。
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范围为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社会福利场所、宗教场所、城乡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委会服务设施等电采暖用电。
(二)
集中供热企业、宾馆、商场、车站等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电价构成及用电时段划分与工商业用电一致;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清洁供暖价格政策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684号),谷段输配电价按平段输配电价的50%执行。海拔3000米以上县(市)集中供热电采暖用电执行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
(三)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一同纳入优先购电计划予以保障,2021年以来新投产的平价新能源电量根据需要纳入优先发电计划。电网企业为保障居民用电价格稳定产生的新增损益,按国家规定由工商业用户分摊或分享。
鼓励支持10千伏及以上非居民电采暖用户直接参与电力市场,逐步缩小代理购电用户范围,暂无法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可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鼓励其他非居民电采暖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三、有关要求
(一)精准组织实施。各地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供电企业全面摸排现有电采暖用户信息,确定用户用电类别。电网企业要持续做好分表计量工作,在保持煤改电等居民电采暖用电输配电价稳定基础上,做好新增损益测算和分摊,会同电力交易机构做好非居民电采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服务工作,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二)推进设施改造。鼓励电采暖用户加强技术改造和节能利用,用足用好分时电价政策,通过合理配置储热设施、开展综合能源利用等方式,实现错峰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三)明确执行时间。
电采暖电价政策执行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其他时间按相应分类电价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关于印发我区电供暖价格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17〕1659号)同时废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新疆电网电价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规〔2020〕13号)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4年8月20日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电采暖电价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改革完善电采暖电价机制,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日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通知》相关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改革完善电采暖电价机制的背景和意义?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加强对改革的整体谋划、系统布局”,提出“加快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完善新能源消纳和调控政策措施”。改革前,我区电采暖电价主要通过新能源企业交易和分摊实现,随着近年电采暖用电持续快速增长,政策实施范围不精准的问题日益凸显。改革完善我区电采暖电价机制,是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持续提升新能源发展动力,更好地发挥我区风、光等能源资源优势,促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
问:改革后电采暖电价如何执行?
答:《通知》突出精准保障、分类施策、市场推进,将电采暖用户分为三类:一是煤改电等居民用户,电采暖电价保持不变,继续执行0.22元/千瓦时,更好保障煤改电等居民用户采暖用电;二是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等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与生活用电执行统一价格,进一步完善我区电价体系;三是非居民电采暖用户进入电力市场,通过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深入落实电力市场化改革要求。
问:改革后电采暖电量怎样保障?
答:居民电采暖用电(含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电采暖用电)纳入优先购电计划予以保障,2021年以来新投产的平价新能源电量根据需要纳入优先发电计划;非居民电采暖用电进入电力市场,鼓励支持用户直接参与市场交易,暂未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
问:《通知》在政策实施方面提出哪些要求?
答:《通知》要求,各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精准组织实施,全面摸排电采暖用户信息,确定用户用电类别,做好分表计量和非居民电采暖用户参与电力市场服务工作;要鼓励电采暖用户加强技术改造和节能利用,引导用户合理配置储热设施,用好分时电价政策,错峰用电、降低用电成本。
(来源:新疆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