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王庆丰,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社会学院教授
来源:《天津社会科学》2018年第6期
长期以来,很多人在谈及“文明”一词时,总是冠以“古代”或“现代”、“东方”或“西方”等前缀,希望借此来论述文明的“分野”。当我们在指称各种不同文明的时候,更多的是在“文化”的意义上谈的。文明作为“文化”,的确有各种不同的类型,呈现出不同的风格和样式。但是,文明更多的是与“进步”观念关联在一起,社会上的一切事物,无一不是以文明为目的。文明作为人类进步的标志,却是应该有一些同一性的标准。进步的反义词是落后,与此相应,文明的反义词则是野蛮。文明的进程,就是人类不断摆脱野蛮的进程;文明的最大功用,就是“让人活得像一个人”:过上一种有尊严的幸福生活。文明与野蛮,有着截然相反的价值取向和社会后果。日本近代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福泽谕吉明确指出:“文明是一个相对的词,其范围之大是无边无际的,因此只能说它是摆脱野蛮状态而逐步前进的东西。”
但令人尴尬的现实是,某些自诩为“文明”的社会,一直充斥着血腥、强制和奴役。与此相反,在所谓的欧洲“黑暗的中世纪”,却出现了大量的自由城邦,那里的私有财产、司法权威都得到充分的尊重,人们的潜能得到超乎想象的发挥,某些天才所取得的成就,至今无人超越。法国思想家勒高夫为我们展现了“另一个中世纪”。如此看来,人类文明的进程似乎并不总是遵循线性的进化论(阶段论),“文明”和野蛮总是相互交织、难分彼此。文明是人类特有的,动物世界没有文明。在马克思看来,人和动物的根本区别就在于人能够把自己的生命活动当做自己意识的对象,因此,文明能够成为人类社会自觉追求的目标。如果说人类社会并不必然是自在的发展进步过程,那么,让现实趋向于思想,让人类社会趋向于文明社会,就应当成为人类的自觉追求。于是,明确文明社会的本质性特征,就成为人类社会追求文明进步的前提性工作。
一、暴力程度降低
“文明”是与“野蛮”相对立的概念,因此,对文明的分析首先应当从明晰“野蛮”的内涵开始。野蛮之所以野蛮,不在于生产力的低下,而在于血腥“暴力”的充斥。人类追求的不仅是生活,而且是更美好的生活。人类活得越来越好,首先得益于越来越安全,而来自同类的相互残杀,是影响人类安全感的第一大原因。所以,暴力和文明社会是格格不入的。例如,英国人统治印度期间,废除了寡妇殉葬制度。因此我们可以说,19世纪的英国体制就比当时的印度文明高得多。再比如,在某些地区,人们会将出轨的女性用石头砸死;在非洲的某些部落,仍然保留着对未成年女子行割礼(割除外生殖器)的习俗,这种仪式通常是强制的,并且通常没有麻醉和消毒;抢劫罪比偷盗罪的判罚要严重很多,就在于其使用了暴力。毫无疑问,这些都是极其野蛮的行为。野蛮最本质的特征就在于暴力的充斥,而暴力在其最根本的意义上就是对人的自然生命最直接的侵犯,甚至灭杀。
在原始的自然状态下,暴力的发生是和财产休戚相关的。这里所谓的财产不仅包括人类外在的所有物(物质财富),也包括人类内在的所有物(肉体生命)。人类在自然状态下由于缺乏一种公共的权威,产生财产纠葛时,只能诉诸暴力手段去解决。两只蚂蚁争夺一块面包屑、猎豹和鬣狗争夺一块肉、非洲狮通过决斗争夺领地,遵循的都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与之相同,自然状态下的人类生存状况遵循着同样的法则。霍布斯在《利维坦》中充分揭示了这种以暴力为基底的丛林法则。霍布斯指出:“所以在人类的天性中我们便发现: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存在。第一是竞争,第二是猜疑,第三是荣誉。第一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利、第二种原因使人为了求安全、第三种原因则使人为了求名誉而进行侵犯。在第一种情形下,人们使用暴力去奴役他人及其妻子儿女与牲畜。在第二种情形下则是为了保全这一切。在第三种情形下,则是由于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如一言一笑、一点意见上的分歧,以及任何其他直接对他们本人的藐视。或是间接对他们的亲友、民族、职业或名誉的藐视。”由于这三种原因的存在,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威使大家为之慑服的时候,人们便会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霍布斯把这种战争称作是“每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霍布斯的这一分析适合无政府状态下的生命个体,或者说自然状态的生命。
我们必须摆脱野蛮,也就是说要摆脱人类社会的“丛林法则”,寻求一种良序社会,从而保全人类自身。“我们发现人性中有三种导致暴力的主要因素:收益——掠夺性攻击、安全——先发制人的攻击、荣誉——报复性攻击。数字证明,相对而言,‘在没有一个共同敬畏的权威的时代,人们所处的状态就叫作战争’,而在这种状态下,人们生活在‘对暴力死亡的持续恐惧和危险之中’。”通过平克对霍布斯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人们之所以生活在战争状态和对暴力的恐惧之中,是因为没有共同敬畏的权威。霍布斯指明了逃脱困境的途径:利维坦。霍布斯的利维坦是君主制或者其他体现民意并垄断武力使用权的政府权威。平克向我们揭示出了霍布斯“利维坦的逻辑”:“在每一个暴力行为中,都有三个利害关系人:侵犯者、受害者和旁观者。三方都有暴力动机:侵犯者要捕获受害者,受害者要进行报复,而旁观者要尽量减少另外两方争斗产生的连带伤害。两个参战者之间的暴力可以称为战争,旁观者压制参战者的暴力可以称为法律。简而言之,利维坦理论就是法律好过战争”。“利维坦”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第三方,它能够通过处罚侵犯行为,抑制侵犯的动机,从而化解了先发制人的焦虑,也打消了每个人为了证明自己的决心而时刻准备出手的紧张感。
在霍布斯那里,人类本性是自私的,又渴望能够主宰别人,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都处于像狼一样的敌对状态中。只有强大的利维坦,即国家,才能控制人的私欲,维持社会最起码的平安。而洛克则扭转了霍布斯的观点,在洛克看来,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实际上并不是真正的自然状态,而是一种个人试图侵犯他人的自然权利、奴役他人而形成的战争状态。自然状态下的不便只是在私有财产发生纠纷时没有一个公正的裁决者,而不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因此国家不需要成为强大的“利维坦”,而只要成为能够解决财产权纠纷的公正的仲裁者就可以了。这样,制度法律体系的服务对象就被转换为了维护财产权的稳定。人类之所以要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是为了改善自然状态中所存在的不便之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合适的地方,而这些不合适的地方是由于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而必然产生的,于是设置一个明确的权威,当这社会的每一成员受到任何损害或发生任何争执的时候,可以向它申诉,而这社会的每一成员也必须对它服从”。财产权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就拥有的自然权利,但当财产权受到侵犯的时候,人人是自己案件的裁判者,自然并没有为人们提供一个天然的公正的裁判者,这就是自然状态的不便之处。因此,洛克这一整套论证的结论就是,“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制度法律体系建立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财产权。
实际上,无论是霍布斯强大的“利维坦”,还是洛克公正的“仲裁者”,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意义上的不同。在古典政治哲学家看来,人类从自然状态过渡到社会状态,都必须让渡自己原有的权利,达成契约。实际上,人类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绝不意味着暴力的彻底解决,而只是一种暴力形式的转换:从个体与个体之间的肉体暴力转化为国家与个体之间的政治暴力。“至于暴力,这个世界上的第一个利维坦——国家解决了一个老问题,但又制造了一个新问题。人民固然不再经常地死于凶杀和战争,但他们又被暴君、神职和贪官污吏们攥在手心里。这让我们更加觉得‘平靖’这个字眼带有太多的血腥气,它绝不仅仅是带来了和平,而且还带来了强权政府的绝对控制。对第二个问题的解决,人类还要再等上几千年,而在世界的很多地方,这个问题至今也没有得到解决”。虽然国家创造了一种新的暴力——政治暴力,但这种暴力相对于肉体暴力却是暴力程度的降低。霍布斯、斯宾诺莎以来的政治哲学家们都在致力于寻找和探讨某种合法的和妥当的政府行为的规则。尤其在现代社会中,意识形态的国家机器相对于传统暴力国家机器而言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虽然我们常常批判这种新型的国家控制更加严密,但不可否认的是暴力程度却实实在在降低了。文明社会最直接或最直观的标志就是:暴力程度低。自有文字记录以来,人类社会的暴力程度总是越来越低。几千年来,人类的对同类的残杀越来越少,在法律体系的规训下,现代社会相对于传统社会的暴力事件也大幅度减少,这是人类社会文明程度不断提升的最重要的标志。
二、契约社会
人类通过达成契约步入社会状态,不仅仅是为了降低暴力程度,更重要的是为了建立一个良序社会。良序社会的基础就是达成契约,并遵守契约。在某种意义上,所谓契约就是良好的“制度”设计。休谟、伯克、哈耶克、阿克顿、托克维尔、孟德斯鸠等思想巨人,都将财产权视为自由制度的基石。在休谟看来,动物无法表达“我的”、“你的”这一类概念,但人类可以。当个人将其拥有的私有财产明确为“财产权”之后,市场交换和分工协作才成为可能,才让人类告别了丛林法则。
将财产权引入政治哲学的话语体系,肇始自洛克。洛克不仅将生命权视作人的自然权利,而且更重要的是,他将财产权视作人的自然权利,其立论的依据是人对自己身体的所有权以及以此为基础的对自己的劳动的所有权。洛克认为:“虽然自然的东西是给人共有的,然而人既是自己的主人,自身和自身行动或劳动的所有者,本身就还具有财产的基本基础。当发明和技能改善了生活的种种便利条件的时候,他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或享受的大部分东西完全是他自己的,并不与他人共有。”自然而然的自然界是人所共有的,但人能够通过劳动改变自然物的状况,使之更适合于人类社会,在这一过程中自然物就附加了人类劳动,而既然劳动是为每个个人所有的东西,那么劳动者也就拥有了经劳动改造后所得到的劳动产品的所有权,即财产权,这是一种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就能享受到的自然权利。“只要有人愿意对于原来共有的东西施加劳动,劳动就给与财产权”。洛克将财产权的合法性奠基在“劳动”的基础上,通过确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以及政治社会要充当公正的裁判者,从而保障财产权这一原则,洛克实现了政治哲学理论的一个重要转向:国家或政府由“利维坦”转向“裁判者”。
契约社会通过两个向度布展开来,一个是契约经济的维度,另一个是契约政治的维度。契约经济形成了现代社会的自由市场经济,契约政治使现代社会成为法治社会。保障财产权最重要的是明晰产权。“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句名言形象地说明了契约社会中财产权的神圣性和重要性。出生秘鲁、留学英国的著名学者丹尼尔·汉南在《自由的基因:我们现代世界的由来》中说,拉美差不多与北美同时期获得独立,但由于没有像美国那样继承英国的财产权制度,因此至今处于贫困、动荡的深渊。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文明社会有稳固的财产权,并且边界明确。著名的休谟三原则——财产的稳定占有,经同意的转移,遵守契约——为我们奠定了自由市场经济的原则。例如,在中国南北朝时期,北方少数民族侵略中原,抢劫、杀戮,这些残暴血腥的行为,与中原汉族相比,当然就是野蛮。后来,一些部落受中原人的影响,逐渐懂得与汉人做生意,用畜牧产品交换茶叶、铁器,这就是一种野蛮向文明的开化。这一实例是典型的用市场交换代替暴力掠夺的例子。市场经济不仅能避免或者减少暴力,并且能够互利互惠,使人类走向繁荣。不受权力干扰的市场通常历经重复、多次的博弈。因此,只要社会保持高度的开放和协作,守信的人就一定是获利最多的——这样一来便形成了互惠互利的良性循环。人类依托市场交换,分工已经高度职业化。近代以来的全球化,更是让人类的协作程度愈益完美,全人类的财富总量和生活水平都呈加速度增长。
文明社会作为契约社会的另一个维度是契约政治,建构契约政治就是遵循法治,法律保护所有人的自由。在一个文明国家,法律就是国王。任何事物都严格遵循法治原则,任何公权力都必须受到法律制约,任何私权利都必须受到法律保障。由于契约的普遍建立,文明社会产生了以宪法契约为核心的法治精神。在一个典型的法治国家,公共权力会受到法律严格的约束,政府必须依法治国;私人权利会得到法律充分的保障,公民可以自由行事。公民的基本人权受宪法和法律保护,没有普遍性的、体制性的任意刑罚,这里最主要的是避免受到刑讯逼供的暴力戕害;即便是十恶不赦的罪犯,也必须经由严格的司法程序方可定罪受罚。法律审判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正义。法治国家使人们能够获得长久的安全感和创造幸福生活的自由。而在一个野蛮的社会,人们面对无所不能的国家机器、无所不在的强制和奴役,整个国家和社会充满着残酷的刑罚,而惩罚的依据往往不是证据和事实,而是统治者的一时好恶,程序正义时常遭受践踏。因此,我们可以说契约(法治)精神是文明的基石;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越高,保护人民的权利越充分,这个国家就越是稳定繁荣。
现代文明社会就是作为契约经济的市场经济和作为契约政治的法治社会的统一。文明社会普遍遵守契约、目光长远。动物基本上没有任何长期的记忆,也不懂得以积累的经验预测遥远的将来。但是,人类是有记忆和预见性的生物,积累了足够多的博弈经验以后,人们迟早会明白一个道理:依靠无休止的相互残杀,永远无法走出囚徒困境无法带来长治久安,唯有切实建立共同的底线、责任明确的契约,才是维护安全感的最佳方式。人们遵守契约的程度越高,或者说人们诚实守信的程度越高,社会的文明程度就越高。正是人类的诚信伦理,人类的契约精神,这种强大的“自律和他律能力”,使人类成为万物之灵。
西方政治思想家们通过建立契约社会构建出了一个良序社会,这是人类社会发展最为重要的文明成果,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契约社会就能一劳永逸地解决所有问题,相反,它存在着重大的社会缺陷。这一缺陷被马克思揭示了出来: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工人受着资本家的残酷剥削,社会两极分化日益严重,人类社会最终将形成两大对立的阶级: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整个人类社会都遭受着资本这一抽象物的统治,人们将始终处在商品、货币和资本三大拜物教的宰治之中。现代社会这些重大缺陷的根源就在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思想家们把契约社会建立在财产权或私有财产的基础上,财产权构成了整个现代社会的制度支点。契约社会作为良序社会的建构形式本身是没有任何问题的,问题就在于契约社会的制度支点——生产资料私有制。马克思认为,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社会无法完全实现人类的自由解放,马克思主张扬弃私有财产,试图通过建立一种全新的所有制来代替生产资料私有制,从而构建一种全新的文明社会形态。
三、分配正义
虽然通过建立契约社会能够建构起一个良序社会,但是它不一定能解决社会不平等问题,尤其是财富两极分化的问题。文明社会还应当追求社会正义,而在所有的社会正义中最为重要的是分配正义的问题。如果我们想要实现社会正义,关键就在于解决好分配正义的问题。早在两千多年前,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就已经对分配正义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正义的早期观念中,包括亚里士多德在内,正义都是关于政治权利的分配而不是财富分配;只有到了18世纪,在诸如亚当·斯密和康德等思想家的著作中,正义才涉及到了财富问题,才开始被用在解决贫困问题上。换句话说,保证给穷人救济是现代观念,它的形成只有二百年的历史。在现代政治哲学中,正义的谱系被拉长了,正义和慈善之间发生了关联。分配正义在现代政治哲学的意义上就是要求国家保证人人都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物质财富。罗默认为:“分配正义是关于社会或团体应该如何在具有竞争性需求的个体之间分配稀缺资源及产品的理论。”因此,分配正义所指认的对象不仅包括分配政治权利,也包括分配物质财富。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罗尔斯第一次提出了分配正义的明确概念,这是一个重大的哲学成就。罗尔斯继承了西季威克关于正义的观点:正义的概念是在决定社会所产生利益的分配的社会安排和支持适当的分配份额的共识之间进行选择的一套原则。对于罗尔斯来说,正如对西季威克一样,利益分配占据了正义美德所描述的整个空间。罗尔斯先在《正义论》,后又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重新表述了他的两个正义原则。“甲、每一个对平等的基本权利和基本自由之完全充分的图式都有一种平等的要求。该图式与所有人同样的图式相容;在这一图式中,平等的政治自由能——且只有这些自由才能——使其公平价值得到保证。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要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它们所从属的各种岗位和职位应在机会公平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
罗尔斯指出,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还保障着这些制度保证的价值。第二个原则的第二部分是:“它们要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所谓“最不利的社会成员”就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这就意味着: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最基本的立脚点是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只有关怀弱势群体,才能维护好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正是在此意义上,我们可以说,罗尔斯为过去两个世纪里人们一直在讨论的“分配正义”所指代的东西提供了清楚的定义。
分配正义是社会以制度的方式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分配正义需要某种原则来规范资源、机会和财富的分配。只有按照这种分配正义的原则来衡量,我们才能够说某种分配是正义的或者不正义的。在当代社会中,最流行、最重要的分配正义原则是平等,而坚持这种主张的就是平等主义。平等主义主张,平等是我们的道德理想、社会理想和政治理想,从而对分配正义提出了一种规范的要求。”在规范性的问题上,平等主义虽然都主张平等,反对不平等,但他们对平等指的是什么的理解却并不一样。我们完全可以把这一问题搁置不论,因为分配正义的目的不是为了平等而平等,而是为了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无论平等主义者如何理解平等的内涵,只要有助于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就可以视之为分配正义的规范。其中的冲突不一定就是排他性的,而却有可能是相容的。
现代社会最突出的问题就是贫富差距过大,并由此形成了严重的不平等。因此,分配正义的关键就在于解决好现代社会的财富分配问题。虽然分配正义同社会中的每个个体都有关系,但是它所关注的对象不是个人,而是群体。作为一种规范或原则,分配正义既不需要也不可能考虑和跟踪每个人的福利状况,它所关注的只可能是社会整体或某一特殊群体。分配正义的规范虽然是平等主义,但是它所追求的绝对不是纯粹的平等。如果平等主义单纯地追求绝对的平等,那么只要把富人变成穷人就可以了。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谓的“拉平原则”。为了追求平等,而导致整个社会物质生活水平下降,这绝对不是分配正义的目的。因此,分配正义所试图解决的不平等问题具有两个规定性:第一,不是某个人与另外一个人之间的不平等,而是一个社会群体与另外一个社会群体之间的不平等;第二,分配正义的目的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让他们过上一种更好的生活,而不是拉低整个社会的物质生活水平。分配正义的实质就是社会通过有效合理的制度和政策来分配收入、机会和各种资源,以帮助那些迫切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
谁是最需要社会正义来帮助的人?人们凭直觉就能确切感知道:弱势群体是最需要社会正义帮助的人。关于为什么要关心弱势群体,我们可以做出各种各样的论证。例如,人性论证、自然权利论证、道德论证、契约论证等等。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说,自私是生物的天性,是生存和繁衍的依据,但是人类有同情心,并且,与自己相似度越高的事物,越能唤起我们的同情心。同情心,是人类与动物最大的区别之一。例如,我们最关心的依次是:自己、亲友、同类、动物、植物……当人们凭着自己的能力就可以活得足够好,并且有余力帮助弱小,自然而然就会将同情心扩大到陌生人、动物乃至一切生物的范围。惜老怜贫乃人之常情,在现代社会中,弱势群体的收入最低,工作最不稳定,拥有最少的社会保障,对社会福利拥有最低的期望。这导致他们的日常生活非常贫困。弱势群体也很少有时间、精力和金钱去参与到社会的公共生活中,在各级各类政府机构中,往往缺少他们自己的代表;在各种媒体和舆论平台上,也很少有人代表他们的利益讲话。这导致他们处于社会生活的边缘。作为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现代文明社会,必须关心弱势群体。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关心弱势群体,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同时也应当考虑其他群体成员的利益和尊重他们的权利。财富分配理应“最有利于那些最不利的社会成员”,提高弱势群体的福利水平,但也不能以损害其他群体的福利和利益为代价。如果不是仅仅弱势群体处于这种贫困的状况,而是所有人都处于这种状况,那么所有人的处境都需要改善。换句话说,分配正义的目的是“共同富裕”,而不是“共同贫穷”。“杀富济贫”并不是分配正义所倡导的。在这个意义上,所谓的“拉平”原则是不成立的,即使要拉平的话,也是应该向上拉平,而不是向下拉平。因为,降低其他群体的福利水平,这本身也无助于从根本上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从而也不是一个现代文明社会所要达到的目的。
四、自由个性
从人的存在方式来看,文明社会还必须能够充分体现人的“自由个性”。文明社会,尊重个体的自由选择,展现个人存在的本真状态。个人选择越多的社会,越能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当一个社会的规则容许人们“自私自利”,鼓励人们互惠互利时,这个社会的个人就会有最大程度的自由选择的空间,即使这个社会里最弱小的存在也可以活得尊严、幸福。毫无疑问,人能够给自己做主,这当然是人的自由的最高体现。但是,人的发展往往受制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人的自由自觉的创造性活动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沦落为异化劳动。我们的时代是一个资本的时代,现时代的人都处在资本的全方位宰治之下,从而丧失了自己的独立性和自由个性。马克思指出:“在资产阶级社会里,资本具有独立性和个性,而活动着的个人却没有独立性和个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