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被指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检察院指控J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下称“非吸”)5500余万,仅还款460余万,L是J公司的董事长,被列为第一被告。
按目前成都法院对非吸的量刑尺度,每一千万一年刑期,L的刑期至少五年以上,且作为第一被告,通常情况下刑事责任最重。然而,面对罪名指控,L却觉得冤枉。
L的委屈并非没有道理,他有正当职业,而且收入不低,根本没想到自己会和犯罪沾上关系。
(一)
L经人介绍认识了X,X从事金融行业,据说做的很好,很多人把钱借给X,能得到不低的利息。X谈到自己能付高息的原因,是因为现在有很多企业发展需要资金,愿意出高息向人借款,X的业务,就是一方面找需要钱的企业(也称“项目”),另一方面从社会上找人投钱(也称“融资”),作为资金的中介,从两边利息差中赚取差价。
X建议L成立一家投资公司,专门经营这项业务,X不投资,但负责公司经营。L和几个朋友认为X做金融很有能力,开公司也有前景,J公司就这样成立了。由于一直认为X能力强,金融做的好,L把自己和亲友的钱借了不少给X和公司。
L虽然有董事长的名衔,但只是挂职的虚名,对公司业务既不管理也不了解。公司业务全部由X负责,寻找项目和融资款的使用也都由X支配。
没想到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还款开始出现困难,一些投资人陆续找上公司要钱,L也因此受到人身威胁。
这时,L才从X处了解到,公司先后融资了几千万的款项,借出去的投资项目很多都无法收回。原因大致有两个方面,要么对方确实还不上,要么遇到了赖账的,而公司要向投资人归还资金,只能通过更多的融资来弥补,用新融资的钱来填补前期的借款。由于没有持续的盈利供给,融资的黑洞越来越大。为了融到更多的资金,X又编造了一些假的投资项目,直至再也无法偿还。
L得知实情后,一方面到公安报案,将J公司情况做了说明。另一方面,自己又牵头组织追回几百万债权,自已还垫付了一些资金。L和几位股东退出公司,X承认公司欠款由自己负责,L以为自己应当没有什么责任,结果没想到自己和公司的其他股东,都因此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被告人。
(二)
虽然L觉得冤枉,但从刑法规定来说,L等人的行为确实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至少在退出公司之前,要对公司的非吸行为负责。在没有吸收资金的法律资质(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不属于具备吸收资金的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向多人吸收资金的行为确属犯罪,在刑法定性上不存在争议。
如果资金未按投资时的承诺进行使用,存在欺骗行为,则一般按集资诈骗行为处理。
我问L怎么这么放心,向X借出大额资金?L说,X是自己认识的人中,最积极还钱的人,只要他有,不会欠账。
我又问,公司做这么大的业务,有没有请律师做法律顾问?L说有。
对于顾问律师是否了解公司的业务模式,回答也是肯定的。我再问律师怎么看这个业务,有没有提示过业务的刑事风险?L说,律师说这是金融创新,是政府支持鼓励的民间借贷,而法律顾问的支出,是一年八万律师费(律师专业不同,只做民商事的律师,确实有可能无法判断刑事法律风险)。
马静华老师(马老师是刑辩方面的专家律师)和我共同作为L的辩护律师,根据审计鉴定材料,我们发现检察院计算归还的资金数额存在错误,经过重新计算,J公司实际归还的资金本息远不止400余万,而是3000余万,超过吸收资金的半数以上。此外,公安在正式立案之前L已经报案,应构成自首,属量刑的从轻、减轻情节(检察院未认定自首情节)。同时围绕L在J公司的地位作用和社会危害性大小,提出L属于从犯,应从轻、减轻量刑的辩护意见。
一审经过三次开庭,认定L属于从犯,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三)
宣判的那天正好六一,此前虽然我们一直告诉L,作为第一被告,想得到缓刑处罚(不收监关押)并不乐观,要做好家庭和工作的安排,但被羁押的那一刻,显然他仍然没有做好准备。
宣判后法官让律师留下,告诉我们他在宣判前十来天里都不能成眠,也充分考虑了律师意见。面对多名投资不能收回的受害人,法院必须平衡造成的社会影响,对投资人有所交待。二年的刑期,对于受害人来说,可能觉得处罚太轻,而对L等人又可能觉得冤枉,处于相对公平的考虑,是他做出判决的原因。
法院如何做出判决,本没有向律师说明的义务,法官请我们理解的态度也让我感动。尽管判决并无错误,辩护也不算失败,但L承受的后果无疑是沉重的。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前虽仍属于刑事犯罪,但在民事法律中,对民间借贷早已有了法律依据和调整规。换句话说,单一公司或者单个自然人相互借钱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而向社会多人(即向不特定人员)借钱的行为,无论是中介还是使用资金的一方(如果缺乏吸收资金的审批资质),都涉嫌构成非吸犯罪。
然而,非吸犯罪有别于普通犯罪,它不同于盗、抢一类犯罪,从生活常识和经验中可以得到判断,在民间借贷被提倡、甚至被支持、鼓励的大环境下,非吸犯罪的被告人往往没有主观欺骗投资人的故意(与集资诈骗相区别)。
何况本案中,L请的顾问律师也没有认识到刑事风险的问题。在非刑事专业的律师也会把“非吸”错认为是“民间借贷”“金融创新”的情况下,如何苛求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普通人能够区别该行为是刑事犯罪呢?
此外,投资回报正常时或者投资款能够返还,非吸案件通常不做犯罪追究,而一旦投资的钱收不回来就引发刑事追责。投资行为本属商业行为,任何商业行为都存在投资风险,只要不是欺骗性骗取投资人钱款,对商业投资失败进行刑法保护,本身就失之恰当。
既然非吸目前仍属犯罪,在此类案件中,面对众多资金受损的投资人,法官就不得不考虑判决造成的社会影响和稳定后果。不判实刑,似乎无法向投资人交待,判的太重,又对被告人显失公平,那么,判的少一点,似乎是兼顾投资人感情和被告人的利益的唯一途径。
(四)
以“服众”、社会稳定为导向的判决,最终只能以损害被告人的公平为代价。L投钱了,损失了,被骗了,还要蹲二年监狱,而投资的受害人大概也觉得愤愤,钱没拿回来,钱到哪里了也不知道,公司董事长才判了两年!
“服众”只是一种假象,在量刑恰当和服众之间,真实的矛盾被掩盖了。
非吸案件的被害人,关心的问题是钱去了哪里,为什么拿不回来,投资遭到了商业失败,还是被人欺骗、钱财被人挥霍?
投资失败是商业规则使然,即便被告人非吸行为在现有刑法规定下仍属非法,但视情节轻重,多数作从轻、减轻的处罚亦属正当,而后一种情形,欺骗投资人财物,是刑法应当坚决打击的对象。
然而在法庭审理中,焦点在于被告人是否犯罪,犯罪情节的轻重,受害人关心的问题基本被排除在审理之外,对被告人从轻量刑,考虑首先不是罪当其罚,而是被害人不理解,引发上访事件怎么处理。而在受害人关心的问题没有示明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得到他们的理解呢?
当然,把板子打在法官身上是不合理的,刑事审判的证据,是由公安收集,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刑事追责,才会递交到法院。没有公安、检察院提供证据,法庭审理时,就无法向受害人展示他们所关心的问题,更清楚地示明被告人的责任。
我以为在这一点上,公、检、法及其律师都负有共同的责任。很难想像没有受害人理解的审判,受害人怎么能接受对被告人的轻罚?
被告人一旦判刑,就失去社会评价中自我辩解的余地——你没有做坏事,法院怎么会判你刑?其实也许真没有做坏事,只是做了不正确的事,然而,谁能保证只做正确的事呢?
一审宣判后L放弃上诉。我去看守所见他,他告诉我,别人无不感慨他的刑期:你才判了两年。